性权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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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来源
权力是指得到某种利益或行使某种行动的自由,它不是一件实质可简易证明的东西,所以虽然自有人类(或甚至动物)生活以来它便不停运作。
(台湾同性恋大游行)
人权的来源和应该根据什么来分配一直都很具争论性。争取权益者倾向于天赋人权这个理念,以“人生而自由”或“人一出生便是权力的主体”等这些說法来支持他们,这說法可避免很多无谓争论,但天道难测,人权分配最后仍逃不出人对“天”的不同理解与诠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另一个看法,则以人权作为一个社会在衡量整体利害之后而建立起来的共识,给予哪一个体或群体哪些益处和哪些制约,这看法的好处,在能够比天赋人权论提供更大的理性讨论空间,使人权有可变和发展的潜力,但亦就是因为其可变,便又无法给人足够的安全感。
传统的性权
在人权内有关性方面的权便是性权。性权这个字眼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性革命”时才开始出现,但人类自有文明以来便很注重性权,最明显可见在法律上,因为不论在任何时空的社会都几乎都必有一套性法律,去保证人们的某些性权利,包括:
1.性安全权:譬如防止人被强奸、非礼、性骚扰或性侵犯的法例。
2.性接触权:譬如界定接触性媒体及性交年龄,以防止未成年者可能受害的法例。
3.性关系权:譬如规定结婚年龄、模式,禁止通奸、娼妓、亂伦,以防止性剥削的法例……等等。
在法律之外,社会中某些习俗和文化,其实也有不成文的维护或支持性权的作用,譬如一些民族为男丁或女丁而设的成人仪式、服式,有保护未成年者的性健康发展及不受性侵犯的意义,又如各种性礼仪(如“男女授受不亲”)、生育(如产后“坐月”)及有关性生活(如某些性交禁忌)的俗例都有维护性权的意思在内。
但传统性权有其极不足之处,概括有以下几点:
1.考虑不够全面及平衡它多注重一般“正常”男女关系内的性,对一些少数或弱势群体如伤残、老人、儿童、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性权甚少顾及。另外,它的内容,多与当时的权力结构挂钩,造成偏袒,譬如在男权社会,男子的性权比女子为大,在封建社会,帝王贵族的性权比平民为大等。
2.未能紧贴社会发展变化传统性权有长久历史,若没有什么外来积极挑战,惰性会令它变化甚慢,而近世社会各方面都在急速变化,传统性权便极难追上,更谈不上可以应付。譬如古时社会多数鼓励生育,以求“百子千孙”和人多好办事,近代社会则怕人口爆炸,只好鼓励甚至强迫节育,但现时有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转型,人口负增长,又苦苦寻求方法去鼓励人们多生多育,于是,性权应否包括生育权、堕胎权、性别选择权等等,便成为一个极需解决的问题。
3.保护(消极)的多、发展(积极)的少传统性权大部份只注重赋与民众权力去保护自己或社会免受伤害,但人和社会都需要成长进步,单是安全而不受伤害并不足够,人需要一些起码的条件或权力,让他有机会与人平等竞争,包括有良好的知识、身体和精神健康等,在性方面,便是性知识权、性快乐权、性健康权等……,而这些都是传统性权甚少理会的。
4.过犹不及由于以前社会的性知识不发达,加上迷信,很多保护型的性权是保护过度的,以至于更加削弱本来已经缺乏的发展型性权,譬如是传统性权内对男女接触、性交禁忌、身体暴露、接受性教育年龄等的一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