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
文章导读: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目前正处于脆弱与缺失的状态。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必须通过严格界定卖淫嫖娼行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尊重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加强对性工作者的安全防范教育、健康教育来强化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 |
2006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组织了50多名WSW(女性性工作者)进行了预防性病、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活动,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一些人指责这使得“暗娼”合法化;警察部门则对此表示仍然将打击色情行业。在此,笔者试图抛开“性工作者”身份是否合法的问题,着重讨论强化对性工作者人权保障的必要性与具体措施。
1 性工作者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性工作者”这个词源自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女权主义”组织的一个提法。他们认为,性工作者本身从事的也是一种工作,应该有他们自己的工作权利。性工作者这个词汇本身具有如下特点:(1)道德中性。对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人员,以纯粹的社会事实观察代替道德审视,这与传统称谓中的“妓女”、“婊子”等带有道德贬低意味的称谓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别。(2)性别中性。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人员,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目前,在社会学研究中,已经比较多地使用该称谓。当然,在官方的法律文件中,还主要使用“卖淫妇女”、“卖淫嫖娼人员”等常用语言。在我国,色情行业是非法行业。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凡是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论是否存在强迫的情形,都将构成严重的犯罪,受到刑法的严厉惩处;根据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员,都将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笔者在此并不讨论色情行业是否应当合法化的问题,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来讨论性工作者人权保障的问题。
由于色情行业在我国属于非法行业,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旦卖淫行为被警方发现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就存在某些背离。性交易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性工作者的生活多处于地下秘密状态;组织色情行业更是犯罪行为,因此组织化的性交易行为更处于地下秘密状态。这种处于地下秘密状态的生活方式,使得性工作者成为高风险人群。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竟然有高达百分之九十的性工作者遭受过抢劫和强奸。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由于性工作者的身份处于非法状态,因此一旦遭受侵害,除非伤及其性命,性工作者一般都不愿意报案。在面临犯罪侵害的时候,性工作者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报案寻求警察的帮助,势必自己的身份也将暴露,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被犯罪人劫走的财物也极有可能被警方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没收,因此报案对于性工作者来说基本上不具有可行性;但另一方面,如果性工作者普遍在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沉默,则势必将极大地刺激犯罪人原有的犯罪心理结构,犯罪的成本大大降低,基本上等于无风险“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性工作者群体就沦为人权保障状况最差的群体。在这个“无法无天”的社会群体里,性工作者的人权得不到来自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成为一个社会最可怜的群体。
我国法学界已经树立了非常强烈的人权意识,尤其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人权方面,最近几年来已经取得非常显着的进步。王平教授提出,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是为了保障我们所有人的人权。笔者认为,连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我们都要强调保障他们的人权;那么,对于这些没有故意伤害过他人的性工作者,我们还能够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在绝望中挣扎么?笔者无意在此处探讨色情行业是否应当合法化的问题。即使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也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无须笔者在此引用更多的有关人权的经典论述,无论社会中的某些人士在道德上多么地憎恨性工作者,无论他们怎么评价性工作者的提供性服务的行为,确保他们的基本人权是社会主义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禁娼的法律环境下,我国性工作者的如下基本人权应当得到有效的保障:(1)人身权、财产权。性工作者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方式,在提供性服务尤其是提供上门性服务的过程中,极容易令自身处于高度的风险状态之中。(2)健康权。性工作者的生命权、财产权遭受侵犯的案件尽管频发,但是性工作者人权状况最堪忧的却是健康权。相对于生理健康来说,性工作者的心理健康更堪忧。大量性工作者由于空虚、无聊和寂寞,染上毒瘾。
应当说,在性交易行为完全处于非法状态下的时候,要很好地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简单分析过。色情行业完全处于非法状态,但是法律上的禁止并不等于事实上的没有。实际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我国大约有600万人从事性服务工作。这个数据不一定准确,根据潘绥铭教授的估计,大约有六七十万人。性工作者的人权侵犯主要来自两种力量:国家权力的不正当侵犯与一般犯罪人的侵犯,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试提出如下路径供学界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