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化四系统论与“性补偿”问题
文章导读:谈大正(1939-),男,教授,性学家,生命法学家,文化语言学家。华东政法大学性法学研究中心第一届主任,中国性学会第二、第三届理事兼性法学专委会副主任,上海生命法研究会第一届副会长。主要著作有《性文化与法》、《生命法学导论》、《汉语的文化特征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在全国报刊杂志发表文章150余篇。散文《从“小气候”到“大气候”》获第一届“和谐杯”全国散文大赛一等奖。其中《性文化与法》一书,引用率高。该书第一次把性文化划分为性实现、性规范、性补偿、性科教四个子系统,并为补偿性性文化正名。他的《性爱,是审美的过程》一文和他为《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写的性美学词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性文化是指各民族性爱生活的态度、规则、知识和艺术的总和。同时性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其下有四个子系统,它们是:
1、性的实现系统(简称“性实现”)——各民族在性态度(集体无意识)影响下求爱和结婚的习俗,伴有爱情的人类性行为及其做爱的体位变化,还包括其负面,如卖淫、强奸等人类特有的性活动方式;
2、性的规范系统(简称“性规范”)——性法律、性道德、宗教戒律、性禁忌等;
3、性的精神补偿系统(简称“性补偿”)——人类接受性规范以后的精神补偿,即内容与性爱密切相关的艺术品,包括人体绘画、雕塑、通俗歌曲,舞蹈及描写性爱生活的言语、文学、影视作品等,其负面就是色情作品;此外,“性补偿”还包括性服饰与性美容;
4、性的认识保护系统(简称“性科教”)——性科学、性医技(避孕、人工生殖、性转换等方面的技术)、性教育、中国古代的房中术等。
“性规范”是核心层次,它制约“性实现”、“性补偿”、“性科教”三个外部层次。
性爱的要求,是人类强烈的本能,但人类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不能不用各种规范(法律、道德、戒律、习俗等)对自己的性行为加以限制。由于人的性本能活跃,一个人从青春期开始,直到生命结束,都会感到一种或强或弱的心理冲突,即性本能与社会规范的冲突,并导致心理压力。在上述情况下,性艺术,诸如有男欢女爱内容的通俗歌曲、交谊舞、人体艺术(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爱情诗、言情小说、性爱影视等等,以及性服饰与性美容,就充当了人们心理补偿的重要角色,起着宣泄情感和心理减压的作用——这就是补偿性的性文化存在的主要理由。当然这种补偿,即性信息的传播,如果过了头,超过了本民族文化约定俗成的限制,它又有引起性躁动,特别是引起青少年行为失控,造成社会混乱的一面,所以要加以限制。人们把这类过了头的“性补偿”信息传播称作“色情”,文明国家都用法律、法规明令加以禁止或控制。这里所说的“色情”仅指信息传播,不涉及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是否“色情”不能光看物品本身,还要看它出现的场合。比如在一般报纸上刊登描写性行为的文章属于色情,但刊登在读者经过限制的专业杂志上就不算。这就是“相对的色情物品概念”。德国、日本、美国的审判实践都采用了这一概念。《意大利刑法》第529条还规定:“艺术或科学作品不视为色情,但其动机非出于研究,而对未满18岁者贩卖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取得者,不在此限。”这些对我国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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