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思维下的大学生性教育
文章导读: |
就人生的“性福”而言,严格说来,人的一生都离不开性教育。潘光旦先生认为,“性的教育原应包括性与个人关系的全部。所谓全部,至少可以分做三部分,一是性与个人,二是性与社会,三是性与种族。”伴随着人类性文明的进步,在性与个人的全部关系中,人类性教育内容亦可谓丰富翔实,既包括有性科学知识与性观念的教育,亦有性伦理道德与性法律的教育。本文以为,性教育的这些内容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是有着不同侧重的,从学校教育来看,大体说来,中小学生的性教育一般应是性科学知识与性观念教育,目的是使他们了解性、认识性,进而能够以科学态度去对待性,排除性本质认识上的“神秘主义”(主要指宗教、迷信与伪科学对人类性本质认识的错误揭示,将性神秘化是其共同点之一。
如:人类早期的各种生殖器崇拜等。实际上,人类之性不过是一种体现情感的身心活动而已),即正确处理好“性与个人的关系”;至于大学生性教育,其重心应是性行为规则教育,其核心是性行为关系中责任精神的引导与培养,目的是使学生以负责的态度进行性行为,排除性行为观念上的“神圣化”(封建思想与宗教观念为满足自身需要,对人类性行为所做的不适合人性需求的刻板化训教。如:在各种扭曲贞操观的束缚下,极力宣传、鼓噪“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等违背人性的错误言论,推崇各种泯灭人性的所谓贞节烈女,对所谓“失贞”行为加以社会苛责与严惩,等等)、“庸俗化”(把人的性行为庸俗为生物行为,看作是纯生理性的行为。如:一夜情式的性滥交等),使得大学生懂得如何处理好性与社会、性与种族的关系。
大学生性教育的重心应是性行为规则教育——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引导与培养
1 为什么说大学生性教育的重心应是性行为规则教育?
1.1 客观现实的需要大学生性活动活跃,性行为的引导与性关系问题的处理在客观现实上迫切需要行为规则。马埃尓教授(Bruno Meyer)以为近代的性交,举行在合法的婚姻以外的,总要远在半数以上。相较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大学生性活动的活跃表现也就更不足为奇,主要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大学生所处的生理年龄阶段来看,性生理已经完全发育成熟,从身心上对性具有现实积极的需求,身心上的性需求处于高位期。其次,从性观念上看,大学生容易具有开放的性观念。在互联网畅通的信息时代,大学生眼界开阔,思想开放多元,易于尝试、接受与改变,对社会与人生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大学生观念的新颖性与开放性始终走在时代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前面,这一点就性观念而言,同样也是毋庸置疑的。这或许就是网络时代人们往往喜欢拿大学生群体来说事的原因之一。
此外,各种性资讯的获得也是得来全不费功夫。最后,大学校园生活有利于大学生性活动的活跃发生。在宽松、自由、追求浪漫的大学生活中,谈恋爱已经成为进入性生理成熟期的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由爱及性自然也是时有发生、习以为常。
一句话,大学生性活动的活跃迫切需要行为规则对性行为予以引导、对性关系问题进行处理。
1.2 性行为规律的再构建在社会转型期,性行为规则表现出时代性的滞后与严重不足,使得性行为的引导与性关系问题的处理,迫切需要性行为规则的更新、弥补与再构建。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之中,基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封建道德、国家法律与家规对性(更主要是女性性利益)进行着高压规制,“男女授受不亲”、封建“贞操”观等封建思想便是典型的体现。尽管上述规则与思想不尽人性,不尽文明,不能体现现代人权,但是有关性的规则与思想是鲜明而严格的存在,并在客观地执行、引导与约束着人们的性行为表现与性关系问题的处理。
自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封建制度便一去不复返了,包括性制度在内的封建制度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同时,自从五四运动到文化大革命与改革开放,包括性思想在内的封建旧思想也基本被革除掉。几千年延续形成的、并鲜明而严格地存在着的有关性规则与思想,迅速演变成为少有且极不完善的几部涉性法律与从个体内部约束力上只具有脆弱认同感的所谓主流的社会主义性道德。西方两性关系中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性思想开始占据一定的市场,同时,西方两性关系中的爱情观也成为改革开放后我们处理性关系问题的基本社会准则,由爱及性,似乎顺理成章,这一点,无论是主流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接受的。
我们承认由爱及性的性爱是人类性文明的体现,但是,仅有爱情是不能奢求解决人类性问题这一巨大课题的,它的解决需要现代文明的性思想、性法律制度与性道德综合作用,爱情只能是评价上述思想、道德、制度正当性的一个主要标准,但爱情却不是人类性行为的行为准则,更不能作为解决涉性纠纷的裁判性规则。检讨我国现有的性法律制度、性道德、性思想,除旧有余,立新严重不足:性权利并未得到现代人权思想与宪政制度的明确确认与肯定;作为万法之基的民法并未具体规定民法上的性权利,导致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对性的规制缺少民法权利上的解释基础;严重不完善的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也更是语焉不详,只做一些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具有规范性质的规定;市场经济大潮下,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公众认同基础薄弱,公民道德上的内在约束力在各种利益欲望的挑战下显得异常脆弱;性剥削、性不平等思想依然存在,等等。
由上可见,就性规制而言,我国社会正在处于一个转型期,性行为规则当然也就表现出时代性的严重不足。大学生是青年精英与代表,是社会文明、先进文化与时代潮流的引领与推动者,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行为规则,无论是从规则构建,还是从规则的教育与宣传,直至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都需要首先从青年大学生抓起,从青年大学生做起,最终依靠具有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青年大学生的校园性活动与将来婚姻性生活的示范性引导,达到在整体社会群体的性问题处理中逐渐确立与形成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最终达到全社会性行为规则的自觉遵守。
1.3 就性教育内容而言,性行为规则教育应是大学生性教育的主要矛盾本文认为,就性教育的几项内容比较来看,大学阶段性教育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性科学知识与性观念的教育,而应是性行为规则的教育。
大学时期,基于情感的恋爱处于活跃期,大学生们在积极地为即将进入的婚姻社会生活锻炼准备着,大学校园因此而表现出诸多的性活动也就不足为奇。可见,无论是从校园恋爱产生的性问题疏导与解决,还是从将来幸福和谐婚姻性生活的准备与维护,使得大学生了解与懂得性行为规则,知道违反这种规则的责任后果,并最终做到自觉遵守性行为规则,即“大学生性行为规则教育”是极其现实与必要的,当然,也更应是此阶段性教育的主要内容。
人类的性交往活动会涉及对方利益,甚至是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违反性行为规则是要负责任的。性行为规则教育就是要使得大学生了解、理解与自觉遵守社会性行为规则,懂得性活动中对他人的尊重,负责任地进行各种性活动,明白性规则违反后的处理与责任后果,从而构建出体现当前文明要求的社会性秩序。通过对大学生性行为规则教育的强化,其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就会自然地在各种性活动问题处理中得到加强,性行为态度就会严肃与理性,有利于减少与防止各种不负责任的性交往活动的发生,如婚外性及一夜性、性派对式的滥交等,也会尽可能避免对违反性行为规则的非理性处理,从而做出各种极端性的所谓私力救济,甚至导致悲剧事件的发生(如所谓失身后的自杀、为红颜一怒的野蛮报复等)。
2 大学生性行为规则的教育就是性行为关系中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引导与培养
“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可见,人类对性生活的追逐是人类两大基本生理需求之一,是人类获得自身生存与延续的本性体现。因此,文明社会中,追逐“性福”既是人类基于本能的一种需要,也是人类维持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的一种责任。追逐“性福”无可厚非,追逐“性福”无法禁止,追逐“性福”就是人性的张扬!但是,文明社会下,同时也强调有序、和谐与人性化的性秩序,强调人们要人文、科学、健康地追逐“性福”与享受“性福”,不是动物般杂乱无序的原始性自由,也不是体现特权的性剥削与性压迫,更不是毫无节制、绝对自由的性放纵。
有序、和谐、人性化的文明性秩序构建需要规则,可以说,一部人类性文明史就是依据规则构建文明性秩序的历史,即通过性行为规则的约束达到性秩序的形成。就人类行为的约束机制来看,主要有两种规则手段:一种是主要体现内部克制约束的道德规则,一种是主要体现外部强制的法律规则。性行为规制也就自然体现为两种基本规则:性道德与性法律。因此,也可以将“大学生性教育的重心应是性行为规则”具体化为:“大学生性教育的重心就是性道德与性法律两种性行为规则的教育”。
2.1 性道德教育的要义
“文明进展到今日之下,所谓性道德的中心事实,只能有一个,就是个人的责任心。……我们要的是性关系的自由,不错,但没有人们的信任,自由是不能的,而两相信任的基础条件,便是彼此的人责任心。”由此可见,性关系的自由发生与进行是有条件的,需要彼此的信任与信赖,这种信任与信赖就是“爱情”中的不得背叛与忠贞,做到这点的关键品质就是一个人的“责任心”,就是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一个只关注自利、对行为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值得信赖与信任的!因此,可以说,性道德教育的要义就是性关系中个人责任心的养成与塑造。通过道德教化使得性关系中的人“内省”,激发与养成责任意识,树立与积聚责任精神;通过伦理规则的外部约束,维护和强化性关系中人的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
如前文所述,大学阶段,基于情感的恋爱处于活跃期,同时,大学生们在积极地为即将进入的婚姻社会生活锻炼准备着,校园性活动也就会时常发生。在这样的客观现实下,大学生们于性关系交往中的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就显得极其现实与必要,关注性道德教育必须引起教育者足够重视。
2.2 性法律规则于性行为关系中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引导与培养
光有基于性道德而获得的个人责任心是不够的,“个人责任心的自动的制裁,价值虽大,虽属万不可少,终究不能把爱欲的火山爆发一般的力量,永远的丝毫不放松的扣住;”如果没有性法律规范的作用发挥,不仅性行为规则所要实现的社会性秩序效果是远不能够达到的,而且性道德通过内在强制所培养出的个人责任心也会是极其有限而苍白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性法律也自会通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促使行为主体责任心的养成,引导与培养出性行为关系中个体的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