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私法问题研究(二)
文章导读:简要介绍了变性症或称易性病以及人类目前应对这种疾病两种做法的基本认识,分析研究了两种变性实践的私权利根据与自然人进行变性的法律条件,详细讨论了变性对自然人私权产生的各种影响。 |
泰国变性人的双面人生
5 变性后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调整
5.1 变性对财产权的影响
5.1.1 变性后对物权的影响 ①变性不影响物权的归属与利用。自然人手术变性改变的只是权利主体的性别,权利本身并未发生变动,权利主体对物的支配性地位未受任何影响,权利主体也未发生任何变更。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与此相同。②对物权登记的影响。首先,变性后,权利人可以要求以新的性别身份登记物权。其次,对于变性前的物权登记如果涉及性别身份的,权利人可以享有选择权,要么选择不变更原有物权登记内容,以变性的身份证明佐证权利的归属,要么出示变性前后的身份证明,请求相关部门对原有物权登记的性别内容作出变更。
5.1.2 变性后对有关债权的影响 自然人手术变性后会对与性别密切关联、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产生影响,如:变性后依法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譬如对性别有明确要求的演出合同)。这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变性手术能否成为债务不履行的免责理由?回答是不可以的。依据债法原理,只有因法定或者约定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导致的给付不能才能免责,而手术变性事由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所导致的债务不履行,就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障碍,应当按照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债务不履行来处理,即:变性后的债务人应当对其由于变性手术所导致的债务不履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2 变性后对人身权的影响
5.2.1 变性后对相关人格权的影响
5.2.1.1 对姓名权的影响 变性不会导致姓名权的任何减损,可能会导致权利人在变性后行使姓名变更权,改变自己的户籍登记姓名,以便与变性后的性别身份相适应,对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至于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并未发生变化,姓名权的变更凭证自然可以证明之。
5.2.1.2 对肖像权的影响 由于变性手术会导致患者手术前后肖像发生巨大变化,成为名副其实的“双面人”,也就是说,使得作为权利人肖像权的客体——肖像出现前后两个,因此,变性手术肯定会对肖像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手术变性者”手术前后两个肖像对外所标记和表彰的都是同一主体,两者都是该自然人的标表符号,为保护手术变性者的人格性精神利益,手术变性者前后两个肖像都应属于变性者肖像权利的客体,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其基于两个肖像客体所享有肖像权。
5.2.1.3 与隐私权的相关 为了保护变性者变性后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避免好事者的不当窥探与干扰,很有必要对“变性”这一私生活信息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尤其注意对变性者作为一个“异性”所应享有的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如合法收身检查时必须以变性后的身份看待等。只有充分保护变性人的隐私权,才能真正保证患者变性后尽快地适应异性生活。但是,变性者也不得滥用该权利,不得违法或者侵害他人的利益,如变性者和他人结婚时应当向对方披露变性身份,否则,对方享有婚姻解除权。
5.2.1.4 对精神性性权利的影响 变性后应当以变更后的性别对待其性利益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保护,法律拒绝双性别身份的存在,因为,允许双性别或者性别不明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害性利益的强奸或者性骚扰将变得难以判断。至于“法律变性”,由于并未能改变变性者的解剖学性器官,因此,变性后其心理性别与解剖学性别的矛盾依然存在,法律保护变性者依照异性生活方式进行生活的设想在性利益的实现上是苍白无力的,尤其是性交利益更是不可能,即“法律变性者”虽然享有法律上的异性之名,却不能完全享有事实上的异性之实。至于“手术变性”,在性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上,应当说比“法律变性”要充分的多,由文章前述变性手术的基本要求可知,它已经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尽可能的为变性者的性利益实现提供了相当的物质性保障,变性人可以进行包括性交在内的正常性行为。尽管手术变性的技术水平还不能够进行器官移植与腺体移植,解决不了生殖问题、术后激素服用等问题,使得变性者尚不能成为真正的自然意义上的异性。显然,“手术变性”要比“法律变性”在变性者的性利益实现上要充分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