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文章导读:作为生物技术的最新成果“代孕”的出现,一方面解决了不育夫妇无子女的难题,另一方面又对社会道德和法律政策产生巨大的冲击。由于生育对婚姻、家庭及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相当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通过代孕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我国法律还未对代孕进行开放,代孕只能在法律之外存在。然而,现实中的代孕却是禁而不止仍然大量存在。基于此,笔者认为绝对禁止代孕并非上策,法律应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与其简单禁止不如审慎规范,对代孕进行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区分不同类型的代孕,对具有积极作用的完全代孕,通过几个方面对其进行限定使其合法化。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代孕行为的出现则是这一领域里的一个映照。代孕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由来已久,尤其以美国为甚。近几年来,我国的代孕现象也日益增多。代孕打破了传统的两性生殖模式,在造福部分人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关于代孕行为,学界关注的重点都在其与伦理的冲突以及引发的法律问题之上。
1 代孕的概念
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委托她人生育子女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或委托夫妻,为他人怀孕生育的女性为代理母亲。代孕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因子宫切除等原因患有不孕症的妻子获得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在代孕过程中并不涉及两性结合。
代孕行为中,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有同质与异质之分,但是共同特点是由妻子之外的妇女代理怀孕分娩。
2 我国现阶段有关代孕的立法情况
基于代孕行为产生方式不同,代孕可分为完全代孕、局部代孕、捐胚代孕。完全代孕,是指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局部代孕,是指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捐胚代孕,是指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不同的代孕方式可能造成血缘母亲、代孕母亲、养育母亲同时存在的现象,由此引发法律、医学、社会伦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于代孕行为我国在立法上是禁止的。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规定禁止代孕技术的实施。但是,前述部门规章适用法律主体范围对仅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是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制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代孕行为。现行立法约束力、约束效果很弱,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代孕合同的订立。因此,尽管出台了前述部门规章,但实施几年以来,代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实践中更是出现了亲属之间的关联性代孕。一味禁止的方式造成代孕现象呈现出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不但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代孕合同缺少法律依据支撑,且代孕所生育婴儿的法律父母的认定也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 代孕引发的亲子认定之分析
代孕行为让代孕所生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因该等行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几个父亲与母亲,其中包括血缘父亲、母亲、无血缘父亲、代孕母亲、养育母亲。对于以代孕方式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之确定,是代孕引发的诸多问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该法律地位之确定对于明确其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监护权的持有、赡养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