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文章导读:作为生物技术的最新成果“代孕”的出现,一方面解决了不育夫妇无子女的难题,另一方面又对社会道德和法律政策产生巨大的冲击。由于生育对婚姻、家庭及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相当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通过代孕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我国法律还未对代孕进行开放,代孕只能在法律之外存在。然而,现实中的代孕却是禁而不止仍然大量存在。基于此,笔者认为绝对禁止代孕并非上策,法律应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与其简单禁止不如审慎规范,对代孕进行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区分不同类型的代孕,对具有积极作用的完全代孕,通过几个方面对其进行限定使其合法化。 |
4.3.2.3 代孕当事各方相关权利义务(1)委托方应向代孕母亲支付因代孕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①代孕母亲怀孕前的全部检查费用、人工受精和胚胎移植入期间产生的健康护理、营养费等;②代孕母亲在怀孕期间的产检、因怀孕产生的医疗费、健康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交通费等;③产后护理费、营养费、因怀孕产生的医疗费等。在代孕母亲无违约情况下,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代孕母亲支付前述费用。如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代孕母亲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前述费用。(2)代孕母亲应履行的相关义务。①如实告知义务。代孕母亲应就其身体健康状况向委托方如实说明;②注意义务。代孕母亲应尽到合理的健康注意义务,包括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身体、胎儿、遵照医嘱进行检查、服药、采取健康、有利的生活方式等;③通知义务。合同履行期间,代孕母亲应就相关代孕事宜及时通知委托方。(3)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归属问题。在代孕子女出生后,委托方可依据代孕合同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登记,通过此方式来确认委托方夫妻为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4)代孕母亲的违约、侵权责任问题。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代孕母亲拒绝交付代孕子女的情形,委托方可以就信赖利益提出损害赔偿。委托方基于生效的合同有了一种期待权,其为之信赖所产生的损害应该得以赔偿。代孕母亲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代孕子女疾病、死亡的,代孕母亲承担责任。(5)胎儿继承权问题。代孕母亲怀孕期间,委托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分割遗产时应适用《继承法》第28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4.3.2.4 代孕契约的效力 代孕契约经专门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协议未经核准登记的,不生法律效力;在核准登记后,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原则上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
4.3.2.5 违约责任处理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不履行契约的行为,应当参照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处理,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违约责任不可完全等同于传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基于该合同的人身性,一方违约时,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仅承担金钱上的责任即可。
4.4 设立国家对代孕行为的行政干预机制
4.4.1 建立行政审查制度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代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监督代孕的实施。
4.4.1.1 审查机关代孕合同的审查机关必须具有权威性,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医学、法律知识等。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代孕行为也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因此,笔者认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代孕行为实施监督并负责对代孕合同进行审查是比较合适的。
4.4.1.2 审查内容(1)审查代孕各方代孕主体资格条件的合法性;(2)审查代孕行为是否符合非商业化的规定;(3)审查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约定了报酬事宜时,应当限制报酬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上限。
4.4.2 建立行政特许制度 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具备一定资质的医院进行授权许可,建立行政特许制度,从而确保代孕手术垄断实施。通过这种方式从根本上杜绝地下实施的非法代孕。至于特许机关,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的规定,由卫生部作为特许机关比较合理。
代孕技术作为一项对传统生殖方式形成巨大冲击的新兴的生殖技术,会引起学界的激烈争论是必然的。然而法律因此对代孕技术采取全面禁止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应当有限度地开放代孕,尤其是妊娠型代孕和非商业化代孕的实施具有其合理性。(来源于《中国性科学》201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