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法律概念的滥用与性关联法律概念的提出
文章导读:在我国,性法律是一个外来词。然而,我国学界未对之展开专门研究,仅有的间接涉及却使其内涵缺失与外延模糊的缺陷暴露无遗。这使得我国建立在性法律概念之上的研究宛若浮萍。为此,性法律的概念亟待反思。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之展开的研究表明,规制性的法律从来都无性法律之谓,规制性的法律无需用性去限定,与性关联的法律不宜称之为性法律。因此,性法律的概念实无存在之必要。为了研究这一类法律问题的便利,可用性关联法律的概念取代性法律的概念。性关联法律是指平衡人们基本的性需求与性供给,维护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序良俗和相应管理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 |
近些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性需求渐趋强烈。与此相适应,我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卖淫嫖娼事件,各地公安机关亦根据本地情况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扫黄行动。农民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性满足问题异常突出。中学生援交事件的频频曝光、小学生开房事件的屡禁不止无不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延安黄碟案、恩施邓玉娇案等案件的发生及其处理更是考验着我国的相关法律。因此,对我国与性相关的法律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004年,李银河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发表的文章《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掀开了我国性法律研究的序幕。截至目前,我国直接以性法律为题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共有六篇论文。这些学术论文探讨了我国当代的性法律、儿童性法律、性法律的价值、性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性法律制度的演变对在校大学生性价值取向的影响、性法律理念的更新与调整方式的转换。这些研究开创了我国性法律研究的历史,拓展了我国性法律研究的范围,反思了我国现行性法律的诸多缺陷。遗憾的是,我国性法律保护对象的研究有失周全,性法律概念的研究浅尝辄止,以致整个性法律的研究宛若空中楼阁。我国性法律概念的深入研究迫在眉睫。为此,笔者拟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性法律的概念予以检讨,以弄清其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一研究有助于弥补性法律研究的诸多缺陷,深化对性关联法律问题的认识,进而推动性关联法律教育的深入开展。
一、性法律概念在我国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性法律一词已经被广泛地使用在课堂教学和学术研究中,但却无人对之展开专门的研究,只有赵合俊在《儿童免受性侵害的权利—对我国儿童性法律的审视》一文对性法律的概念进行解释并做了注释。所谓性法律,乃是所有涉性的法律条款、相关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在该文的脚注中,赵合俊对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等人将性法律等同于涉性的法律条款进行批判,并进一步指出性法律不仅包括涉性的法律条款,也包括相关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判例。他还特别强调,在判例法国家,涉性的司法判例是性法律的一种重要渊源。
实质上,赵合俊性法律的概念界定是对其外延的探究,并没有涉及其内涵的厘定。他的研究拓宽了性法律的外延,填补了我国性法律概念研究的缺失,但其不足是需要检讨的。
第一,它没有对性法律概念的外延展开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而言,司法判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纳入法律的范畴。何为涉性的法律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赵合俊在对我国儿童性法律的审视部分将儿童性法律主要归结为部分涉及儿童性方面的刑法条款及其司法解释。这种关于性法律外延的取舍虽然看到了刑事法律对于打击性犯罪的重要性,但性法律显然无法等同于性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这种效法美国学界的认识需要修正。另外,我国学界有人将性法律等同于性刑事法律和婚姻法的认识亦需要纠正。可见,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性法律概念的外延。
第二,它对性法律概念的内涵挖掘缺失。尽管赵合俊对性法律的概念进行定义,但它没有揭示性法律的内涵,它只是对性法律的外延进行说明。这使得读者无法从中知悉究竟什么是性法律。因此,性法律的内涵亟待澄清。
二、性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滥用
在我国学界,性法律一词不仅出现在性教育与法律教育中,也出现在与性相关的研究之中。该词已在学界得到了默许。事实上,该词的大行其道是与其遭到滥用相随的。性法律一词既存在理论困境,又缺乏实践支持。
第一,规制性的法律从来都无性法律之谓。古今中外,许多国家从来不缺调整性的法律。然而,从目前笔者掌握的材料看,尚且没有直接称之为性法律的。可见,性法律之谓纯属学术之偏好,没有任何的法律文本作为支撑。
第二,规制性的法律无需用性去限定。法律规制性不能说没有对性的考虑,但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与性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从主次关系上讲,没有必要对规制性的法律称之为性法律。
第三,与性关联的法律不宜称之为性法律。在人类发展史上,人类通过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和刑法等法律调整着自身的性行为,但法律的此番作为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满足性欲,而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由性引发的其他问题。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人类性欲的满足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同样是可以得到的。事实上,它们正是限制人得到性满足的方法。”因此,与性关联的法律不宜称之为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