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法律概念的滥用与性关联法律概念的提出
文章导读:在我国,性法律是一个外来词。然而,我国学界未对之展开专门研究,仅有的间接涉及却使其内涵缺失与外延模糊的缺陷暴露无遗。这使得我国建立在性法律概念之上的研究宛若浮萍。为此,性法律的概念亟待反思。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之展开的研究表明,规制性的法律从来都无性法律之谓,规制性的法律无需用性去限定,与性关联的法律不宜称之为性法律。因此,性法律的概念实无存在之必要。为了研究这一类法律问题的便利,可用性关联法律的概念取代性法律的概念。性关联法律是指平衡人们基本的性需求与性供给,维护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序良俗和相应管理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 |
三、性关联法律概念的提出
性法律概念存在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使得其需要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毕竟,性的满足会涉及他人的人身和意志自由,法律无法完全放弃对性的调整。现实中调整与性相关问题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它们也有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名称。但从整体上研究这一类法律问题的方便考虑,我们需要一个专门的概念统帅这些法律。由于这类法律与性相关,但其醉翁之意不在性,笔者姑且将之厘定为性关联法律。
性关联法律是指平衡人们基本性需求与性供给,维护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序良俗和相应管理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在此概念之中,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性关联法律应该寻求人们基本性需求与性供给之间的平衡。作为有性人的存在,性的需要是一种自然的生理欲求。但性需求的满足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它必须对象化地由需者之外的另一个供者提供。否则,需者的性需求永远无法满足。倘若性需求与性供给脱节,就会产生性饥渴或者滥性。当前,我国一些特殊群体的性需求和有些群体怪异的性需求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性关联法律应该寻求人们基本性需求与性供给之间的平衡。
第二,性关联法律必须维护与之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相应的管理秩序。性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性需求的正当满足不能没有人身权的鼎力支持。如今,性需求虽然与生育逐渐脱节,但性需求的满足仍会有生育,而生育则会产生与之关联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关联法律不能对因性需求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置之不理。否则,性需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独有偶,性需求的满足还关涉与之相应的管理秩序。性必须择时、择地、择对象、择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性禁忌。对之的违反势必会涉及相应的管理秩序。总之,性关联法律必须维护与之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相应管理秩序。
第三,性关联法律必须维护公序良俗。佛洛伊德认为:人类文明建基于性遏抑之上。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习俗、道德和法律等社会控制手段给性施加了诸多的限制。通过这些限制,人们希望性符合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性关联法律是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法律,它们必然要维护该时空下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四,性关联法律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性关联法律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由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部分刑事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的行政法律及其相应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等构成的法律规范及其解释的总称。性关联法律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婚姻法和相应的刑法条款。
四、结语
我国性法律的研究深受美国性法律研究的影响。美国性法律研究的成果既有学术专著,也有学术论文。
总体而言,美国性法律研究的学术专著对我国性法律研究的影响大于其学术论文。下文笔者仅介绍对我国性法律研究产生深远影响的三本美国性法律研究学术专著。
1992年1月,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的著作《性与理性》(sex and reason)。200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性与理性》的中文版。该书由引论、性态的历史、性态理论的一种、性态之规制和结论组成。其中,第一编性态的历史由理论性学、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风俗和性态与法律三章组成,第二编性态理论的一种由性生物学、性与选择理性、经济学视角中的性态史、性态的最佳规制和性态的道德理论种种五章构成,第三编性态之规制由婚姻与性通道之开辟、控制怀孕、同性恋性态:一些政策问题、法院内的性革命、情色艺术,色情物品和裸体、强迫的性行为、生育与性的分离八章形成。在我国法学界,该书是学者们研究和讲授此类问题的必读书籍,深深地影响了读者的思维。
2000年6月,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副教授马修·H·萨默(Matthew H. Sommer)的著作《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和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的英文版。该书由引论、性秩序的幻想、强奸法律的演进:女性的贞操与男性的威胁、男性渗透问题:清朝的鸡奸立法与男性性别的规定、清朝妇女贞洁文化中的寡妇: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关系、作为身份象征的性行为:1723年以前的卖淫规制、平民标准的延伸:杨政改革和卖淫的刑事化和结语组成。该书侧重从法史和社会史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的性犯罪问题。它对于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性关联法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该书目前只有英文版,中国读者的数量较少,在中国的影响非常有限。
2006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美国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撰写的《裸露的权利—美国法与性》一书。该书共有八章,它们依次是性自由:戴着镣铐跳舞、性产业:徘徊在色与性之间、性、性别与性歧视、性犯罪:阳光下的罪恶、家庭:割不断的性纽带、性:不只是传宗接代和妻妾成群:对男人永远的诱惑?该书用生动活泼的案例讲述了美国的性法律,在我国有广泛的读者群,影响面甚广。
由于美国的性法律学术著作没有对性法律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学界也理所当然地未对性法律的概念进行专门的研究。从我国仅有的性法律概念定义出发的考察显示,规制性的法律从来都无性法律之谓,规制性的法律无需用性去限定,与性关联的法律不宜称之为性法律。性法律的概念既存在着滥用,亦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由于人类的社会秩序是以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所以所谓人类社会的秩序,首先应该是性的秩序。文明伊始,性与法便结下不解之缘。尽管性法律的概念名不副实,但调整与性相关的法律是实存的。它们不仅有明确的名称,也在司法实践中竭尽所能地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这类法律问题的研究不能再放在一个内涵缺失、外延模糊的性法律概念之下展开。由于这类法律与性相关,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性。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可将这类法律称之为性关联法律,以取代欺世盗名的性法律概念。以此为契机,笔者将性关联法律界定为平衡人们基本性需求与性供给,维护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序良俗和相应管理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
当前,我国与性相关的事件可谓层出不穷。去年全国同性恋者的聚集游行及两对同性恋者的公开结婚、今年的儿童卖淫与性侵事件、手淫是否卖淫的不同判罚、深圳“成人奶妈”服务的流行等都无不在考验我国的性关联法律。我国性关联法律的研究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在此,笔者仅提出性关联法律的概念并对之予以诠释。但愿笔者的这一研究能够引起学界的共鸣,进而推动我国性关联法律的实践运行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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