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暴力的现状与思考
文章导读:将校园性暴力纳入校园性别暴力的体系之中,从性别和权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校园性暴力。从定义、现状、目前的处理方式及对策四个方面对我国校园性暴力问题进行综述研究和分析。我国校园性别暴力主要围绕性暴力进行研究,且性暴力的研究缺乏从性别和权力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都是性暴力的一种,也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更是父权社会体制下不平等的性别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我国文化背景下对于校园中性暴力问题常常被消极的隐瞒,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文献搜索,目前我国对于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性暴力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建构的思想观念下,“性”是被持回避态度的话题,带来的结果则包括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的伤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大陆学术界对于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的研究非常有限,研究的内容目前主要集中在性侵害和性骚扰方面。
1 定义
本文用性暴力来概括性侵犯、性骚扰、性伤害等种种词汇。世界卫生组织把性暴力界定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不仅包括在家中和工作中),一方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强迫指任何形式的暴力,“除躯体暴力外,还包括心理上的胁迫、勒索及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恐吓要进行躯体伤害,或者恐吓要解雇对方或让求职者得不到工作。有时也发生在受害者出于酗酒、吸毒、熟睡和精神障碍等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等。上述的界定比中国的法律对强奸界定的范围为宽。强奸是性暴力的一种,而性暴力的重点在于“暴力”不在于性,对“性”的强调是因为社会对“性”施加了太多的道德与价值评判。性暴力包括生理暴力和精神暴力。校园性暴力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我国的研究中大多关注的是性骚扰和性侵犯,且并未把性暴力纳入性别暴力来加以研究。事实上,校园性暴力的实施是父权社会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与权利的表现形式。正如黄河所指出的:“性骚扰其实不仅是关于性的,性骚扰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与性相关;二是侵犯的行为。”性只是一个载体,它实际是侵犯受暴力者个人尊严的行为。性骚扰其实是权力较强一方对权力较弱一方强行施加的暴力,所以权力弱势者是最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的群体。同样,校园中也在复制着不平等性别与权力关系。
我国大陆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对校园性暴力这一概念、也没有针对校园性侵害和性骚扰的专项法律来界定相关概念。我国台湾在1998年制定的《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中界定:“校园性骚扰、性侵犯,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犯犯罪防治法之规定外,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相互间(含同性与异性间)发生下列行为时,包括:(1)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述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雇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2)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我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有关校园性骚扰事件界定为:“性骚扰事件的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我国台湾《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中,也特别明确了校园性骚扰事件的界定,包括不同学校间发生的此类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且将教师和职员的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以上所欠缺的就是对教师和职员也可能遭受性暴力的保护未予以考虑。有学者将校园性骚扰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学生对教师的性骚扰、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教师或学生对非本校人员的性骚扰、非本校人员对教师或学生的性骚扰。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该分类已经相对比较科学与全面。
我国大陆目前的研究多从儿童遭受性侵犯、女学生遭受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方面论述,多是借鉴国际或台湾对校园性侵犯或性骚扰的定义。到底怎样界定校园性侵犯和性骚扰?学者们各说纷纭,并未统一。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校园性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存在于任何性别之间的,是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者学生)对另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学生或校外人员)使用任何方式方法造成的性权利的侵犯行为,且该行为对受暴者造成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
2 现状
我国校园性暴力十分常见。校园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50例校园性侵害案件统计,发生在农村学校的占60%,且农村留守女童是主要的受暴力群体和关注对象;老师、校长实施性侵害占70%;校外人员进校实施的占16%;学生之间的性侵害占10%。对于学校教师强迫、引诱中小学女生卖淫案没有相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定量方法研究校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然而“性”在我国具有神秘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师源性侵害是关注和研究最多的一个方面,多指男教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暴力,是发生在权力、性别不平等的行为主体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如谭晓玉的研究指出仅2000年至2007年间全国就曝光了200余例个案,且我国此类案件具有1∶7的隐案率。相对于此类性暴力,学生对老师的,同性老师或者学生之间的等违背传统价值观念的校园性暴力则被大大忽视,并没有相关的研究。师源性性暴力的研究已经得出相对一致的结果:(1)研究的发生率普遍比真实数据要大;(2)女性受暴力的风险高于男性;(3)受暴者年龄偏小。
根据我国大陆不同学者有关校园性暴力的论述,可以归纳出校园性暴力4个特点:(1)校园性暴力比较常见。受我国传统文化的等级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师的权威的存在,学生多数是绝对服从于教师的,学校中流行着老师永远正确、不可违背教师的思维定势。虽然现在平等的意识在校园中逐渐增强,但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仍或多或少的在起作用。这种对于教师的权威的强调与重视是教师得以对学生实施性暴力的有利条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学生对于教师的性暴力也是存在的且更被忽视的。(2)教师对于学生的性暴力多采取间接暴力手段。施暴者可能用金钱贿赂、利益诱惑、哄骗、恐吓等来诱骗、迫使受暴者满足其需求。正如黄国萍、宋文香的研究指出性骚扰中分为有:①交换条件的性骚扰;②威胁性条件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开除、留级、重修、不及格等不利于学生的条件;③特殊待遇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给予学生特殊待遇,如奖学金、变更分数、加分或其他优遇等诱惑学生。交换条件的存在即是权利的滥用与实施的结果。(3)校园性暴力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多生活在相同的空间,所以暴力更便于实施和持续。这对于受暴者来讲造成了更大的侵犯与伤害。(4)隐秘性强。国内存在普遍的人权意识淡薄和性教育的缺失。遭受性暴力的未成年人多未接受过良好的性教育,并不知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了侵犯。遭受暴力后,惊惶失措且不敢公开,也不敢或者不愿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这也是出现一些受害者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的重要原因。对于学生而言,遭受性暴力后,迫于父权社会的不平等性别关系,隐忍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以上特点及社会对于校园性侵犯的麻痹和误读成为了校园性暴力立法困难的原因。我国对于校园性暴力的关注点仍旧是主流社会的男性对于女学生的侵犯与骚扰,依旧假设只有女性才会遭受“性”的伤害,这不得不令人惋惜。中国大陆法律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日益多元和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再把校园性暴力焦点集中在女学生身上,必须看到多元性别下性暴力的存在,必须关注被边缘化的群体遭受的校园性暴力伤害,例如男学生对女教师、同性学生或者教师之间性暴力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阻止整个校园性暴力乃至校园性别暴力研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