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问题的面面观
文章导读: |
近来,国内媒体开始出现有关以性骚扰为案由提起诉讼的热门报道。性骚扰事件早已有之,而且发生率相当高,为何时至今日才有人提起诉讼并成为热门话题呢?这首先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性权利意识正在大大地增强,懂得了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性权利;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有必要尽快予以弥补;二是暴露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完善,例如,关于法律必须重证据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往往是虽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的强烈愿望,而不懂得如果没有足以使法庭采信的证据或证据不足,就达不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弄不好还可能造成自己的被动,甚至落个“诬陷”的罪名!
为了促进上述问题尽早妥善解决,笔者特就性骚扰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的定义、行为主体、行为心理结构及行为方式、行为侵犯的对象及易受侵害对象、被骚扰者心理、证据与取证、社会综合治理对策、立法思考、立法前的临时对策、被骚扰者怎样应对性骚扰、向哪里投拆、应由哪里立案查处等问题略述己见,供讨论、批评、参考。
性骚扰的社会危害性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这一用语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23个工业化国家,发现15%到30%的女雇员反映经常受到性骚扰,6%到8%的女雇员因此而不得不更换工作部门。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1985)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了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文。法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相继立法确认性骚扰罪的成立。瑞典的《平等机会法》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防治措施。欧共体公布了12国政府批准的旨在阻止性骚扰事件的工作准则。‘香港有专门的《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指导被骚扰者对实施性骚扰公务员的投诉。在我国,尽管早在八路军、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不许调戏妇女们”的内容。然而,至今尚未针对性骚扰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维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性骚扰有一系列明显的社会危害性:1.对人格的侮辱;2.对人权的侵犯;3.对精神的伤害;4.造成就业、婚姻与社会生活的不稳定;5.有损社会道德风尚;6.降低社会安全感;7.破坏社会治安秩序;8.有可能助长或发展成为更进一步的性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
据陕西省秦巴地区对8064名汉族女青年的调查,受到过性骚扰的占74.24%,其中5978名女青年中受到过性信息、语言、姿势、猥亵四种形式性骚扰的分别占12.11%,63.76%,43.98%,10.74%;有71.05%的女青年在家乡受到过性骚扰,另据一项主要在北京、上海、长沙和西安进行的调查,169名妇女中,有142人(84%)表示曾遭受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遭受两次以上性骚扰者达107人(63%),152人知道周围还有其他女性受到过性骚扰。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这种行为现象很隐蔽和难取证,绝大多数被骚扰者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骚扰者因此亦得以逍遥法外,逃避打击,因此,性骚扰现象发生率很高,危害面很大,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性骚扰的定义
试提出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如下: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性骚扰的行为主体
性骚扰的行为主体多为男性,但也可以是女性,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女性的性骚扰等;可以是被骚扰者的上司、老板,有较高社会地位或有某种权势的人、监护人、求助的对象、师长、医护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服务对象(顾客),也可以是亲友、同事、同学、邻里、同路人、各类卖淫者、酒鬼、地痞流氓或其他无耻之徒。实施性骚扰者一般为单独的个人,但有时也可能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
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心理结构
作为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心理结构主要包括下列辩证统一地起作用的心理因素:动机,目的,行为意向,行为决意,道德缺陷,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的缺乏,侥幸心理,某些行为人可能还有变态心理或精神异常等。动机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性骚扰行为人的动机有多种可能:最普遍的是发泄性欲求的动机,见到有几分姿色和性感的对象,产生了性欲求,进行性骚扰常常是一种赤裸裸的性欲求表示,是意图最终实施(奸淫)性行为的前奏或第一步。也有出于恶作剧动机或侮辱对方人格的动机的。偶而还有出于游戏取乐动机的(如阿Q捏小尼姑的脸蛋)。既可能是明确意识到的动机,也可能是尚未明确意识到的动机。目的可能是直接表明自己的性欲求,指望被骚扰者响应和接受。有的是使对方难堪,或者只是为了“寻开心”。
在动机的作用下产生的性骚扰(行为)意向,即动机加上了性骚扰行为方式的考虑。
性骚扰意向明确,坚决,必欲行之,即形成了性骚扰行为决意。
道德感,法律意识,自制力,都是可以阻止性骚扰行为的。因此,道德缺陷,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的缺乏也都成为构成性骚扰行为心理结构的因素。
行为人自恃是老板、上司或有权势,或厚脸皮不怕丢人,或相信对方不敢声张出去,或者即使声张出去也“不能把老子怎么样”,从而具有很浓重的侥幸心理。在较少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精神发育不全(智力缺陷)或某种程度的其他种类精神异常或变态心理。例如,有些精神发育不全的男孩子存在明显的智力缺陷,但成年却有性的要求,根本不懂什么恋受、婚姻,也没有猥亵、强奸的能力,只能干点笨拙的性骚扰勾当。还有存在某种性障碍的男子,甚至有过这样的离休干部,热衷于接连不断地在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女青年的裤子或裙子。
性骚冀的方式
性骚扰的方式五花八门:
语言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比较露骨的性指向,明确地有的甚至赤裸裸地直接表明了性要求,这与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的文明的爱慕表白和求爱、求婚显然不同;
形体方式一般为作低俗下流动作,动手动脚,触摸对方的敏感部位等等。
环境布置方式是指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等。
其他方式如邀请“共进晚餐”“看电影”“去录像厅”,或尾追、堵截等等。
性骚扰的对象及易受(骚扰)侵害对象性骚扰的对象即被骚扰者多为异性,但也可以是同性:多为女性,但也可以是男性;多为青年人,但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或中年人,甚至是老年人。其共同特点都是能够引发行为人产生性骚扰动机。
在人群中一般只有一部分人属于易受侵害对象:概言之,对于实施性骚扰者具有较大的性吸引力者以万方数据及实施性骚扰者主观认为容易得手者应视为性骚扰的易受侵害对象。例如:有几分姿色或比较性感的对象,穿着比较暴露、行为比较轻浮、单独接近机会较多、缺乏保护、缺乏自我保护经验和能力的对象(例如少男少女),有求于骚扰者的对象(例如想加薪、入党、提干、评奖、评职称、希望得到包庇、不被揪斗、希望不被辞退等等),往往成为易受骚扰对象(易受侵害对象)。
被骚扰者的反应也是各不相同的。多数是默默忍受,陷入苦闷和烦恼,但碍于种种原因而不敢或不愿或不能揭发骚扰者。有些被骚扰者只好另谋栖身之所。由被骚扰而终于被奸污者也不在少数。因而有人感慨地说:“有点姿色的女人要想发展自己,不付出代价是不行的!”
被骚扰者不能站出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性权利,主要是因为法律还没有为被骚扰者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首先是没有很明确和易于操作的法律可供依循,其次是难以取证,不愿“丢人现眼”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原因。概括地说就是主观上法律意识和性权利意识不够强,而这种主观状态归根结底还是客观法制环境状况有待改善的反映。
在治安管理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情况和案例,可谓无奇不有,不堪例举。当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比例虽小,加起来总人数却不少!)颇有身份的人,例如相当级别的党政军官员,公私企业中的各级领导人员等等,凭借权势,对他们垂涎的女下属进行肆无忌惮的性骚扰,而被骚扰者有苦无法诉,无可奈何,必须采取有效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