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恋的立法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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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行为,是一种不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它是社会学、人类学、性学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性文化历史中,同性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悠久历史的一种行为模式。
在古希腊,人们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在当时,同性之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当时的一些大学者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都是同性恋者。而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周代就有“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
此后,更有脍炙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故事和人物的记载。我国已故著名性心理学家潘光旦在总结((史记》、《汉书》两书中的((佞幸传》之后,得出结论:“前汉一代几乎每一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的对象,或至少犯一些同性恋倾向的嫌疑......”。
另外,从明清两代典籍的记载及小说的描述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同性恋文化在当时中国的普泛情况。
基督教兴起之后,因为同性恋违背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它才被人们认为是罪恶行为,受到歧视和惩处。从那时起,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先后经历了三次转变:先是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精神病人,这是一个人道主义的改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被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需要理解和帮助的对象了;第二次转变是承认它不是病态,而是一种有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又发生了第三次转变,即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并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但是,修订后的手册(DSM——Ⅲ)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指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取向并不认同,寻求治疗试图加以改变一作者注)”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在l987的修订版DSM-Ⅲ—R的疾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
根据DSM——Ⅲ,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因此,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在1994年的版本DSM—IV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分类上删除,并在其中注释道:“单纯的性取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
2001年4月20日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其中的同性恋者也不再是精神病人——这虽比美国晚了28年,也不表示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正式承认同性恋的地位,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显示了我们的社会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有些国家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宽松,只要不违反三项原则,不涉及未成年人,不在公共场所进行,双方自愿,法律就不予追究。1998年以后,先后有丹麦、挪威、瑞典等国承认同性婚姻,美国的一些州和大城市亦立法承认同性婚姻,一些州甚至已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同性恋者还没有取得任何法律地位。l990年,福建省有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地方部门因其“特殊”,无法可依,只得上报中央,后获批准。1991年,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因恋爱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县公安局报批的按流氓罪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另一方面,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李银河女士的一份问卷调查表明:
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有危险的,还有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虽然这份调查距离现在的年代显得远了点,但毫无疑问,“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2001年,李银河教授在一次接受媒体的采访时针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颁布说:“过去将同性恋看作是一种疾病是错误的,而现在即将颁布的标准将是一个改正,会对同性恋者社会认同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这个标准颁布以后,同性恋者会大大地缓解心理上的压力。同时,同性恋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它与道德没有关系。”“......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讲述同性恋是非法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承认的。在去年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时,我曾经提了同性婚姻的看法。
今年的人大会,我也写了提案,委托给了一位人大代表。其实在中国,人们对同性恋并不是特别反对,我遇到过最激烈的言论也不过是恶心而已。中国的同性恋群落是一个特殊群体。”她在的自己的另一本专著《性的问题》里进一步指出:“如果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能够对这些历史遗产和文化传统(指公众舆论对同性恋一向比较温和一一作者注)善加利用,不仅可以改善中国的人权形象,而且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做出妥善处理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关系的榜样,使我们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捷足先登,而不必在所有的事情上都跟在先进国家的后面,像个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