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文章导读:近些年来,我国涉及性权利方面的纠纷日益多见。但由于缺乏正确理论的引导,人们对性权利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现实中还存在着某些极端的做法,如妻子向无性行为的丈夫索赔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性权利的保护在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性权利的救济也变得相当复杂,而适用法律上的操作困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相关裁判的质量。为此,有必要对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
2 在法律上准确解读和认识性权利
对公民的性权利进行充分的民事法律保护,首先要在法律上准确解读和认识性权利。由于性事活动和性行为的范围相当广泛复杂,性事行为也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属性,其指向的相关法律权利也非常多,故性权利不是可以用一种具体权利囊括的公民权利。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性的隐秘性、性道德、性观念和性传统文化在客观上要求性权利保持一定的谦抑,而性活动的复杂性、涉性权利的广泛性又为性权利的独立和类型化在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设置了障碍,这是性权利长期没有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宣示而是从本质上获得保护的重要原因。在现行立法构架下,正确认识性权利的本质与权利属性,依托相关的定型性权利对公民的性权利进行民事法律保护,才是一种务实的也是合理的选择。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把性权利作为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身体权或其他法定人身权看待、对待,才能对公民的性权利进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保护与救济。理由是:(1)性权利包容有具有复杂的权利属性。首先,性行为自由是性权利的本质属性。尽管性权利指向的事项相当广泛,但大部分都与性行为自由(包括性对象选择、性内容选择和性方式选择等)相关,而性行为自由的本质不外就是人身自由。其次,性权利还具有人格尊严的属性。在文明社会里,社会道德对人的性行为与性活动具有较高要求,性事活动变成了是一种非常严肃而隐秘的私人性事项,这也使性活动与特定主体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再次,性权利可能具有隐私权的属性。如公开、渲染、扩散、传播他人的性活动事项,便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最后,性权利还可能具有其他权利 的属性。如那些接触到特定人身体的性侵犯行为,就会涉及侵害身体权、健康权方面的问题;(2)尊重性权利的复杂权利属性可以最大程度包容自然权利意义上的性权利。在性权利名下的复合权利结构体系中,自然权利意义上的大多数性权利可以获得包容,权利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协调。另一方面,由于对性自由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相关立法中也能充分兼顾性平等、性自愿与性公平,并且将一切不当性活动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3)尊重性权利的复杂权利属性可以在现行法律构架下使性权利获得比较充分的司法救济。根据现行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定权利几乎指向了所有的性权利侵权事件,可以肯定,绝大多数涉及到性权利被侵害的事件都可以据此获得比较充分的民事法律救济。
3 性权利的具体民事救济方法
性权利的具体民事救济方法,应当根据性权利性被侵害的特定情况确定。归纳起来,性权利被侵害的类型大致有如下三种:①性侵犯。如对他人实施强奸、鸡奸、骗奸、性污辱等不法行为;②涉性权利损害。如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性器官,导致其性功能减弱或丧失等行为;③性干扰。如恶意干扰他人的性生活、性骚扰、偷拍、偷窥他人性活动和传播、扩散、渲染、公开他人性隐私等等。在民事法律领域内,以侵害他人健康方式损害他人性权利的,还承担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性权利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总的来说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偿物质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实施性权利侵害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请求赔偿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