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原始社会出现过性杂乱和群婚制”缺乏说服力
文章导读:人类社会存在多种多样的性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化发展,应该是一种有多种选择的网状进路,未必存在单一的直线进路。但不可否认的是:“性杂乱——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古代的一夫一妻实为一夫多妻)”是主流人类性规范发展中常见的共性趋势及网状进路的四个重要结点。 |
当下性学界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存某些原始部落和灵长目动物的调查,各民族原始社会情况是复杂的,有的社会一开始就倾向于“一夫一妻”制,有的是“一夫多妻”,有的是“一妻多夫”的,并不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性杂乱——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发展模式。因此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关于古代社会存在性杂乱、群婚制的结论过时了、落后了,人类社会婚姻制度发展无规律可寻。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中有其合理的成分,人类社会存在多种多样的性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化发展应该是一种有多种选择的网状进路,未必存在单一的直线进路。但不可否认的是:“性杂乱——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古代的一夫一妻实为一夫多妻)”代表发展中的一种主流趋势和网状进路中的四个重要结点,否则很难解释当今地球上的主要文明国家一夫一妻制占统治地位。对此本文谈三点。
1 群婚制不等于性杂乱
我们有时把原始社会的群婚与性杂乱连在一起说,但从乱伦禁忌逐渐扩大的情况看,两者又有区别。
请看下表:群婚与杂婚性杂乱:无限制的性交
群婚兄妹婚血缘家庭:排斥了父母与子女的婚姻,有了限制。
伙婚普那鲁亚家庭:进一步排斥了亲兄妹、亲姊弟间的婚姻,但表兄弟、堂兄弟
为一方,表姊妹、堂姊妹为一方,他们双方互为夫妻,仍是群婚,有了进一步的限制。
关于伙婚制(普那鲁亚家庭),这里要作些补充说明。伙婚制由于19世纪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研究而引起注意,又由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援引和叙述而闻名。摩尔根指出:“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具体地同彼此丈夫婚配而建立的;都是一群男子伙同一群女子配偶。”这个“伙”不是太多的人。若干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即从(表)姊妹,而从(表)姊妹或更远的一些姊妹——是她们共同的丈夫的共同妻子,但这些共同丈夫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兄弟,而是互称普那鲁亚,即亲密的伙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亲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鲁亚。生下的孩子称上述一伙丈夫都是“爸爸”,称上述的一伙妻子都是“妈妈”。
伙婚制是一种亚血缘婚。它仍是一种群婚制,而不是个体婚,尽管它是群婚制的高级或典型的形式。这种婚姻制度下的孩子们仍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中国古代亲属称谓中有“诸父”、“诸母”、“众祖”、“妣甲”、“妣乙”等等,反映的也是群婚,而不是个体婚。上述上古人类从性杂乱到排斥两代血缘婚又排斥兄弟姊妹间的血缘婚的禁忌表明,他们的性关系已经有了初步的规矩,这是人类性规范的萌芽,亦即性文明的体现(或性文化的体现),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表明人在性关系方面已远离了动物的混乱随意状态。
性杂乱、群婚制在古代社会的存在有其生物学的、民族学的、历史学的充分证据,不是举几个特殊的例子就可以轻易否定的。
2 原始社会杂婚的存在及其被各民族的摒弃
原始社会男女的差别小,女子与男子一样参加狩猎,但是一到分娩则情况两样了。那时候,生育是频繁和神圣的。原始人的寿命较短,根据对北京猿人化石的测定,北京猿人的寿命长的不过三十几岁、四十岁,其余为二十几、十几,婴儿的死亡率很高。因此,女性分娩会受到原始群的男性和女性的集体照顾,否则,婴儿是成活不了的。但两性的关系是杂乱的。所谓杂乱,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忌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虽然,短暂的成对配偶并不排斥(动物也如此),但是两性之间什么人可以与什么人性交,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性交,是没有规范的。也可以这么说,每一个男子可以成为每一个女子的丈夫,每一个女子也可以成为每一个男子的妻子。这样,父亲就可能与女儿性交,母亲也可能与儿子性交。地点和时间是自由选择的,我国古代典籍对这种情况有过描述。《吕氏春秋·君览》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无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臣篇》说:“古者未有夫妇匹配之合,禽处群居,以为相征。”《列子·汤问》说:“长幼侪居……男女杂游,不媒不娉”。
瑞士学者巴霍芬(1819—1887)在《母权论》一书中,第一次详细描述了人类历史的最早阶段,人类的婚姻处于完全的杂乱状态。美国学者摩尔根(1818—1866)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详细地分析和论证了人类曾有过的乱婚状态。古希腊的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描述,古代利比亚的欧赛埃司人“他们并不是夫妻同居,而是像牲畜那样地交媾。”在古希腊时代的文献中,这一类材料很多。比如,在公元17世纪的时候,朱里·恺撒在《高卢战记》中就说过,古代不列颠人每10到20个男子(大多是兄弟或父子)有着共同的妻子。 其实,直到今天,某些落后的民族中还能找到这种远古时代习俗的遗迹。
中国古代神话中有许多“圣人无父”的记载,从侧面证明了古代性杂乱、人们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事实。大凡杰出的人物或一个民族的始祖,其母亲都有神奇的受孕经历。如:“华胥踏巨人足迹而生伏羲;女枢感虹光而生颛顼;附宝见闪电绕北斗星而生黄帝;庆都遇赤龙而生尧;握登见大虹而生舜;修已吞神珠薏苡而生大禹。”《史记·秦本纪》说,商朝的始祖契,其母简狄,嫁给帝喾为次妃,无子。有一次在玄鸟(黑鸟,指燕子)到的那天,去祀高媒求子,吞了一个燕子蛋,即“玄鸟之卵”而生契。《诗经·大雅·生民》曾记下了这样的历史:周代的祖先后稷的母亲姜女原去参加高媒之祀时,踩了田野里巨人的脚印而生了稷。这类神话传说,是古代群婚制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社会现实在人们头脑中幻想形式的反映。
最初的性杂乱表现为没有血缘禁忌,男女关系是乱伦的,性交的时间、地点也不受限制。
这样做的消极后果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性杂乱造成性嫉妒和性交的时间地点不加限制,不利于白天男子一同狩猎,女子一同采集的相互合作,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不利于生产。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生产是与原始群每人每天食物有关的大事,关系到原始人的生存,性杂乱、性嫉妒,会影响群体合作——共同生产。
第二,性杂乱在原始家庭的内部把人与人之间起码的应有秩序搞乱了。比如父亲与女儿性交,这样父亲既是女儿的长辈,可又是女儿的情人。而且母亲对二者皆会嫉妒,一旦生了孩子(假设是男孩),这孩子既是母亲的儿子,又是母亲的外孙。同样,母亲和儿子性交,父亲对二者也会产生性嫉妒,难免争夺和冲突。面对不断的紧张和冲突,原始社会的任何家族制度都可能完全解体。
第三,性杂乱,血亲通婚,只要延续几代,必然带来种的退化,即后代的弱智和低能、先天性遗传病的增加,从而削弱原始群人口的质量和数量,导致种群的衰落。南太平洋上有个岛屿,岛上的土人几乎都是近亲结婚,结果整个岛上的后代都成了“白子”——白头发、白眉毛,眼睛害怕太阳。他们白天不出来活动,晚上在月光下劳动,在月光下跳舞。中国古代早就有过“同姓通婚,其生不蕃”的认识。
正因为如此,人类原始社会各民族在氏族社会的末期都不约而同地排斥了血缘婚:先是排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婚,后来又排斥亲兄妹之间的血缘婚。同时对性生活的时间、地点作出限制。有的民族甚至规定在大规模生产劳动的季节停止性活动。
上古人类从性杂乱到排斥两代血缘婚又排斥兄弟姊妹间的血缘婚的事实表明,他们的性关系已经有了初步的规矩,这是人类性规范的萌芽,亦即性文明的体现(或性文化的体现),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表明人在性关系方面已远离了动物的混乱随意状态。这种性禁忌到后来发展成完备的性道德、性法律、性习俗以及宗教戒律。近代以来,文明国家还先后排斥了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婚姻。人在性关系上与动物有了根本的不同。
东西方社会在排斥了血缘婚以后,不少民族曾出现过对偶婚。西方对偶婚的例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举过不少例子,此不赘述。中国泸沽湖“阿注走婚制”则是众所周知的对偶婚“活化石”,至今仍有生命力。对偶婚制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一对一的结合,尽管它没有“一夫一妻”制稳固,但它已经不是群婚,而是个体婚。对孩子来说,母亲可以确认他的父亲是谁(尽管不要求该父亲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这是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