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论性爱、婚姻和家庭(续三)
文章导读: |
如果说,以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干出来的封建罪恶虽然没有消灭,但终究已经暂时被迫收敛了,那末,以前只是暗中偷着干的资产阶级罪恶却更加猖獗了。……初夜权从封建领主手中转到了资产阶级工厂主的手中。卖淫增加到了前所未闻的程度。婚姻本身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法律承认的卖淫的形式,是卖淫的官方的外衣,并且还以不胜枚举的通奸作为补充。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全集》第19卷第209页
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嫉妒而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现,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愕;甚至年逾六十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三十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有关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末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做杂乱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46-47页
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像现在甚至在群婚制中在大多数场合也有的那样,决不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尔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成对同居的一切场合,都叫做婚姻,那末就应该说,这种婚姻也是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交关系状态下发生的,它跟杂乱状态,即没有由习俗规定的对性交关系的限制那种状态并不矛盾。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47页
巴霍芬……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53页
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赎金。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同氏族亲属便出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而且,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59页
《中国性科学》2011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