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文献综述
文章导读:本文主要从总体情况、观念和态度、产生原因以及后果四方面分析归纳了关于女性农民工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性服务等三大类非婚性行为的研究现状。并指出了已有研究的不足,且从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女性农民工性行为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1 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他们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地位的低微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巨大差异,面临着沉重的生存问题。而女性农民工更是农民工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工作用人单位往往会因其是女性而轻视她们,拒绝她们,认为她们没有和男性一样同等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影响,她们所得的报酬不高。研究表明,女性农民工的工资是男性农民工的73.94%,女性农民工小时工资是男性农民工的73.36%。同时他们往往会被安排到非正式部门中做一些临时的工作,工资低廉,没有安全保障。她们承受着来自性别和社会阶层双重歧视与压力,所面临的生存问题更为严峻。古语云“食色,性也”,性是人的一种本能,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合法性生活仅存于夫妻关系中。而女性农民工的生存现状恶劣,居住环境混杂,有些夫妻根本不在一地,显然无法保障其拥有合法的夫妻生活,满足其性需求。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社会对于女性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加以关注。
女性农民工的性行为现状虽然是个人隐私、私密的事情,但却受到来自身心、家庭以及社会的多重影响,其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也是无法估计的。因此,对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使人们对女性农民工非婚性行为现状有更加切合实际的认识,并期望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女性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的研究成果
2.1 婚前性行为
2.1.1 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74亿人,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5岁以上未婚人口占所有流动人口的20.13%,其中女性占1/3。该人群性生理发育日臻成熟,处于性活跃阶段。
以广州市关于女性农民工婚前性行为的调查为例进行分析:2006年,在针对广州市7个城区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在1872名女性未婚农民工中,承认有过性行为者233人,占12.14%;近半年性生活次数的中位数为3次;性伴侣个数为1个者占89.11%,2个者占6.14%, 3个及以上者占4.15%。
而2010年,在广东东莞市进行的调查显示,在1300名流动人口未婚女性中,有674名有性行为史,占为51.8%,她们初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8.63±1.86)岁。
由此可见,近年来,女性农民工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但现有调研因地点的单一、样本量较小等使结果缺乏代表性。因此,有必要在更广泛的范围中选取典型样本进行进一步研究。
2.1.2 性观念和态度 针对当代女性农民工的性观念和态度问题,楼超华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未婚流动人口性观念比较开放。其研究显示,超过50%的未婚流动人口虽然认为在婚前应该保持贞操,但是如果在做好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对婚前性行为并不排斥。同时,在女性中,对未婚同居持接受或理解态度的比例高达78.8%。同样,周巧宇也认为现代性观念的改变使得女性农民工的婚前性行为有较大的随意性。而性观念相对开放的未婚农民工,更容易发生婚前性行为。有些年轻女性农民工一般与他们的男朋友居住在一起,并且和他们有频繁的性行为。大多数人都想要嫁给对方。
2.1.3 产生原因 ①生理因素:在对东莞市1300名女性农民工进行调查后,周巧宇提出:流动人口未婚女性性行为发生率与年龄有关,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这是因为现代青年普遍发育提前,再加上教育的普及以及性知识的可得性,这使得婚前性行为变得十分普遍。②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及较大的工作压力会促使女性农民工发生婚前性行为。李少芳认为,由于繁重的工作、失业的压力以及对金钱的期望,流动人口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因而他们更可能选择性行为作为宣泄途径。③心理因素:在异乡谋生,远离父母和家乡,失去了以往朋友和亲人的帮助与情感支持,女性农民工容易感到寂寞与孤单,希望通过结交异性朋友来得到关心和爱护,以此获得依靠、慰籍和安全感。她们和同乡、同学、朋友一起外出打工,在工作上、生活上互相帮助扶持,彼此之间的感情很容易升华为男女之间的情爱,这大大促进了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此外对将性神秘化、无法正视性也是女性农民工易发生婚前性行为原因。
2.1.4 后果分析 现有文献针对女性农民工婚前性行为的后果分析,主要集中在使其感染艾滋病、性病及造成意外怀孕这两个方面:①感染艾滋病、性病:黄江涛在报告中提出,年轻农民工女性婚前性行为较为普遍和活跃,并且存在不使用避孕套和多性伴等不安全性行为因素,但是她们却对生殖健康和艾滋病知识有很少的了解,没有防止性疾病传播的意识。生殖健康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很可能在无知的情况下感染性病,甚至艾滋病。大多数妇女缺乏对生殖生理及避孕的基本信息的了解,以及不知道在哪里或如何获得避孕信息。周巧宇调查发现,在1300多名调查对象中,对生殖道感染症状的知晓率仅为 45.3%;在生殖道感染传播途径中,有过半的人知道“与别人共用毛巾和衣物”可能会传播性病,而知道其他传播途径的仅占9.8%。同样在楼超华的调查中,自我报告过去一年内有过生殖道感染、性病的人数比例为38.2%。有8.7%的女性报告在最近一年有过生殖道感染和性病史。因此,在未婚流动人口中加强性病与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和推广避孕套的使用非常重要。②意外怀孕:对于女性农民工而言,由于生殖健康知识的缺乏,婚前性行为引发的最直接后果是未婚先孕和人工流产。研究显示,有40%以上有性行为的对象报告自己或其性伴侣有过婚前怀孕的经历。未婚女性农民工在怀孕后,流产是她们唯一的选择,90%的调查对象在发现怀孕后选择流产。大多数人选择在医院、妇幼保健院作流产或引产,其余的人选择去私人诊所或自己吃药流产。半数以上的女性对人流感到担心害怕,也有1/3的人认为人流没什么。
黄江涛在2003年的报告中提出,掌握多种避孕药具及正确使用方法知识的人不超过10%。听说过紧急避孕但不能正确描述者占34.10%;不知道紧急避孕者占53.19%。其他调查显示,流动人口未婚女性正确掌握避孕知识的有18.4%, 仅有7.3%的人知道紧急避孕知识。以上的严重后果,会给未婚女性农民工造成身心的严重伤害。但在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中,对女性农民工发生婚前性行为后的心理状态变化研究较少,也较少提及婚前性行为对其婚后生活的影响,因此这一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
2.2 婚外性行为
2.2.1 总体情况 在我国现代化、都市化的过程中,婚外性行为的态度观念已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发生率增加,而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也反映此现象。据统计,第三者插足在全国离婚案件中占25%,有些沿海开放城市占到70%~80%。
就女性层面而言,女性农民工与女性常住人口在家庭环境、社会控制、工作性质、思想观念及心理压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婚外性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群体。在2002年云南某市的调查中,女性常住居民发生过婚外性行为的比例为2.8%,而女性农民工比例高达39.44%,为高发人群。
在婚恋观发生重大变迁的背景下,大部分学者认为,尽管女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女性常住人口群体,但仍旧低于男性农民工婚外情的发生率。2008年,成都市的调查显示,在已婚的青年农民工群体中出现婚外恋的比例达到16.94%,其中男性占到37.01%,女性占到11.56%。同年,在内蒙古包头市的975位流动人口的调查中,出现婚外性行为的有97人,年龄在16至49岁之间;男性婚外性行为发生率16.1%,女性5.9%,男性高于女性。此外,成都市服务行业的调查中,针对1589名青年农民工进行样本分析,分析发现:男性婚外情性行比率为16.7%,女性为8.4%,是女性的2倍。
但韩全芳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她认为女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男性农民工。根据云南某市的婚外性行为现状调查研究的数据分析,男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的比例为14%,而女性则为39.44%。
综合看来,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婚外性行为明显高于常住居民,但女性农民工和男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发生率的高低对比在学术界有争议,值得深入研究。而有关女性农民工具体婚外情情况的内容,如性伴侣、发生频率等均缺少相关研究。
2.2.2 群体的性观念、性态度 石彤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婚外恋已经普遍发生,成为社会问题,人们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也越来越宽容。而在21世纪初,人们的性观念更加开放和多元化,一些年轻人甚至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表示认同。在同样的社会背景下,女性农民工的性观念逐渐开放化、多元化。但是,韩全芳通过访谈发现,对于有感情的婚外性关系的容许度稍大于对无感情的婚外性关系的容许度,对于女性的婚外性关系容许度低于对于男性的婚外性关系的容许度。
综合分析与论述,女性农民工群体的性观念、性态度越来越开放,但对于男女婚外性关系的容许度存在明显差异。
2.2.3 产生原因 ①生理因素:女性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受生理因素的影响。祖力亚提认为,对伴侣的不满意,包括性方面的不满意和性不和谐,成为发生婚外性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成都市服务行业青年农民工的调查结果显示,对夫妻间性生活持“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4.7%。相对而言,性的刺激和快乐诱惑更多女性农民工发生婚外性行为。②心理因素:女性农民工不同的心理特征也会引发不同程度的婚外性行为。石彤认为,婚外性行为能带来与合法性生活的不同的心理影响,带来更多的性刺激。这种心理刺激婚外性行为的产生。另外,精神上的寄托也是产生性行为的原因之一。③家庭因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女性婚外性行为的另一大原因。李尽臣提出,夫妻亲疏失衡,既是婚外恋产生的原因也是表现。陈午晴也提到,夫妻两地分居是农民工相关人群出现较高比例婚外性行为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此外,家庭功能萎缩也增加了婚外性行为的可能。婚姻生活的平淡无味,是很多婚外恋产生的主要原因,这也导致了家庭功能的萎缩崩溃。在婚姻满意度的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对婚姻“满意”的占54%,“不满意”的为3.6%。④社会因素: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性自由”、“性革命”、“性解放”、“性享乐”等进入中国,婚外性行为等社会腐朽消极现象迅速滋生起来,对当代婚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一些青年由于缺乏科学正确的性知识教育,盲目接受开放的性观念,误入性观念的误区,导致了当今不可忽视的婚姻家庭问题。例如,男女双方找情妇情夫,发生婚外性行为。刘杰森和孙方明则从社会环境的角度针对婚外性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在他们看来,婚外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是与社会大背景相互联系的。婚外恋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碰撞、中外文化交汇而产生的。靳小怡利用2005年深圳农民工专项调查数据得出结论:社会网络是农民工对婚外恋态度的重要的影响因素。网络规模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网络成员对婚外恋越宽容, 农民工也比较宽容, 网络成员对婚外恋越反对, 农民工也越反对。⑤经济原因:经济能力的提高,使更多人不满足于单一固定的家庭性行为模式而在婚姻之外寻找短期或者长期的性伴侣。另外,对农民工婚外性行为有影响的因素还有职业不稳定、收入偏低等。经过整理分析,女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由多种原因导致,如对性生活不满意,家庭功能猥琐,社会环境影响等。但大多数文献资料侧重于分析、研究婚外恋的产生原因,深入、具体了解婚外性行为产生原因的研究较少。另外,大部分文献资料将男女农民工婚外性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专门涉及女性婚外性行为原因的相关研究。
2.2.4 后果分析 ①正面:石彤认为,如果双方都还保持固有的家庭模式,就没有给家庭造成伤害。这种婚姻外的“补充”调剂着很多家庭的不和谐。②反面:婚外性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外性行为侵犯了贞操权,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配偶方的财产权,婚外性行为必然产生消费成本,这种消费成本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外性行为侵害了配偶的身体健康权,由于保护措施的不到位等原因,婚外性行为者很有可能在无意中染上性病,从而间接导致配偶患病,这极大地侵犯了配偶的身体健康权。
婚外性行为使得夫妻离异。凡有过婚外性行为的夫妇一经发现大多中途离异,家庭破裂。甚至有些人会因急于摆脱原有的婚姻关系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严重的会使配偶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婚外性行为也往往使对方产生严重嫉妒心理。造成合法夫妻一方精神上的极大痛苦。相关研究主要论述了男女双方婚外性行为的后果,对女性婚外性行为的后果分析不够,对女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的后果分析更是少之又少。
2.2.5 特点 衣仁翠认为,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具有如下特点:①婚外性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方面,随着人们文化素质提高,夫妻之间相互的信任程度增高,更加尊重对方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中,婚外性行为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婚外性行为的外在表现相对隐秘,这直接提升了受害者举证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②婚外性行为较少被反映到司法机关。因为传统意识影响,现实中,大多数人虽然知道配偶存在婚外性行为,但处于维护婚姻的目的,还是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一忍再忍。③婚外性行为的发生率逐渐走高。因为受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在很多人看来,“性”是一个禁忌话题,即使夫妻之间也难以直接谈论性感受、性需求等,这使得部分人的性需求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难以获得满足,同时性观念又不断开放,这种矛盾导致了婚外性行为发生率的趋高走向。另外,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人倚靠优越的经济条件,不断地寻找婚外性伴侣。现有多数调查都是以社会整体的婚外性行为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婚外性行为的特点,但对女性农民工婚外性行为特点的研究几乎没有。
2.3 女性农民工性服务
2.3.1 主体情况 女性农民工是构成性服务者的主体。康殿民等在调查女性性服务人群(CSW)中发现农业户口者占71.17%。刘颖在对四川资阳市Y县的女性性服务者的调查中得出有87.5%的女性性服务者都是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结论。曹杰斌在其研究中发现308名女性性工作者有70.13%是来自农村的。李娟在其调查L市Y区中也进一步印证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女性性服务者构成了性服务者的主体。①群体基本情况:在对女性农民工性服务这一方面的研究中,大部分研究者锁定的研究对象大致具备以下特征:底层女性性服务者,文化程度较低,经济状况不佳,婚姻状态存在问题。以李娟在对L市Y区进行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重点关注性服务收费较低的农民工女性性服务者,例如所谓的“街头妹”,这主要是指在小旅社(宾馆)、小招待所接客,年龄在20周岁以上,文化程度以初中文化居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较差,而且基本上处于离异或分居状态的群体。②群体角色转换情况:追溯女性农民工转换为女性性服务者的过程,刘颖在研究中做出了解释:其发现一部分女性被直接引入了性产业,还有一部分女性农民工经过二次、三次甚至多次的辗转才流入性产业,其中那些进入擦边职业(美容、美发、按摩足浴等)的女性更容易进入性产业中。李娟\[24\]也得出相似的结论:大多数来自农村的女性性服务者并不是一来到城市就从事性服务工作,而是经历了从打工妹到性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的过程。
2.3.2 性观念和态度 ①对卖淫、嫖娼的态度: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对卖淫和嫖娟这两种行为同时在我国也是违法的现象仍然持反对和鄙视态度。张巧利在对东莞市厚街镇和常平镇的调查中发现,被调查的女性农民工中赞同卖淫的人员仅占0.49%,赞同嫖娼的人员仅占0.81%。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已成为女性性服务者的女性农民工则持有相反的态度,他们又是对卖淫嫖娼抱有怎样的态度,很难在已有的文献中发现。②对戴安全套的态度:在我们研究的对象低层次的女性农民工性服务者内,通常很少女性农民工在高档场所从事性服务产业,而大部分人进入低档场所,李娟发现一般在高档场所戴套成了行规,而在低档场所很多客人不想戴套时,女性农民工性服务者一般选择屈服。③对性行为方式的态度:李娟\[24\]还在调查中发现“小姐”对于性行为方式,除阴道插入这种传统方式外,她们大多数可接受手淫、口交、还有一些性虐。④在性服务中对地位的观念:李娟发现一般女性农民工性服务工作者认为客人权势大于自身。
2.3.3 产生原因 为什么这些人会选择从事性服务工作?黄盈盈、潘绥铭认为这种职业平移现象,既不是突变的,也不是渐变的。以往的研究中,在分析这些人为什么会选择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原因的时候,很多提供的都是一种“突变论”的思维范式。这种思维有下列的前提假设:这些从良家女子转变为“小姐”的女性,必然是因为某些极为特殊的、很重大的原因。这就等于仅把“做小姐”视为惟一的断裂点来进行单独的分析,这就缺乏了一种从过程进行分析的视角。在这种范式下,很容易出现道德上的“堕落论”;或者“重大事件论”,即婚姻家庭变故、情感变故等。但我们仍可以归纳出以往文献中从生理、社会、经济、家庭角度所探究出的原因:①生理因素:由于部分性服务者曾经历过拐骗、强奸事件,对其身体产生了很大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她们进入性产业。②社会因素:性服务者的流动特征和普通农村人口依靠同族、同宗、同乡以及地方关系向城镇流动的特征有很强的相似性,由非亲同乡带入的有50%,由陌生人带入的有12.5%。除此之外,女性农民工性服务者所处的外部社会网络和个人社会网络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性产业。外部社会网络往往以为着身处匿名的高位环境中,脱离家庭亲属圈的监护,脱离社会规范的控制,这给她们进入性产业提供了机会,而个人社会网络中,个人社会网络的狭窄以及和原来社会关系的疏离是她们进入该产业的主要原因。因此,她们“既已经远远脱离了流出地原来的群体,又没有有机地融入流入地的社会组织与社会运行,往往不仅仅是在社会地位上处于‘边缘’状态,甚至在人际交往方面处于‘无缘’状态”。③经济因素:在刘颖的调查中得出结论:经济困难是Y县性服务者进入行业的原因。李娟的研究也可以进一步验证:经济因素是这些女性进入性产业的最主要诱因。④家庭原因:由亲戚带入性产业的性服务者有8.33%,可以看出真正亲缘带入性产业还是占少数。导致女性农民工进入性产业一定程度上都由于她们本身家庭离异或者不和睦。从已有的研究可看出,研究者对女性农民工性服务主体情况以及性服务的模式和成因都有相对较详细的调查结果,但还需完善。除此之外,性服务对女性农民工的影响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
3 分析与思考
自2004年开始,学术界就有关于女性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不同学科都从自身视角进行研究,不仅做出许多成果,也为后面的研究打下厚实的基础。但是同时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研究地域的局限性
现有研究所做的调查出于取样方便的原因,往往调查对象集中在某一个地区。这样便导致不同的地区根据所调查结果推出的结论往往存在差异,有时甚至还会存在矛盾。
3.2 研究视角的集中性
根据已有文献的视角划分,通过医疗视角来分析的文章占很大比重,往往对女性农民工在性病艾滋病方面的感染率,差异性做很多分析。但是对于女性农民工发生非婚性行为前后及过程中的心理研究却寥寥无几。
3.3 理论深度不够
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大部分都是简单地收集数据然后进行分析,或者进行描述性的研究,这些研究都是经验型的表面研究。很少有专家从更深层次的理论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社会理论因素进行分析的更是微乎其微,这也直接导致了调查结果的简单化和趋同性。
(致谢:感谢陈传锋教授、张跃飞老师、刁瑞雪老师的悉心指导!)
来自《中国性科学》杂志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