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伦理构建的三个基本尺度
文章导读:性伦理是以性道德为研究客体,关于性关系和性道德的理论体现。基于人类之性的生物存在、心理存在和社会存在三种存在方式,人类性伦理原则构建应依据生理尺度、爱情尺度和社会尺度。生理尺度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第一个尺度,即性伦理的构建,不仅要考虑性作为繁育手段的功能,还要基于人的幸福感的获得。爱情尺度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第二个尺度,即符合道德的性关系应以爱情为基础。社会尺度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第三个尺度,即人类的性受到社会伦理的评判和制约。生理尺度是“不变的道德”,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首要依据;爱情尺度和社会尺度是“可变的道德”,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变化,是性伦理构建的必要依据。 |
性伦理作为人类性行为规范的道德理论,是人类对自身性关系、性行为、性规范进行反思的结果,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历程。一些曾经是不符合性伦理原则的性行为,在今天被认为是道德的,还有一些性行为在今天仍然饱受争议。无论是性伦理原则的变迁,还是性行为伦理争议的悬而不决,其根本原因在于性伦理原则构建依据的分歧。因此,确立性伦理原则构建的共性尺度,是性伦理构建的依据,也是消除性行为道德评价争议的基础。“性是以生物遗传为基础,与人们的性心理活动以及社会历史条件、性角色规范准则密切结合的高度复杂统一的体系。性有三种实际存在方式,即生物存在、心理存在和社会存在。” 虽然性的三种存在方式很不相同,各有其存在的学科领域和研究的侧重点,但是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性的三种存在方式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人作为感性的现实的存在,既是社会的人又是个体的人,因此,性伦理的构建不仅仅要关注性的社会存在,还要关注人作为生物的存在和心理的存在。因此,性伦理原则共性尺度应为生理尺度、爱情尺度和社会尺度。
1 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生理尺度
性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认为人在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不断对自然和自我的否定,从而使人最终脱离动物而成为人。作为现实的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就是生产实践,生产实践不仅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还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人类在性生产实践过程中,不仅形成了人类特殊的性生理特征,而且在不断的自我否定的性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区别与动物的性生理需求和性目的。一方面人类性需求摆脱了动物发情期的束缚,成为可以自我控制的欲望出发点;另一方面,人类之性不仅是作为繁衍后代的手段,也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源泉。因此,人类性伦理的构建,不仅要考虑性作为繁育手段的功能,还要基于人的幸福感的获得。人作为现实的合乎目的的存在,性伦理考量的不仅仅是性作为合乎目的的需要,还要衡量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是否合乎伦理原则。因为,性行为本身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或者是自我或者是他人,而人一旦成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本身就受到了莫大的质疑。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道德规范,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第一个尺度即为生理尺度。即衡量性行为是否违反性伦理原则,首先要看性行为的目的以及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是否违背了性生理需求。对于人类而言,性的存在方式首先是生物学概念上的意义,即性别。性别作为生物进化的结果,在自然界有雌雄之分,在人类世界有男女之别,这种进化的生物学意义是繁衍的优势。只要人类对于生理繁衍的依赖没有解除,那么性作为人类繁衍的目的和手段就具有伦理意义。因此,性对于人类的首要意义即为繁衍后代,千百年来,性的伦理界定也都从这一基点出发。繁育功能作为性伦理原则构建的生理尺度,是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首要依据。面对现实伦理争议,其性行为是否是以生育为目的,是评判其是否符合性伦理的首要原则。试管婴儿在经受伦理争议后,生育目的作为性伦理生理尺度的体现,最终获得了肯定,使试管婴儿成为了合乎伦理的现实存在。但是,面对更为复杂的现实伦理争议,就不仅仅要衡量其性行为目的,还要把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同样是实现生育目的,其实现手段的不正当也会使性行为变得不符合伦理要求而受到质疑。性器官作为性的物质载体,是人类繁衍后代的物质基础。如果性器官对于人类像自然界其他生物一样仅仅具有生育意义,那么从生理角度探讨性伦理将变得简单。但是,性器官除了为人类孕育后代,还可以为人类带来巨大的愉悦——性快感。因此,从生理意义上讲,性对于人类就不仅仅是繁育本能,还有幸福(肉体)渴望。食色性也,吃饭和性都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但是,作为基本需求也分层次。第一层次是满足生存。不吃饭会饿死,没有性人类就会灭种。第二层次是幸福感的享受。美食不仅可以填饱肚子,美食更大的作用是愉悦身心,康健体魄,甚至成为一种文化。而性到了第二个层次也不仅仅是繁衍后代的本能,它成为一种欲望和情感的复合物,享受“性爱盛宴”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并成为人类追求爱情的原动力。随着科技的发展,避孕及节育措施把性从生育目的中解放出来,赋予性以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成为人们寻求身心愉悦和表达亲密关系的手段。因此,性欲求的正常满足作为人类基本生理需求,是衡量现实性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的重要依据。但是,作为社会的人,性欲求的满足不仅代表了个人权利的获得,往往还关涉到更为复杂的伦理问题,因为从满足性需求的手段看,除了自体性行为之外,即性行为对象指向自身,通过自我满足来达到性欲满足的目的;还涉及到与他人的社会性行为,即性行为对象指向他人(对于那些把动物或物品等作为性行为对象的异常性行为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性行为无论在指向自身还是他者的情况下,都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性伦理构建中不仅要考虑“性”福,还要认识到“性”福与快乐的区别。毕竟,人作为现实的感性的存在,只注重性的纯粹的生理愉悦,那么,性就被局限于生物学意义的性快乐,而失去了性的生活意义。因为“性”福不仅仅是肉体的满足,还是精神的享受和情感的表达,从这一角度讲,性欲满足不仅仅是目的,更是手段。
2 性伦理原则的爱情尺度
爱情是比性欲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程度和伦理进步的水平。虽然到目前为止,对于爱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符合道德的社会性行为应以爱为基础却是共识。千百年来人们歌颂、追求着理想中的爱情,为了追求和实现这种理想而奋不顾身反抗权威和法律,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使爱情成为性行为以及婚姻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的重要尺度。由于性行为而产生的与他人的关系为性关系。人类的性关系不外以下几种:纯粹的生理性非婚性关系,以爱情为基础的非婚姻性关系,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内性关系和无爱情的婚内性关系。为了方便论述,本文把性关系简单归纳为婚内性关系和非婚性关系。对于非婚性关系的道德评判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变化过程。从最初原始状态的走婚来看,男女性行为的发生虽然没有缔结像今天这样的婚姻契约,但是至少是建立在两情相悦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可以看作是对原始朴素爱情的认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反而对性关系中的爱情因素加以压抑和贬低,特别是私有制的确立,使性关系被限制在婚姻和生育的范围内,甚至一度认为性伦理的最高原则即为生育原则,其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而性行为的发生与爱情没有任何关系,在性关系中谈论爱情,被认为是“有伤风化”的。20世纪的性革命浪潮,使人们不再谈性色变,在一定程度上性获得了自由和解放,但是,科学主义的盛行,特别是资本发展而带来的人的全面异化,却使人们在可以追求爱情的时代不再相信爱情!爱情本来是感性的观念,但是,今天更多的人更愿意相信爱情是“荷尔蒙”的产物,是瞬间即逝的冲动。因此,在鼓吹“性愉悦和性快感”至上的人眼中,爱情不值一提,只不过是一个乌托邦而已,是用来束缚和压抑性本能的借口,性与爱无关!如果爱情仅仅是荷尔蒙的产物,那么人也只不过是一台进行各种化学反应的机器,更不要说人脱离了动物界,岂不是连动物都不如?!马克思指出:“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因此,这种关系通过感性的形式,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现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了自然界,或者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人的本质。因而,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 因此,在性行为中,爱情不仅不是对性本能的束缚和压抑,反而是对性本能的扬弃和升华。婚内性关系是性伦理评价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一段婚姻如果不是因为爱情而结合,那是不道德的;就如同一段婚姻如果因为失去了爱情而解体,是道德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因此,爱情是衡量夫妻关系的存在是否符合伦理原则的重要尺度。爱情尺度不仅是衡量婚姻是否合乎伦理的必要基础,也是评价现代家庭伦理现象的重要依据。婚姻包括爱和性两部分,性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爱情是婚姻存在的精神灵魂,在婚姻中爱与性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一个已婚人士的性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原则,不仅要看他的婚姻是否以爱情为基础,还要看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背叛爱情的行为,一旦其性行为背叛爱情,也就违反了性伦理原则。那些打着“性自由”与“性解放”的旗帜,高喊婚外性行为只关乎性,不关乎爱情,因此是不违反性道德的理论,只不过是为自己的性行为博得道德的合法性而已。如果婚外性行为只关乎性,只因性的需求去性交,爱和性可以完全分离,那么婚外性行为是没有爱的性行为,这违反了符合道德的性行为应以爱为基础的伦理原则;如果婚外性行为是有爱的,这又与其认为婚外性只是解决生理需求的手段的理由相矛盾。因此,所谓的婚外性是“性自由”的理论,完全割裂了爱情与性的关系,或者把爱与性割裂开来,认为性与爱无关,或者只承认性伦理的生理需求尺度,而无视性伦理的爱情尺度。而人类之性一旦摆脱了爱情尺度,就把性关系降低到生物欲望的原始出发点,使之丧失了伦理旨趣。因此, 从这一意义上说,爱情不是性关系的手段,而是目的。
3 性伦理原则的社会尺度
马克思说:“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作为社会动物而存在的人,既有享受社会为其提供的福利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肩负着维护社会存在和安全的义务;人的行为不仅仅体现了个人的意愿和诉求,同时也承受着社会伦理的评判和制约,而且也只有在社会伦理框架内的个人行为才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人,社会评判是性伦理原则的重要尺度。社会尺度通过社会性道德评价对生活在这一社会的人的性行为进行规范,从而起到制约不利于社会的性行为的目的。这就造成了个人需求与社会同意之间的矛盾,而性伦理的演变也是在个人需求与社会同意斗争发展中展开的。文明的代价就是对本能欲望的束缚,换句话文明的获得是以牺牲个人的某些本能需要为前提,因此,弗洛伊德同意厄棱费尔把性道德作自然性道德与文明性道德的区分, 并以此为基础强调了现代性文明的压抑对神经症的重要影响,这也开启了现代以来对众多性道德问题的重新认识和性伦理构建的反思。但是根源性问题仍旧是个人需求与社会同意之间的平衡问题。虽然众多理论家都通过理论论证和批判希望人类能够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美好的性生活,但是,我们都清醒的认识到,作为社会的历史的人,只有:“当个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所有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时,爱情才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态度”,换句话,只有实现了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时,个人的需求与社会同意才能真正的实现平衡。而在那之前,人作为社会之网的个体环节,如果其性行为目的和后果仅仅限于自我影响范围之内,社会不应进行干预和评判,但是,如果个体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已经超出了自我影响范围内,具有了社会影响,甚至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此个体性行为就要受到社会的评判和制约。人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的历史中的人,因此,性伦理的构建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作为社会尺度,性伦理是一个很复杂的评判标准,依据地域、文化、文明程度、习俗和宗教信仰等会出现较大差异。有些性行为在这个社会是被认可的,可是在另一个社会是被禁止的;有些性行为在这个国家是被禁止的,可是在另一个国家却是被提倡的。但是,无论是哪个社会或国家都拥有自己的性伦理原则尺度,而且成为这个社会或国家的重要评判依据。但恰恰因为社会尺度是人类性伦理原则的重要尺度,那么如果这把尺子是合理的,被其衡量的性行为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把尺子出现了问题,被其衡量的性行为,也必将受到质疑,甚至是反抗。中国古代,把生育原则作为性伦理评价的第一尺度,“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在中世纪欧洲的禁欲主义,干涉夫妻性生活,认为生殖以外性交是罪恶的,主张禁欲主义,压抑人性。这一社会尺度只把性作为繁育后代的手段,而忽视了性作为人基本需求的生理尺度和爱情尺度,这种社会尺度体现更多的是对女性的压迫,这种社会评价只会带来作为社会人的不平等和禁锢,因此,成为被反抗和摈弃的社会伦理原则。由此,一个社会的性伦理评判尺度,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性伦理走向,也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是,无论是什么社会,无论这个社会拥有怎样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一点是肯定的,压抑人性是要遭到反抗的,尊重人性才是一个社会文明的体现。因此,在性伦理的社会尺度问题上,虽然还存在种种争议,但是有一点应该是共识的,那就是社会的发展,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而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社会是发展的,社会伦理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如同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中写到:“有些道德是跟着社会来的,只要有社会,就得有那种道德,如果没有,社会就根本组织不起来,最后也要土崩瓦解。有些道德是跟着某种社会的,只有这一种社会才需要,如果不是这种社会,就不需要它。前者我称之为‘不变的道德’,后者我称之为‘可变的道德’。” 而作为评判人类性伦理的尺度,生理尺度是“不变的道德”,无论何时,无论哪种社会,性都将是人类生理的基本需求,因此,生理尺度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首要依据;而爱情尺度和社会尺度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是“可变的道德”,是性伦理原则构建的必要依据。特别是社会尺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并将继续变化着。
来自《中国性科学》杂志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