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的性犯罪问题及其对策
文章导读: |
青少年性越轨、性违法与性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
性越轨、性违法以及性犯罪行为并非偶然发生、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行为人自身原因和外界种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生理因素性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但是人的性本能要受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制约。
如果无视社会规范,任随性本能的冲动,就可能导致性越轨、性违法与犯罪的行为。而青少年青春期、性成熟提前趋势的巨大生理冲击力与年龄幼小(我国青少年性成熟过程男子一般始于13—14岁前后,女子一般始于12—13岁前后)、人格尚未定型、自控能力薄弱的矛盾,使得性兴奋与性抑制的不平衡性造成性本能的冲动,是产生性越轨、违法与犯罪动机的生理前提。
2.心理因素人在性本能冲动的驱使下,会产生强烈的性心理,而青少年大部分未婚,正处于所谓“性饥饿”时期。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性成熟年龄在近50年间平均提前了两岁,而平均结婚年龄却推迟5年以上,从而又加大了青少年性欲求与性满足之间的时间差,使“性饥饿”时期延长。面对上述矛盾,由于青少年性心理发育尚不完善、缺乏一定的自制力,使得这种性欲求极易由潜意识升入意识层面。在此基础上,若与其社会道德、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远大理想和正确的生活目的、个人利己主义严重等思想因素的相互结合和作用,必然造成性意识的畸形发展,而难以抗拒性生理的巨大冲击力,形成性越轨、性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并进而转变为以身试法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性教育的空白、缺损我国封建传统意识深广,将性看作禁区,视“性”为淫秽、邪恶而忌讳不谈。
家长,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最有影响的成年人,在性封闭时代,未受过正规、系统的性教育,处于性知识贫乏的愚昧状态。传统的性观念使他们羞于谈性,甚至认为性可以无师自通,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等于教唆犯罪等。不少学校开设的青春期生理卫生课,老师往往回避有关性知识的内容。家庭、学校、社会性教育的缺乏,使青少年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性知识,对性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茫然无知。
同时,性封闭与青少年性生理的早熟,产生的性神秘感和性欲望,驱使他们通过黄色录像带、庸俗书刊等非正常渠道填补性知识的空白,以满足性饥渴的需要。受传统文化、道德观念的影响,青少年感官刺激与性欲冲动之间的阀值较低。不健康的性意识,稍有刺激即会产生强烈性冲动,在外界不良社会因素影响下,势必突破道德、法律的规范,陷人性犯罪的泥潭之中。据了解,60%以上的青少年性犯罪源于性教育和性引导的缺损b]。性知识禁锢、性教育空白造成的性无知,是滋生性越轨、性违法与性犯罪的土壤和温床。
2.不良社会文化、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刺激
首先,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境内外走私活动的猖獗,使得国外、我国港台一些宣扬色情的淫秽书刊、画片、音像制品等,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内地。
与此同时,国内一些企业、个人通过多种渠道非法出版、印刷、贩卖了大量诲淫诲盗的书刊、小说、光盘以及在青少年中流传的数十种淫秽手抄本和书籍等。这些淫秽物品以其鲜明、直观、生动的形象刺激人的感官,污染社会环境,腐蚀人的灵魂,激发、强化人们不正当的性欲求,诱使其犯罪,尤其是毒害了处于青春期、对性敏感、好奇又缺乏分辨力和抵抗力的青少年。天津市建新劳教所年仅14岁的“轮奸犯”,就是因经常浏览一些黄色录像、光盘,才犯下轮奸的重罪,这也是近年来青少年性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主因。
其次,西方“性解放”思潮在我国的传播,一方面破除了性神秘感,促进了社会婚姻、性观念的开放,使社会对婚前性行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越轨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纵欲主义、享乐至上的负性效应,使部分青少年误把“性篇放”与性的淫乱行为相等同。加上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监督的弱化,以及避孕用品的发展,使青少年男女对性行为发生的担心、顾虑大大减少等等,也会导致、诱发性越轨、性违法与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近年来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人头脑中拜金主义思想充斥,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印刷、制作、贩卖、播放淫秽色情书刊、录像,而且诱骗、教唆、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而某些青少年女性为追求金钱、享乐,不惜出卖肉体;一些男性青少年嫖娼宿妓,用金钱满足淫欲等等。这本身既是性犯罪行为,也是导致其它性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诱发因素。
3.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成员由自然人变成社会人的最初社会环境,对人的一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的性越轨、违法犯罪行为与不良家庭状态和家庭教育的缺陷也有密切的关系。家庭双亲不全或家庭成员关系紧张,使子女得不到温暖和抚爱,缺乏安全感;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中性生活作风不正派的消极榜样作用;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子女过分宠爱或过于严厉等等,都可能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2002年3月,来自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收教所的消息,因吸毒、卖淫被送到收教所的女青年钟某,3岁失去母亲,13岁遭受生父凌辱,从小到大从未体会过家庭的温暖。正是这种缺损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她对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偏见,抱着游戏人生、自暴自弃的心态生活,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使性违法犯罪有可乘之机
从总体看,我国刑法有关性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立法滞后。例如,对乱伦、性骚扰等特殊的性犯罪仍无法可依;作为流亡罪的“口袋罪”虽已废除,但原囊括其中的鸡奸等行为还未加规范,猥亵罪仍有待完善。又如,由于淫秽物品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一些出版商可以借“打擦边球”的形式以售其奸;而利用电子科技手段进行的淫秽物品犯罪尚有待辨析、确认。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性犯罪行为还存在着“以罚代刑”、淡化处理的现象;如此等等。因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常常使性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惩处而造成犯罪人的有恃无恐,也是导致性违法犯罪现象产生、发展的社会原因之一。
解决青少年性越轨、性违法、性犯罪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我国社会青少年性越轨、性违法与性犯罪的问题,需采取社会的综合防治措施,以消除其产生的根源,具体对策如下。
(一)摒弃各种色情文化,净化社会环境全国有28%以上的人口年龄属于青少年,他们正处于或即将进入性敏感、性好奇的青春期,淫秽的色情读物和影视作品,对他们有很强的诱惑力,极易使其不成熟的性心理被扭曲,形成错误的性观念而产生性越轨、违法、犯罪的意向。因此,为切实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必须严厉查处色情刊物和淫秽录像,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性污染源,以净化周围社会环境,排除淫乱思想的侵蚀。中央有关部门1981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它淫秽物品的通知》,1982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国务院1989年8月24日召开的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电话会议等,均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查禁“精神毒品”、扫除“文化垃圾”的决心。与此同时,还须出版更多健康、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开展丰富多彩、有益、向上的文化活动,以吸引青少年的旺盛精力,陶冶性情,提高道德水准,培养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消除性愚昧、破除性神秘感
美国文学家艾略特认为,死亡和性在人生中都至关重要。因此,“死亡教育和性教育是同样重要的大事。”性愚昧和性道德的沦丧,是导致性越轨与性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而性知识的禁锢,性教育的空白,是造成性愚昧与性道德沦丧的根源之一,它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长,有碍于民族素养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对性萌发兴趣,产生性敏感是生理自然规律的表现。但是,如果缺乏性生理、心理知识,脱离正确的性道德观念的引导和保护,往往会出现情绪不安、性格失调而倍受困扰,甚至陷入性犯罪之中。因此,应打破性禁区,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和疏导工作,消除他们的性神秘感,把青春期性生理、心理教育,性伦理、性法学、性保护教育等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他们在有关性的方面做到自知、自持、自重、自尊、自爱和自制,了解和掌握预防性病、计划生育、抵御性暴力、自我保护的知识,建立起健康的性爱心理,增强他们对不良性刺激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是其预防性越轨、性违法、犯罪的最有效途径。
(三)完善、发挥有关性的法律规范的机制和作用,
严厉打击性犯罪活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详尽的补充修改。这无疑为我国严厉打击性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武器。首先,只有法律规定明确,人们行动才能有所适从,司法活动也可有所遵循。其次,要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惩罚,严厉打击性犯罪活动,对其不能采取宽容态度。应震慑那些有性罪错倾向的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切实有效地保护人们的性权利与性健康。
(四)矫治犯罪人
对性犯罪人的刑事惩罚的根本出发点在于犯罪预防,防止犯罪和再犯罪。其含义一是对犯罪人的矫治,使之不再犯罪;二是以做效尤,告示别人不要照样去做。同时,对于性变态者和人格变态者在性生理或性心理方面存在的障碍也应进行诊断和矫治。对犯有性罪错的人,除了给与必要的刑事、行政处分外,还应结合劳改劳教的实践,研究开展行为矫正工作,促使行为人改变恶习,减少危害社会的传染源。矫治不良性需求的方法主要有:升华法,即主要通过充实业余生活、学习专门技能,将性欲转化为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追求;压抑法:即使其充分认识性行为越轨的危害,抑制不良性欲的躁动;疏导法:即通过择偶、改善夫妻关系,排泄不良性欲求的积淀,强化正常的性欲求,矫治工作应主要促进性罪错者的自省,自觉抵制性诱惑,可以采取厌恶疗法,包括对越轨性行为、不良性欲求、异性主动引诱可能产生的恶果引发厌恶心理;回避法:即对可能诱发自己邪念的不良环境尽量回避,特别回避与有畸形性心理的人交往,切断对各种性信息的联想;保持距离法:与婚外异性的交往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防止因过分亲密产生越轨思想;对比法:把发生性行为的体验与由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道德责任进行对比。实验表明,采取厌恶疗法、气功疗法等对抑制不良性欲求有一定效果。
总之,解决青少年性越轨、性违法与性犯罪问题,是个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教育、宣传、司法、卫生等各个社会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学校、社会、家庭诸方面的相互沟通、配合,才能卓见成效。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