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文章导读: |
卖淫嫖娼
作为非婚和婚外性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已经泛滥成灾的卖淫嫖娼现象危害极大,急需有效对策。这一社会现象的长期存在,肯定有其深刻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前述逻辑模型也提供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思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此作过不少极其精辟的科学论述。例如,他说:“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现代世界上一夫一妻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等等。因此,至少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单靠远非万能的法律肯定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不过,为了限制其危害性,法律对策显然仍属必要。至于采取怎样的法律对策,则主要是利弊权衡,以及立法动机和法律效果如何统一的问题。
有人说共和国建国以后,卖淫现象曾经绝迹。此说并无确切的事实根据。笔者认为,只要人们的性需要(甚至是性饥饿)与动产的私有制并存,社会就不具备根绝卖淫现象的充分必要条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通过科学研究,充分权衡,寻找最佳对策。有人主张卖淫合法化、公开化,以利严格管理,即使这样作,暗娼也会”越打越多”,未见得能解决多少问题。欧洲个别国家通过立法使“卖淫”合法化,正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同性爱”(或称“同性恋”)问题
个别国家,如瑞典早在1944年就已将“同性爱”从犯罪条款中删除,1995年又通过了“同性爱”者可以注册为生活伴侣的条例。天主教会已经公开诏告教徒不再歧视“同性爱”者。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2001年4月山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已不再笼统地把同性爱认定为“精神障碍(或性心理障碍、性变态)”。我国法律与司法实践对“同性爱”问题也已趋于松动(例如1991年11月公安部批复指出。对“同性爱”问题“不宜以流氓活动给予治安处罚”。)。情况说明,性科学对“同性爱”问题的某些研究已经开始被承认和重视。不过,今后究竟怎样准确认识和对待“同性爱”问题?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慎重对待。
四、现代生殖科学技术的社会应用问题
现代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应用,已经使婚姻、性交与生殖相分离成为现实的可能。社会婚姻制度原本最关心生育后果,往后,婚姻和性交并不必然生育,生育也不一定必须通过婚姻或性交,这难道不会引起人类社会婚姻制度以及全部性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
现代生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许多新成就的社会应用本身也有必要运用法律加以保障,促进、规范和调整。例如克隆技术,人工授(受)精,试管婴儿,精子库,借腹生子等等,不过显然不宜草率从事,还是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研究,科学决策,力求取得积极效果。
五、性骚扰问题
界定性骚扰颇为不易。笔者认为,从学理上可以说,凡为性欲求或其他动机所驱动,以某种性满足或其他满足(例如恶作剧等)为目的。不是正常地有礼貌地表示好感或示爱,而是以口头的、书面的或形体的语言信息,故意对异性或同性(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挑逗,并对被挑逗者形成精神压力,甚至构成精神伤害,但又未使用暴力,亦未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的言行,即为性骚扰。
(前IMF总裁卡恩因为性侵犯问题而身败名裂)
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但并非仅限成年人和男性,14岁或16岁以上末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女性也可能成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主体。
性骚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被骚扰者的精神压力与精神伤害,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社会必须运用道德教育、行政管理和法律调整等多种手段进行预防和加以制止。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尚有明显不足。性的整个刑事法律调整也需要继续补充完善。
六、未成年人、未婚成年人以及某些特殊人群的性问题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及未婚成年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性功能或性功能已经完全成熟,只是由于他(她)们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尚未结婚而未被允许发生合法的性行为。还有某些特殊人群。例如正在服役的军人,残疾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些个体的“性饥饿”可能会持续很多年。性科学特别是性法学也不能不研究这些问题。
七、自慰的社会条件
可以不可以斗胆设想,随着性观念的解放和科技的进步,人类能够越来越多地甚至几乎是随心所欲地研制出真实异性(或同性)个体的代替物,以及激发和满足性欲的种种视听及触摸环境,以便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真实的性行为对象和环境,而不必通过求爱和婚姻的繁难历程,也不必饱受恋爱、失恋、纠纷、离异等痛苦,更不必通过重婚、通奸、嫖娼、强奸、性虐待和奸情杀人等达到性的满足?笔者认为,单身贵族的兴起,某些性用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应用,已经可以窥见其苗头。
八、“淫秽书刊、物品、音像制品”以及刑法规定的某些罪的界定和鉴定问题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刑法的具体实施。也涉及性科学工作者、医药卫生工作者、以及与性相关的其他企事业人员的业务。抛开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目的,仅看外显行为(例如收藏,展示,播放等),有时还不易作出准确的判断。媒体及文学艺术音像出版中涉及性问题的内容如何规范和调整?性科学工作者应当积极研究和参与此项工作。
九、性用品与性药品研制生产销售问题
在思想不断解放的前提下,适应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形形色色性用品与性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也应运而生,并且发展很快。有必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十、性权利、性教育、性医疗等均需立法或制定法规
社会成员究竟有哪些性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给予保障,加以规范和调整。
性教育难度大,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也大,谁来组织、领导、实施、检查和评估?由什么人和如何实施、检查和评估?需要制定一部性教育法或性教育条例。性医疗领域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必须以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上列问题的现象论、原因论研究已十分复杂和困难,对策论则更是难上加难,需要相当的时间去认真研究。这种研究应当是全球性和历史性的,借鉴古今中外必不可少。
关于性科学的发展,本人赞成“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在性科学研究的范围内,对各种问题均可进行有礼貌有气量的讨论和争论,允许在讨论中出现偏颇或被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