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分析
文章导读: |
同性恋是人类学、社会学、精神卫生研究的重要课题,但直到19世纪才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小群体,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目前,我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方案第三版工作组(CCMD一3),正在探讨我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与国际疾病分类方案(ICD一10)进一步接轨的可行性。因此CCMD一3工作组组织的有关精神障碍前瞻性测试随访观察中,同性恋现象是研究分题之一。现将我们负责的同性恋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鉴于同性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和目前社会文化对同性恋现象所持的不同态度,以及涉及个人的隐私,所以研究只能在非公开状况下进行,因而不可能在人群采取大规模随机抽样的方法。再者,现有的同性恋定义相当不明确,在本研究中我们入组的工作定义采用德国医生Benkert命名的同性恋定义并规定同性性行为持续1年或1年以上。本组同性恋者样本选自:(1)在社会上已对自己同性性倾向和谐接受和半公开者;(2)向心理咨询机构求治者;(3)不曾公开活动的同性恋人群。
本次现场测试与随访工具为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结合精神医学专业访谈,同时应用MMPI、EPQ等人格量表、修改的智能简易速检表(MIFE)及社会功能量表(SFRS),和自编的“同性恋者心理健康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家庭环境及家族史、遗精、月经史、早年性心理经验、儿童时期的行为特点、同性恋者的基本情况、同性恋者自杀行为史等。
结果
一、一般资料
本组51例同性恋者中,男性34、女性17人。年龄20一41岁,平均年龄29±5岁。职业:文学编辑、医生、艺术工作者、学生、工人、个体户等。受教育年限平均为13.9±2.6年,其中博士、硕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9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2%。未婚者44人,在婚者4人,离婚者3人。在婚者中,家庭不和即夫妻矛盾者1人。同性恋者首次经历同性恋性行为平均年龄为23±7岁,他们同性恋经历所持续的平均时间(从同性恋性行为开始至第一次调查时1996年9月到1997年9月)为73±57月。
二、家庭环境及家庭史
1.幼年家庭教育不良者22人(43%),包括父母溺爱,或父母关系不和引起家庭情感表达过于冷漠,也有一些同性恋者(15人)是祖父母辈等亲戚抚养长大的。长期生活在女性中的男孩或男性环境中的女孩共26人(51%)。在家庭中,父母地位的绝对不平等的比例较大,有41人(80%)。
2.家庭史:在进行调查的同性恋者中,发现有其父母之一或一级亲属有同性恋行为者3人,家庭中有或可疑有精神障碍史6人,父亲长期酗酒10人。
三、性心理发育情况
1.遗精、月经史:男性同性恋者第一次遗精年龄平均为12岁,女性同性恋者月经初潮年龄平均为11岁。显然这项调查存在回忆偏差,但从一个方面说明同性恋者似乎比异性恋者性早熟。
2.早年性心理体验:(1)第一次与同性接触性体验最早年龄为6岁,最大者19岁,平均年龄为12岁,自述自幼起就喜欢同性躯体和同性生殖器。(2)同性恋行为自发者39人,诱发者1人,自发与诱发并存者11人。
3.儿童时期的行为特点:34名男性同性恋者中有26名(76%)明确回答在儿童时期曾持续喜欢女性游戏、活动等、自幼体弱、胆小。比较喜欢与性格文静的女伙伴在一起。17名女同性恋者有3名(18%)诉说在儿童时期有明显的男孩行为。上述这些特点由于样本来源于范围小,不是随机样本,不能代表全部同性恋者人群。
四、同性恋情况
1.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对待自己性倾向的认识与认同是一个过程,他们在青春期因为和别人不同而自卑,认为自己不同寻常、有缺陷,感到十分痛苦。在我们研究中发现即由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到自我和谐性同性恋是一个过程,时间长短因人而异。在不和谐性同性恋阶段,有44人(86%)同性恋者曾寻求过心理学或其它途径的帮助以求改变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最终没有成功。有26人(60%)未婚同性恋者在结婚年龄段(25~35岁)企图用寻找异性结婚的方法来纠正同性恋倾向也无效果。在本研究本中有求治或咨询要求者有6人,多为年龄(17—20岁)较小的同性恋者,他们对自己是同性恋者感到困惑,表现出“我为什么是这样的人”?的疑问苦恼。随访1—2年后,51例同性恋者仍然维持同性恋性倾向。
2.同性恋者自杀行为史:有33%(17/51)同性恋者既往有过严重的自杀行为。自杀行为大多发生在1620岁之间,这些自杀者均为男同性恋者,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有9人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他们有15人(88%)来自农村和偏远的小城并在北京打工。研究发现有更多的女性气质的男同性恋者和较早意识到自己同性恋倾向者,比较容易出现自杀行为,主要原因是对自我的性倾向感到困惑。他们经常采用服毒、自伤等自杀行为。其中6人有过2次以上的严重自杀行为。
三、精神状况随访(DSMD)评定
在本次研究中发现年龄(17—19)偏小的男同性恋者中有6人表现极度紧张、恐慌、抑郁、焦虑、孤独等负性情绪。甚至有2人产生自杀行为,这可能与同性恋行为在我国不被认同有关。随访一年过程中,有上述负性情绪的6名同性恋者均在随访的期间内减轻或消失。
1.EPQ与MMPI调查对本组同性恋者的33例测试EPQ同时,选取与其相近的文化水平、职业、年龄、及性别的异性恋者32例作对照分析。结果提示两组人群EPQ各项人格因素如P、E、N、L等因子经统计学处理其P值分别为0.08、0.10、0.47、0.09,t检验差异无显著性,并提示可能有相似性。
2.智力水平(MIFE)及社会功能(SFRS):全部同性恋者的智能检查均为34分,显示无智能缺损。
3.有关社会应激因素和人格特征:本组51例中有3例经历离婚、夫妻感情不和等明显的社会应激因素,其余同性恋者否定具有社会应激因素。人格特征表现为内向型的有6例,表现为外向型者10例,35人为中间型。
讨论
1957年H00ke在美国两家精神卫生研究所支持下对30个同性恋男人、30个同样年龄、智商和教育情况的异性恋男人进行对照研究。根据当时使用的心理量表(罗夏墨迹测验,看图讲故事测验等),并另请专家负责解释测验结果。这两组男人没有在研究之前接受过心理咨询或治疗。根据所得结果不熊把同性恋者与其对照的异性恋者裙区别,而且专家的评分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没有区别。因此提出不能用上述心理测验区别同性恋和异性恋,并提出同性恋不能作为一个疾病单元而存在。许多随后的经验性研究支持这一结论,性倾向的不同和病理心理改变没有联系。
我们对51例同性恋者的现场测试与随访观察表明,一部分量表的因子分与国内常模比较偏高,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对自己涉足的性行为感到恐慌、迷茫以及来自外部环境和压力所致。例如本组有自杀行为的同性恋者的生活环境相对闭塞、狭小,缺乏周围群体的认同,周围人不愿或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情感支持。
本文结果表现有一部分同性恋者早年生活在家庭不和或由祖父母带大的,这些情况似乎说明缺乏正常的家庭气氛,尤其是幼儿期的父爱、母爱的缺乏与同性恋的形成有一定的关系。国内学者也发现同性恋的形成与早年性教育、性身份错误认同有关。
同性恋违背性取向的生物学规律,与绝大多数人性取向相反,故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的变态。对于同性恋是否属于医学和精神医学的研究或处理对象,目前尚存在争论。同性恋在CCMD一2一R中作为性变态的一种。一些学者认为其不应划归为精神障碍的范围,但是在同性恋者陷入个人心理或社会冲突时,同性恋才需要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的帮助,这已体现在ICD一10中。因为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对同性性行为经常表现出痛苦、焦虑、内疚和困惑,主动求医。
在DSM一3一R将DSM~3中的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删除时提出有以下理由: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同性恋在早期都要经历过自我不和谐性这一阶段;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这一诊断在临床上很少应用,仅仅在科学文献上曾少量的使用这一概念;企图帮助双性恋的男性成为异性恋者也不使用这个诊断。在新近出版的DSM一4中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中完全删除。我们对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的研究还刚刚起步。
我们的研究显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祥本的选择不是随机的,所获得的非随机样本,显然存在着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很难推论整个同性恋群体,不能代表整个同性恋者人群。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希望糖砖引玉,对于国内同性恋的分类与诊断标准是否合理,如何与ICD一10接轨,这仍然是我们今后研究的课题。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