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文章导读: |
中国同性恋历史概况与当代法律
中国关于同性恋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尚书》。《尚书·伊训》一段话,提到“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之一叫“乱风”,乱风包括四愆,其一是“比顽童”(即与娈童在一起)——这表明商代贵族官僚中已有同性恋的现象。
“比顽童”成为乱风之一,以致伊尹对商王太甲的训诫里不得不特别提出。周代同性恋亦不少见。宋代所辑《太平御览》引《逸周书》,其中有“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说,这里的美男与美女相提并论,这又是说的同性恋。《诗经》作为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的是周初到春秋中叶的作品。《诗经》中的《郑风·子衿》有些学者考证为两男相悦之词,原诗如下: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
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
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此外《诗经》中《山有扶苏》,《狡童》,《褰裳》,《扬之水》等篇中有“狡童”,“狂童”,“狂且”,“恣行”,“维予二人”之类词句,可能都与同性恋有关。
先秦至汉国君的同性恋行为不绝于史。文献中同性恋的例子很多。后来“分桃而食”、“龙阳之好”、“断袖之癖”,成了有同性恋隐语性质的成语。
“分桃而食”讲卫灵公和美男子弥子瑕的同性恋关系。见于《韩非子·说难》和刘向的《说苑》。美男子弥子瑕受卫灵公宠爱。卫国当时有一条规矩,私自偷用国君御用马车者,罚砍去双脚。一次弥之瑕听说母亲得急病,竟擅自动用御用马车急驰回家探视母病。卫灵公听说此事,非但没有丝毫责怪之意,反夸弥之瑕有孝心,为了尽孝,竟忘了自己犯了砍脚之罪。又有一次弥子瑕陪卫灵公去果园游乐。弥子瑕尝了一只鲜桃,觉得味道很好,就把剩下的半只给卫灵公尝。臣下对国君如此是很不礼貌的。可灵卫公非但没有怪罪弥子瑕的失礼,反而称赞喜欢自己,是情之所至。后来弥子瑕年老色衰,得罪了卫灵公,卫灵公就要降罪于他,并把他过去偷用御车之事和将吃剩下的桃子让国君吃的旧账也翻出来,加以治罪。
“龙阳之好”说的是魏王与龙阳君同性恋的事。见于《战国策·魏策》。魏王与龙阳君一齐在船上垂钓。龙阳君钓的鱼越来越大,但钓着钓着忽然哭起来。魏王忙问:爱卿为何如此。龙阳君说:臣开始钓鱼时满心欢喜,后来钓到大的就扔掉先前的小鱼;臣不禁联想到,如今臣有幸照料大王的起居,在朝中有了显赫的地位,可普天之下,貌美艳丽之人多不胜数,外面传说,臣受大王恩宠,是以色行事;臣深忧自身就像方才被扔掉的那些小鱼一样,臣离被弃之日恐怕是为时不远了,如此臣能不伤心落泪吗?魏王听了,不觉笑道:原来这么回事,这种流言,爱卿何不早告知寡人呢?于是魏王向全国公布诏令:今后再有私下议论龙阳君者,一经发现,格杀勿论。
“断袖之癖”讲的是汉哀帝宠幸董贤的事,见于《汉书》。汉哀帝宠幸董贤,午睡也睡在一起,董贤常常枕着哀帝的胳膊。一次,哀帝一觉醒来,刚想爬起身,可董贤压着自己衣袖还在酣睡。为了不惊扰董贤,哀帝竟用刀子割断了自己衣袖才得以起身。可见汉哀帝对同性恋对象董贤疼爱之深。
潘光旦先生合并《史记》和《汉书》中的《佞幸传》的内容,认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或有同性恋倾向。
魏晋六朝时期狎昵娈童已公开化,平常言行著述都常提起。有些人因迷醉导致功名沉滞,甚至有夫妇同爱娈童的,有为娈童而与妻妾断绝关系甚至杀死她们的。唐、五代、宋、元等朝代,官妓制兴盛,同性恋转入低潮,文字记载较少,未能形成大的气候。到了明代,同性恋又开始抬头,而且愈演愈烈。明代各级官吏喜好男色,则文字记载更为多见。如《渔矶漫钞》中记有:浙江海盐有个名叫金风的绝色男妓,被朝廷工部左侍郎严世蕃(别号为东楼,奸相严嵩之子)看中,两人成天形影不离,甚至发展到严世蕃白天离金风不吃,夜间离金风不睡。后来金风年长色衰,失宠于严世蕃,过着贫困生活。
明代书生士子及庶民阶层中同性恋风气也较常见,无论京城或是外省均不乏其例。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一书中,概括地叙述了明代庶民阶层同性恋风气的主要特征:(1)男色以福建中部“契兄弟”、“契父”为最甚;(2)犯人、士兵也未能免俗;(3)同性恋风气盛于江南而渐渐扩散到中原地区;(4)明代男妓常以鸡奸行为献媚于狎客;(5)男妓有南北之分;(6)东南地区男妓清秀灵巧,西北地区男妓稍逊一筹。也许正因为男妓风气极盛,不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以至于朝廷不得不进行法律干预。朱沃的《萍州可谈》中记有:至今京城与各地那些无赖的男子,以男色换取衣食,而过去从未明令禁止过。直至政和(宋徽宗年号,1111年~1118年)期间,才开始立法告捕,规定男娼和女娼,一经告发,各罚当事人一百棍;凡告发者,每人赏钱五十贯。此外,《明律》有禁止鸡奸的条文,等等。
清代逐渐取消官妓制度。清代中叶后明令禁止京官狎妓。然而清代的同性恋之风,在顺治时已成气候,延及康熙、雍正、乾隆,则趋于极盛,直至光绪中叶,男风仍风靡于社会。
清代在广东一带还一度出现女同性恋的风气。张心泰的《粤游小志》中载有:广州女子盛行结盟拜姊妹的风气,名为“金兰会”。女子出嫁后便回到娘家,有的甚至出嫁后从未与丈夫同居过。她们一定要等到结盟姊妹都出嫁时,才各自返回自己的夫家。如果在此之前,催促威逼过紧,这种结盟姊妹就可能相约自杀,以示抗拒。后来,“金兰会”风气又发展成两女同居,其中必有一女以丈夫自居。这股风气从广州顺德起始、渐渐蔓延至番禺、沙茭一带,而且变本加厉,连当时的广东省会也常有所见。人们称此为“拜相知”,凡是这类仪式的参加者,她们互相之间情深意笃,如胶似漆,有的竟然终生不嫁。
当时女同性恋风气盛炽,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受男子同性恋的影响,一是清代海禁开放后广东最早受到西欧风气的影响,一是广东女子当时有获得自由职业和经济独立的机会,从而能脱离家庭和夫权的束缚关系。
综上所述可知,从商周至清末,同性恋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绵延不绝,一般它是以隐蔽的方式存在着;一旦社会环境对此宽松,它就以半公开的状态出现,动辄成为一股社会风气。
辛亥革命以后,封建帝制瓦解,同性恋受到社会鄙视,它从此也就又转入隐蔽状态。新中国建立后,政治运动不断,社会风气严肃,同性恋被视为流氓行为,它们就更深地转入地下,国内对此现象研究偏少,调查统计资料也很不完全。
目前中国同性恋者有多少人,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但据《文汇报》2004年8月18日报道:学界测估中国同性恋者约有4000万左右。一般说来,人群中的同性恋的比例为2%~4%。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传统文化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凡涉及到有关性方面的话题时,人们总是抱有某种特殊的敏感心理,觉得这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悄悄话。至于同性恋,那更是羞于启齿,令人作呕的肮脏之物了。不少人还认为,同性恋是西方的舶来品,是“性解放”思潮的产物,凡是同性恋者,都是道德败坏、思想意识不健康之人,等等。还有不少人主张,对同性恋者及其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心慈手软,而是一要反对、二要打击。平时还要对他们严加控制和管理,以免他们成为有伤风化、扰乱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更多的人则把同性恋者视为被讥讽、挖苦、嘲笑、批判和私下议论的对象,而不把他们作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普通公民对待,使得同性恋者处处感到置身于受压抑、遭冷遇的社会氛围之中,从而酿成了不少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当然,这只是人们态度的一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以来,上述情况逐步得到了改善。许多专家学者大力呼吁,正确对待同性恋者。我国司法界考虑到国际上对待同性恋者日益宽容的态度,对国内同性恋者的态度是理智和谨慎的。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均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刑,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露阳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则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活动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或者说,不视为犯罪了。社会上对同性恋者的态度也日趋宽容。李银河、张北川、方刚等学者、记者关于中国同性恋现状调查的文章、书籍得以公开发表、出版。2004年8月18日《文汇报》第11版刊登了一篇新华社供文汇报的专稿,名为《生存在包容与尴尬之间——我国同性恋人群生存现状调查》,文章的小标题为:“实际数未增生活渐公开”,“婚姻,最难逾越的障碍”,“我国正统计同性恋人群”。在同一版面上文的右下角又刊登了新华社的另一篇稿件《同性恋≠艾滋病》。《文汇报》这样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刊登新华社的有关同性恋的稿件,这是一个标志:同性恋者的处境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已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更多重视。这也预示着中国同性恋群体的境遇将有进一步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