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文章导读: |
现当代法律对同性恋的宽容趋势
及其法理依据从上面的历史回顾可知,中世纪时,西方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了十分严厉甚至是迫害的态度,到近代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法典》方开始转向相对宽容,不过当时英美两国政府严峻的态度未有明显的松动。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前期,很多心理学、精神病和性学大师发现把同性恋归于道德问题是不科学的和主观感情化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大量科学成果先是在数地区否定了视同性恋为疾病的传统学说,继而在世界科学界得到广泛认可。
20世纪后半叶,西方社会舆论和政府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向更大的宽容,这可以著名的“沃尔芬登(Wolfenden)报告”为标志。这是英国“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员会”(也被称作沃尔芬登委员会”)于1957年提出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个报告论证的目的是要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出界线。它认为法律的职责是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可接受的公共风俗标准(用中国习惯的说法就是不“有伤风化”),而不是侦察人们的私生活。该报告力主避免通过建立公共法规去建立道德风尚;公共法规要规范或禁止的是那些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的性行为。因此报告建议: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性行为不宜纳入刑罚范围。在英国,到1967年制定的《两性关系犯罪行为法》,沃尔芬登报告中的上述建议已得到立法上的贯彻和体现,同性恋不再被视为犯罪行为。
(将同性恋当成时尚?)
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会发表了《有关男女同性恋问题的政策声明》:“1、美国心理学会支持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73年12月15日采取的行动,将同性恋从该学精神疾病的正式条目中删除。因此,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性恋并不导致对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和职业能力的损害。而且,美国心理学会呼吁所有的精神卫生专家发挥引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将同性恋倾向和精神疾病联系起来的偏见。”既然同性恋者是正常人,那么对他们的歧视就是不对的。因此该声明第2点写道:“2、关于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了以下涉及同性恋者民事和法律权利的决议:美国心理学会反对所有诸如就业、住房、供应和执照方面对参与或参与过同性恋活动的人们的公开的和私下的歧视,重申证明这样的判断力、能力或可信赖性,对这些人不应该比对其他人更加苛求。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在地方、州和联邦层次上颁布民事权利法,为发生同性恋行为的公民提供目前基于种族信仰和肤色等的其他人所得到的保障。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比如针对成年人私下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法律。
以上情况最终导致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把同性恋排除于心理障碍疾病范畴之外,并将其作为一种少数人的自然状态——与异性恋相平行的状态。现在西方许多学者把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差异比喻作不同人种间的差异,或左利手与右利手(习惯于用哪只手)的差异。
在我国的历史上没有过西方中世纪对同性恋者残酷迫害的记载。如前所述,在我国当代,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也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则,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变态行为(如“露阻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别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我国,同性恋性行为如不涉及下列四种情况,司法部门不予追究。这四种情况是:1、性强暴;2、性交易;3、针对未成年人;4、当众公开进行或多人同室进行。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主流社会舆论对同性恋还是鄙视的,改革开放以前,也曾有过对同性恋者不恰当的刑事处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界对国内同性恋者的处理采取了理性、谨慎的态度。1991年8月6日,安徽省无为县政法委员会与公安局收到一封“控告信”,指责林姓女子与潘姓女子为同性恋者,要求“严惩社会丑恶现象”。县政法委员会与县公安局十分重视此案,转两女所在镇派出所调查审理。办案人员鉴于中国法律没有设“同性恋罪”,只能建议对当事人拘留15日。县公安局与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难定结论,只能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又转中国最高警方——国家公安部。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接到了公安部的批复:“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复在1993年总第8期的《国际旅行卫生》上公开发表。公安部的指示已成为以后警方处理同性恋问题时的依据。据《健康报》1994年12月20日报道,全国多学科的专家在北京聚会研讨同性恋现象,一致认为异性恋大众应当与同性恋群体建立相互理解、宽容的新型关系。全国政协常委、著名作家萧乾曾为此发表专文《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指出此类转折“标志着我国对这一特殊现象(按:指同性恋)已采取了开明态度”,这是我国克服既有成见,作与现代社会并驾齐驱的努力。1996年初,上海司法机关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威胁要告发同性恋隐私的两个犯罪分子判处了有期徒刑各1年6个月。这表明我国司法界对同性恋的看法已有更大转变。
数百年来同性恋被认为是寻找邪门歪道的刺激、属于败坏世风之列,其理由之一是,异性恋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同性恋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同性恋者则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而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高出一筹。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也不是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理由。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女婚姻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感情有一个归宿”。是的,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习惯行为;而问题恰恰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的民主、法治的观念中还有这样一个精神: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冲突怎么办?即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西方法律文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当代西方文化的立法思想是要求人们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不诉诸刑罚,舆论上也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加歧视。
同性恋问题之所以近年来又受到人们关注,这与80年代艾滋病(AIDS)首先在美国部分男性同性恋者中被确认有关。这一事实使得同性恋者成为西方国家右翼政治家和一些教会冷酷攻击的目标,从而使整个同性恋群体蒙受不白之冤。其实世界上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是异性性行为传播的。艾滋病的发病率在女同性恋群体中最低,她们发生艾滋病及其他性病的可能性远逊于男女异性恋者。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歧视和排斥同性恋群体是错误的还在于,歧视的结果会迫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和健康的同性恋者转入地下,因而不能接近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这对与艾滋病的斗争极为不利。正是考虑到上述的重要事实,为了全人类的健康利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出了“共同迎接(AIDS)挑战”、“共享权利、同担责任”(在AIDS方面人皆享有被他人宽容的权利,人皆肩负宽容他人的责任)、“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希望”等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其内涵也包括呼吁大众对同性恋者持宽容态度。这是文明人类的理智之举,它已得到广泛的响应和支持。
中国的伦理学界、社会学界的部分学者曾提出“出台一部《反歧视法》的建议,主要内容是反对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其中也包括反对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合法的权利。如果真能有这样的法律出台,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上到一个新的台阶,令世人刮目相看。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早在2003年,就托朋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提案代为转交全国人大,2006年“两会”期间她第三次请朋友将相关提案转交全国政协会议,但由于中国的大环境及时机尚不成熟,故均未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