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调查数据分析研究 ——以乐山市市中区为例
文章导读:“同性婚姻”合不合法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的热点。对此,我们将通过对乐山市民的走访调查,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分析同性婚姻合理、合法性问题,让人们对这一群体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同性婚姻的立法提供现实依据。 |
婚姻一般指的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事实,从古至今一直牢固地埋根于人们心中。可短短数十年后的现在,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却被迫面对起一个巨大的挑战。这场风暴中,有关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在人权界已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而当中争辩得最激烈的,莫数其权利的核心内容——“同性婚姻合法化”。关于同性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是在历史上找不到的,这为同性婚姻的法律化无疑增加了巨大的阻碍,那我们就该就此打住,而徘徊在这从未有过的遗憾中吗?
1 同性恋的历史依据
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同性恋是一种罪恶,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
确实如此,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很多人都会认为同性婚姻是一种可耻的、让人不能接受的行为。但是我们可以看见,同性之间的交往也并不是那么无史可依。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同性恋”这个称呼,而是使用更为隐晦的表达,例如“断袖”、“龙阳” 、“余桃”、“男风”、“香火兄弟”、“龙阳癖”等来暗指女性、男性同性恋现象。在现代中文口语中,常常使用“同志”来称呼同性恋者。国外的历史也是如此,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因而特别推崇,所以同性相交是在古代已有之。
迄今为止,对同性恋的接受和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87 年12 月,在荷兰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与会代表们一致赞成同性恋合法化。从此,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随着这种认识的深入,我们看见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在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其中,现在世界上的一致观点基本上是赞同同性恋的合法存在,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