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学领域几个关注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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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少数与同性恋
性少数是指偏于正常性行为的性行为方式,又称性偏差,过去称之为变态性行为,归于异常心理精神障碍的范畴。但同性恋的争议较大,2001年4月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将其排除在病态之外。偏离于正常性行为之外的性少数可以分为性身份障碍和性偏好障碍,早在20世纪80年代北京安贞医院的杨华渝教授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王效道教授就对此作了系统研究和阐述。
所谓的性身份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是对自身性别的认定与解剖生理上的性别特征恰好相反。他们对自己的身体结构上的性别很不满意,不舒服,甚至感到痛苦。表现为偏爱异性装扮,渴望像异性一样生活,甚至不惜选择外科手术和激素疗法来改变自己的解剖学和生理学上的性别。常见的性身份障碍有性别改变症、双重角色异装症、童年性身份障碍症等。
性身份障碍症在目前的许多时候社会俗成不认为是疾病状态,男人娘娘腔,女子阳刚气,都成为能够熟视无睹的现象。近期有学者提出“第三性别现象探析”,就这一现象作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和分析。提出:第三性别现象拟可以分为7种基本形态:①第三性别,生物遗传学存在,总量增多,不成主流;②中性,社会心理角色改变,生物解剖生理状态未变;③变性,解剖生理学人工改变,社会心理角色亦变;④装扮性变,职业特征明显,表演特征显著,历史地域局限;⑤角色惯性,日常性、习惯性、行为性改变为特点;⑥同性恋,可能有生物、生理学改变,明显心理角色改变伴性社会角色变异;⑦误解性别角色,具有社会和行为误解的特点。从生物及心理社会学角度归类,第三性别、变性、同性恋,以生物遗传及解剖学改变为主;装扮性变、角色惯性性变、误解性别角色,以心理社会学改变为主;中性则二者兼有居中。未来趋势受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心理定位、社会角色、婚姻家庭、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主流和支流,传统和时新、单一和多样、渐变和突变,现实和虚拟、有性和无性、生物和心理、生物和社会共存共融的特点和趋势。
所谓的性偏好障碍(disorders of sexual preference)是指选择性伴或欣赏异性时对异性的某个或某些方面有特殊的重视和追求,且这种追求远超正常的男女性生活要求。或是对人类之外的物体或动物或事物发生性兴趣并能激发性欲,达到性高潮,获得性满足,属于心理障碍的范畴。常见的有恋物症、恋物性异装症、露阴症、窥阴症、恋童症、挨擦症、施虐症、受虐症、兽奸症、性窒息症、肛交症等表现。这些障碍的医疗矫治都有一定困难,因为主体主观常无就医意愿,而且不愿意被他人知道,各种心理行为治疗有一定的效果。这些障碍视对他人影响的不同,其社会的容忍度和法律的惩戒度亦不相同。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指在正常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从思想、意识、感情和性爱行为方面表现出持续、真挚的性爱倾向和性追求。可以表现为双性恋,但绝大多数人对异性缺乏性爱倾向或十分淡漠。
同性恋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复杂问题,从可溯的人类历史纵观看来,一直处在变化的社会状态之中。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与世界潮流基本相似,许多学者和社团组织都在花费很大的气力从生物医学、心理行为学和社会学及法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将同性恋从流氓罪中删除后,同性恋本身在不违犯普通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已是无罪化了。
4 性健康教育
性健康教育(sexual health cducation)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系统教育活动,进行关于性知识和性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具有科学的性知识,正确的性观念、高尚德行道德和健康的性行为。
传统意义上的性伦理和性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更是一个鲜明的特色。在法出于帝,民制于德的社会理念和氛围中,道、儒、释、理的婚姻、性、人伦观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民众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基础。
区别于传统性健康教育的现代意义上的性健康教育的推动者,为20世纪30、40年代的张竞生等学者,当然他们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性教育,曾多次征求吴阶平、叶恭绍等专家的意见,并在1963年夏向北京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发表的讲话中阐述了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重要性。
性健康教育在中国真正意义上20多年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但主流是正确的,成效是肯定的。期待政府能从法律法规,从民族发展的高度,真正将性健康教育纳入全民健康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体系之中,使其健康有序有效地为大众服务。(省略)
5 性工作者
性工作者是对从事以有偿性服务为特征的一类人员的尊称,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学术研究时的称谓。有关其他约定俗成的或贬义的称谓不再赘述。
有偿提供性服务古今中外一直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取缔色情场所,改造相关人员,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禁绝色情服务是值得称道的。
中国的妓女最早出现在夏朝末年(公元前17世纪),盛行于汉、唐、五代,明清两朝曾禁娼。相公、优伶等男性亦始于古而流于今。民国时期的1949年的上海妓女估计约占城市总人口的2%~3%,暗娼人数则更多。
时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门打开,对外交流日盛,加之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冲击和社会经济的巨大的变化,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活动又再次在中国死灰复燃,而且屡禁不止,范围和涉业人员很多。他们涉业的原因主要有:1不幸的生活经历,如恋爱失败、家庭破裂、生活贫穷,婚姻不幸福,失业或是被诱骗、胁迫或遭遗弃、酗酒或吸毒等走向此道;2懒惰和好逸恶劳,追求虚荣,渴望不劳而获的奢华生活,甘于沦落风尘。需要关注的是这类涉业者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甚至是涉业者从业的主要动因和主体,这对管理和取缔增加了极大难度。
按西方社会对妓女的分类大致有7类,即街头妓女、妓院妓女、酒吧女郎、应召女郎、巡回女郎、脱衣舞女、其他类型妓女,如按摩女郎、陪游、陪谈女郎等。这种类型在国内亦大体相似和存在。这和旧中国及古代的家妓、官妓、宫妓、营妓已完全不同,上述形态已不存在而类似于私妓。另外男性从业者亦存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有一定财富和地位的异性及独、怨的异性。
社会对这一现象基本持否定的态度,但已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这一现象属于违法行为,有些甚至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