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社会对性违法宽容的民俗学解析
文章导读: |
法律规范对性过错的约束力
秦社会对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改善秦贞节观念淡薄、性行为随意起到了一定作用。《荀子·强国篇》曾对此做过评价,“入(秦)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为秦相的楚人李斯亦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但我们也不能过高估计其效果,因为在秦社会中仍有大量性违法现象存在,而且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上层社会,《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史记·吕不韦列传》亦有“秦王(政)年少,太后时时窃私通吕不韦”,“始皇帝益壮,太后淫不止。吕不韦恐闻觉祸及己,乃私求大阴人嫪毐以为舍人……太后私与通,绝爱之”等等。两位太后身为国母而淫行昭著,吕嫪二人作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主政者,没有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反而成为伤风败俗的典型,影响所及可想而知。
在中下层社会,人们一般认为睡虎地秦简《日书》反映的多为中下层人民的生活,其中有“取妻,妻不到以(已)生子”,说明当时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现象并不少见。《史记·高祖本纪》毫不隐讳地说:“高祖为人……好酒及色。”《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亦载:“齐惠王刘肥者,高祖长庶男也。其母外妇也,曰曹氏。”刘邦身为泗水亭长,作为秦的下级官吏,职责为司奸捕盗,但却知法犯法,并未受到处罚,时人也无甚非议。再如汉高祖薄姬的父亲“秦时与故魏王宗家女魏媪通,生薄姬”。陈平早年也有“盗其嫂”的传闻,这种乱伦行为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在禁止之列,但其却逍遥法外。《史记·蒙恬列传》“索引”云:“(赵高)父犯宫刑,妻子没为官奴婢,妻后野合所生子皆承赵姓。”
不难看出,秦社会上至王公贵族,下至一般官吏平民,甚至奴婢刑徒在性关系上都是很随便的。这些见于记载的事例大概仅为冰山一角,当时社会中性违法现象恐怕相当普遍,著史者对此或许司空见惯,以为无关宏旨,若非特殊需要,多阙而不录。这从睡虎地秦简《语书》也可得到证明,该文件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发的一篇告示。其中有“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可见,秦社会民风淫泆,官方虽三令五申,但却屡禁不止,显得无可奈何。显然秦社会运用法律规范性问题的效果大打折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普遍现象。《商君书·赏罚篇》强调的“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反映了秦社会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但这在性问题上并未体现出来,怎样解释这一奇怪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