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社会对性违法宽容的民俗学解析
文章导读: |
性违法现象大量存在
并未受到应有处罚的社会原因
1 从传统习俗上看当时社会对性本能的尊重与理解
战国至秦代去古不远,婚姻制度并不严格,尚处于发展、完善之中,保持着许多原始社会的风貌。先民的性崇拜、群婚等传统习俗的影响仍然存在,男女交往比较自由,发展进一步关系比较容易,并有许多习俗上的保障,上巳节习俗就是明证。这天人们于水滨祓禊,即通过沐浴除掉一年的疾病与晦气,并祭祀高禖(古代主婚姻与生殖的神仙),以求婚姻幸福和子孙满堂,接下来就是一般性的民间娱乐集会。实际上是社会在这特定祭日对性开禁,在祭祀之后,人们在神的启迪下在水边自由野合,大肆淫乐,以实现祛病祈祥、人丁兴旺的愿望。
向以强调婚姻家庭伦理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儒家对此也毫不讳言,约成书于战国后期的儒家经典《周礼》在《地官·媒氏》中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儒家承认这种有悖其社会伦理纲常的现象,并心平气和地记而述之,说明在当时社会历史环境下,私奔野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道德的允许和制度的保护,绝对不像后世那样被看做不光彩行为而难以启齿。其他各家著作对此亦有所反映,如《列子·汤问篇》载:“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墨子·明鬼篇》亦云:“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可见,当时各国均有为男女相会提供便利的场所,这里虽未提到秦国,但就实际情况推论,秦也存在这样习俗应无疑问,从后世发生于秦故地的事例中也可得到证明。《史记·外戚世家》载:“武帝初即位,数岁无子。平阳主求诸良家子女十余人,饰置其家。武帝祓霸上还,因过平阳主。”这时去秦虽已近百年,但流风余韵却不曾止歇,由此可以想见当年的情形。
英国著名性学家霭理士说:“大多数人,无论男女,是单婚而兼多恋的。”这说明人的性本能倾向于多恋,即期望与多个异性发生关系。“人类性爱史和性心理学家研究都表明:人的性本能只能加以合理的引导,而不能过分的压抑。”一年一度的“中春之会”是当时人们对远古纯朴的性风俗的继承,是人本性和真情的流露,体现了对性本能的尊重和理解。在“奔者不禁”的年代里,出现一些性违法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2 从少数民族的影响和社会现实看秦社会道德风尚
从受封立国,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与少数民族(戎狄)争夺生存空间的斗争史。《史记·秦本纪》中与秦发生关系的少数民族就有西戎、犬戎、荡社、亳、芮、彭戏、冀、小虢、茅津、大荔、义渠、绵诸等十多种。“独特的历史和与西部少数民族既共存又斗争不已的地理人文环境,决定了秦必不可少地受到这部分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的‘熏陶’……大伤风化的现象和行为比比皆是。”春秋霸主晋文公重耳在入主晋国之前,流亡至秦,纳侄子子圉(晋怀公)弃妻怀嬴为妾,当与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习俗影响有关。进入战国后秦戎狄之风犹存,《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贵为一国之母的太后尚且如此,那么官僚贵族、平民百姓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战国至秦一直争战不休,在局势动荡的情况下,人们一般不在意道德修养,而更关心自己的利益和享受;对于统治者而言,注重的则是才能学识,而非德才兼备。陈平降汉之初受到重用,引起周勃、灌英等人的妒嫉,于是便向刘邦揭发其在家时与嫂通奸,现在又接受诸将的贿赂的劣行。为此刘邦责问举荐陈平的魏无知,无知曰:“臣所言者,能也;陛下所问者,行也……楚汉相距,臣进奇谋之士,顾其计诚足以利国家不耳。且盗嫂受金又何足疑乎。”汉高祖恍然大悟,对陈平信而用之。三国时曹操《举贤勿拘品行令》与此如出一辙。
秦社会生活中,性观念开放,人们并不忌言性爱。《战国策·韩策二》载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会见韩国使者时说:“妾事先王日,先王以髀加妾之身,妾固不去也,尽置其身于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利焉。”在外交场合以性爱动作喻言国家之“利”,于史绝无仅有。降匈奴的韩王信在信中亦曾以性功能障碍为例言事,“仆之思归,如痿人不忘起,盲者不忘视也,势不可耳。”此话虽为汉初之语,但就其观念形成而言,当在秦时。宣太后与韩王信的话绝非偶然,实为当时社会道德风尚的真实反映。在这种社会现实与道德风尚影响下,一些人在性问题上出轨也就不可避免了。
3 从民俗的发展规律看秦社会性风俗变化
“民俗是沟通民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反映民间社会的和集体的人群意愿,并主要通过人作为载体进行世代相袭和传承的生生不息的文化现象。”简言之,就是民间风俗,它是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民俗的传承性,主要表现为在传播过程中内容和形式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许许多多的民俗现象,它的产生是很早的。之后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一次又一次经历十分复杂的变化,但就其核心和‘母题’部分,却依然顽固地保留着,而且形成比较固定的形式。”性风俗文化作为民俗的一个方面,其发展变化也要遵循民俗的规律。如先秦就已风行的上巳节性自由遗风,直到解放前在秦故地仍然存在。“陕西临潼县行者乡的娘娘庙,每年三月三为‘单子会’。附近地区汉族不育妇女可以赴会。赴会妇女身上揣一个布娃娃,可以在外留宿一夜,甚至野合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非难。”这时去秦已经两千多年,可见,民俗的影响是多么深远,演变是多么缓慢。
运用法家思想灭掉六国的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更加迷信法的作用,试图依靠法律实现性问题上的移风易俗。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会稽刻石,其文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公猪),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对此,林剑鸣先生曾做过评价:“可见,这些刻石内容都是有针对性的,其中倡尊‘礼义’,反对‘淫泆’,正是秦王朝统一后端正各地风俗的一个重要措施……从秦刻石的内容可看出:秦王朝将端正风俗同灭六国相提并论,其重视程度由此可知。”但重视不等于就取得好的效果,孙晓先生在谈到秦始皇刻石时指出:“这些禁令对男女贞节要求是十分严格的,然而与之相反,我们可以从历史事实中看到,越讲贞节的时代越是社会不贞节的时代。”“思想文化的强令统一是不可能持久的。要去除人们头脑中既有文化观念,决不是行政手段能够奏效的。”“想要改变一种风俗,唯一的途径是先改变特定社会共同体的共有意识,而改变共有意识的最好办法是教育。”秦始皇违背民俗的发展规律,强制改变民俗,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甚至适得其反,不可能消除大量存在的性违法现象。
结语
秦社会对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就其方向而言无疑是正确,体现了文明与进步,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戎狄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的发展趋势。但由于民间习俗和道德风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仍有许多人在性问题上违法乱纪。从社会实际情况总体上看,秦社会贞节观念不强,非正常性关系普遍存在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性规范的确立既要考虑本国的文化传统,又要照顾人的性爱本性,既采取适中的方式,不要走极端。”显然,用强制手段违背人性去改变性风俗是不可取的。“人的性观念、性行为与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关系密切,各民族性法律的制定也必然要考虑本民族的传统习惯和价值取向。”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都免不了受到民间习俗和道德风尚的影响,性违法当事人如此,国家的执法者也概莫能外。离开民间习俗和道德风尚去考虑政策法律的效果,往往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民间习俗和道德风尚与政策法律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明白了这些,对于秦社会一方面对性问题的法律规范日渐完善,另一方面却有大量性违法行为存在,在性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律重刑轻情况普遍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国性科学》2011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