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研究——以社会键理论为视角
文章导读: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理论研究不足,且相关社会治理效果不佳。赫希的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等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以其观照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并探求防治之道,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该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活动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而对其基本的防治之道,须着眼于社会键的重塑或归正。 |
未成年(少年或儿童)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关乎国脉兴衰。《儿童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制订有关法律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上呈现二元性架构,即对与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与未成年发生性交易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等。这亦是国际上形成的基本共识,相关规定见诸于《日内瓦儿童宣言》、《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第23条、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如第10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等。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简称《条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系统且具体地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媒体上频现的“援交案”(或未成年性交易案)等,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缺陷。仅以立法为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与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列,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性权利的保护,也有悖国际基本共识。鉴于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犯罪或越轨现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笔者拟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的研究现状出发,引入社会键理论并以之观照相关问题,以期为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提供崭新且合理的路径选择。
1 理论研究之现状:专门和系统性的研究严重不足
就当下而言,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证研究严重不足,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搜索,尚未发现有专门论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就有限的相关研究成果分析,研究不足之处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研究路径亟待更新。通常学者考察犯罪原因多沿用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范式,即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考察。亦有学者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展开研究。这两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但上述进路存在明显的缺陷,即研究缺乏针对性,容易陷入泛泛而论的境地。
二是实证资料严重匮乏。就笔者所搜集的资料分析,尚未发现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展开的调查研究。与之相关的研究有:(1)2009年,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对6023名青少年(5~24岁)所做的调查。此次调查显示:4.3%的有过商业性行为,12.7%的有过性行为(含商业性行为)。(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调研所形成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俊华、汪凯与童小军合作的《大学生对援助交际认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4)基于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所形成的《卖淫青少年女性的社会心理特征及其成因》的调查报告。(5)中国政法大学调研组所作的《未成年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6)余海燕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7)《关于贵州农村女性卖淫问题的调查与反思》,等等。此外,2004~2014年间被舆论曝光的未成年人参与性交易的案件约20余起,但这20余起案件因信息残缺,多数研究价值不大,仅有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因相关资料较为详实,比较有个案研究价值。
进而言之,由于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专门和系统化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实证研究难以深入有效展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和实证研究的匮乏又引发制定科学决策的难题,以至于相应的社会治理难以有效开展。本文倡导从社会键理论视角全面分析相关问题,是对传统理论研究范式的更新和超越。其显著优点在于:可操作性强、简约有致、综合性明显、实证性突出。虽然克罗恩(Marvin Krohn)和梅西(James Massey)认为,社会键理论难以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而对少女犯罪和轻微的少年犯罪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因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未成年少女。
2 基本原理之解读:社会键理论之于青少年犯罪问题
2.1 “社会键理论”的历史谱系
“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译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联系理论,是由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35-,简称赫希 )于1969年所提出。赫希在他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对社会键理论有比较详尽的论述。为更加直观表明社会键理论在整个犯罪学派演变过程中所处的位置,简要分述如下。
犯罪学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古典主义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或实证犯罪学派)。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又可分为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是生理实证主义奠基人之一。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是心理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萨瑟兰、迪尔凯姆、默顿和赫希等是社会实证主义学派该学派的重要代表。该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重大,形成了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例如,萨瑟兰(Sutherlard)的“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默顿的紧张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其中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后来成为“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而社会键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在解读青少年犯罪或越轨行为上具有显著的解释力。
2.2 “社会键理论”的基本要义及评价
赫希认为:基于人先天的动物性,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因而,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是人们为什么不犯罪,而非人们为什么会犯罪。多数人不犯罪的原因,在于其内心和外部环境有良好的控制纽带,即“社会键”。所谓“社会键”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情感,属于正常人格中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人认识到家庭或社会上多数人对他有较大的期望,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使他感觉重要,那么这就表明“社会键”的作用比较显著,这个人不容易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关键要素有四种。第一种要素是依恋(Attachment)。依恋程度越高,犯罪行为越少;依恋是社会价值和规范合理内化的必要因素。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们最重要的依恋对象。家庭是少年社会化的第一个重要的场所;就家庭而言,依恋父母的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是介乎家庭与社会之间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就学校而言,对学校的依恋意义重大。少年犯罪与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为此,赫希还勾勒了一个犯罪原因锁链图。此外,朋辈也是少年依恋的重要对象,等等。
如果青年人能致力于实现传统目标,例如渴望接受高等教育,追寻崇高理想,那么也就不大可能实施诸如少年越轨或犯罪等危险活动;相反,则表明个人一旦具有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的条件,他就较大可能地实施犯罪等危险活动。
第三种要素是参与(Involvement),即青少年花费时间、精力等参与传统活动。这里的传统活动,通常指有益身心的体育运动、有益功课的学术活动、有益美德培养的团体活动,等等。研究表明:邪恶生于懒人之手,卷入传统活动程度到越深,越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经历感知诱惑,越能够将个人从越轨或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反之,违法犯罪等危险行为发生的几率增加。
第四种要素是信仰(Belief),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认同。诸如对诚信的认同、对法治的信赖,等等。赫希认为,在社会群体中存在着共通的价值道德体系,如果青少年丧失对最基本是非观念、公平正义等的信赖,那么个人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 基本问题之新探: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
在社会键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活动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具体阐述如下。
3.1 “依恋家庭、学校和朋辈的纽带”遭到破坏或扭曲
如前文所述,依恋是个人与父母(家庭)、学校以及同辈的连结。个人对这些事物的依附程度较高,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以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为例,从其与家庭的关系看:娜娜(化名)因家庭变故,中途辍学,辍学后并无正当或稳定的工作。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娜娜与父母、学校之间的社会键已经断裂或遭受严重破坏,犹如断了线的风筝。实际上,根据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学生和父母之间大多缺乏有效的沟通,谩骂和溺爱是重要原因。从其与学校的关系看:作为学校,本应成为“性教育”实施的主要场所。然而,由于学校此项职责的缺失,导致在“性”的问题上学生与学校之间极少存在或实际不存在连结。从其与同辈的关系看,同辈的影响十分深远:萍萍是小文的同学,萍萍介绍小文和好友小敏卖淫;娜娜和小文是一起玩耍的邻居,小文又介绍另外4名未成年女生卖淫。在该案中,可以称为依恋的扭曲,即依恋的对象所持守的规范本身是扭曲的。
3.2 “追寻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
有调研表明,在校学生性犯罪多以职业技校学生为主,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43%。他们一般文化基础较差,多有厌学倾向或行为,不愿意接受家庭或学校教育。上海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中显示,涉案学生多数成绩较差,缺乏对传统目标的追寻。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学生,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投放到吃喝玩乐和追求刺激上,而非学业和职业规划上。我们虽然不能遽然得出成绩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有必然的关联,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现有的调查表明:成绩差的学生从事性交易的几率远大于成绩好的学生。
3.3 参与传统活动的不足或缺失
实际上,传统目标的缺失或扭曲自然会导致参与的不足。上述案例显示:这些青少年女性较少参与诸如学校运动(如乒乓球)、学习比赛(如数学竞赛)等传统活动。从事性交易的经历,又进一步减少其参与传统活动的动力。《访谈》中从事援交学生的陈述有力的印证这一点。例如,W学生表示,不听课,很多东西就做不来嘛。然后成绩就慢慢下降了。在19位受访者中,认为有影响的有9位,接近50%。认为没有多大影响的学生,有些学习本身比较差,例如B学生表示,我的成绩超烂的,也没啥影响。可见,游手好闲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参与传统活动的不足或缺失为青少年女性越轨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3.4 传统信仰(或信念)的缺失或扭曲
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卖淫青少年女性缺乏对传统道德观念和基本价值的认可和尊重,而崇拜金钱、崇尚享乐是其主要价值追求。该项调查显示以卖淫为业的有87人,占总数的47.7%。而在这其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中等)的占80.6%;家庭条件好的13人,占7.4%;家庭条件较差或贫困的21人,占12%。可见,多数青少年女性并非经济困难而从事卖淫活动。不可否认的是,这与当下以“金钱为坐标”的不良社会风气息息相关。在许多青少年眼中,幸福就是对物质的占有,崇尚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新时代和新潮流的代表。持“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价值观的人为数不少。在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中,多数涉案女学生基本对我们传统价值不屑一顾,偶像、金钱、甚至追求刺激成为了她们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