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权利”的初步探究
文章导读: |
(二)性权利的主要内容
性权利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对此问题,尚未见到现成的论述。不过,在由一些美国人起草的一份残疾人性权利议案(sexual bill of rights for the disabled)中,提到了这样一些权利:(1)性表达权利(the right to sexual expression);(2)隐私权;(3)知悉权(the right to be informed);(4)获得所需要的服务的权利,例如,避孕咨询、医学治疗、遗传咨询和性咨询;(5)选择婚姻状况的权利;(6)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7)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make decisions which af—feet one’s life);(8)最大限度发挥自己潜能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性权利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的性权利。这是指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性权利。这种性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享有这种权利不需要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只要是公民,就享有这种权利。基本的性权利包括:
(1)性发展权。这是指个人根据其生理特点发展相适应的角色和性别特征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不同性别的人有相应的性别角色和性别特征,生理特点是决定这些性别差异的主要基础,人们的性别差异是在生理特点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的学习、模仿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个人拥有根据自己的生理特点发展相适应的角色和性别特征的权利,任何他人都不能决定一个人发展与其生理特点不相符合的性别角色和性别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出于不同的需要,将女孩当男孩,或者将男孩当女孩来抚养,这不仅搞乱了性别角色,给孩子以后的社会生活造成困难,实际上也侵犯了孩子的性别发展权利。
(2)合法性行为权。这是指个人合法地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合法性行为权是性权利的主要内容之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们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性行为。所谓合法地进行性行为,是指进行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性行为的方式与环境等,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性行为,是不容许的,例如,与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卖淫行为(利用性行为获利)、传播性病的行为(利用性行为侵害他人健康和生命)等,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是对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行为权的滥用。
性行为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性行为进行分类。从性行为人的动机出发,大体上可以将性行为划分为3类:第一类是以生育为动机的性行为,例如,夫妻之间为了生育后代而进行的性行为。第二类是以愉悦为动机的性行为,例如,夫妻之间进行的不是为生育目的性行为。第三类是以学习为动机的性行为,例如,儿童、青少年因为好奇模仿或了解性问题而进行的阅读、观看、抚弄等行为。
从性行为人的数量出发,可以将性行为分为3类:第一类是两人之间进行的性行为,例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同性恋搭档之间的性行为。第二类是个人独自进行的性行为,例如,个人的性自慰行为,学习性知识的行为,阅读性材料的行为,观看性影视作品的行为。第三类是多人之间进行的性行为,例如流氓团伙成员之间进行的群奸群宿行为,一些邪教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的群体性交行为。
从性行为人的性别出发,可以将性行为划分为2类:第一类是异性之间的性行为,例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大部分正常的性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类是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例如,同性恋的性行为。在大部分文化背景中,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被看成是不正常的。从性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可以将性行为划分为3类:第一类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这种性行为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自愿地进行的。大部分合法的性行为都属于这类。第二类是强迫的性行为,这是指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的性行为。例如,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受犯罪人的强迫而进行性行为。第三类是虚假自愿的性行为,这是指性行为的一方在某种因素的影响下似乎自愿地进行的性行为,例如,受到欺骗时进行的性行为,处不催眠状态下的性行为。
在上述性行为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还有一些是性犯罪行为。
(3)性繁殖权。这是指人们为了延续生命和发展种族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人类要繁衍生息,保持自己种族的延续性,就必须进行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以便繁殖后代。在大多数文明社会中,往往只有缔结合法婚姻的男女,才拥有性繁殖权,才能进行以繁殖后代为目的的性行为。
(4)性隐私权。这是指个人保护其身体阴私部位、性行为特征和性生活秘密的权利。性隐私权是民事法律中的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入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想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也可以把隐私权看成是公民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性隐私权应当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私有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的身体隐私。与性隐私权有关的身体阴私部位,主要是生殖器和性感器官。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对于身体阴私部位的看法有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生殖器官和女性的乳房等,被看成是个人身体的阴私部位,别人不得侵犯。二是性行为特征,主要是指个人的性功能状况、对性行为方式的偏好等。性功能状况主要指个人的性行为能力而言,例如,是否阳痿、是否性欲旺盛等。对性行为方式的偏好主要指个人喜欢使用什么方式进行性行为。三是性生活,即个人进行性行为的活动。这些都属于性隐私权的范围,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犯。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诸如随意对别人谈论某人的身体阴私部位、不负责任地讲某人患有“阳痿”以及窥淫行为等,都是侵犯性隐私权的表现。
2.派生的性权利。这是指具有一定法律身份的人拥有的性权利。这类性权利的产生,不仅要有法律规定,而且也应当有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也就是说,这类性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和特定的法律事实而派生出来的性权利。派生的性权利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贞操权。这是指公民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性、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我国学者认为,作为贞操权的客体的贞操,是指公民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性,它可以从三方面分析:从生理方面来看,贞操是指公民的性自由,任何人都不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个人意志强迫某人进行性行为:从心理方面来看,贞操是指个人通过自由选择性行为对象而获得的快感体验。从法律方面来看,贞操是指公民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性行为。贞操权并非仅仅是女性的权利,贞操权的主体应当是男女双方。在通常情况下,贞操权基于男女结婚这个法律事实而产生,对一方而言是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保持贞操,不进行婚外性行为。那种认为仅仅由男性要求女性保持贞操的观念,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贞操权包括3种具体的权利:保持权,即保持自己的贞操的权利;反抗性,即在个人的贞操受到侵害时进行反抗的权利;承诺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性接触、性行为的权利。侵犯贞操权的行为包括强奸行为、奸淫幼女和鸡奸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贞操权的行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性猥亵行为、以欺诈手段诱使女性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奸淫行为、利用从属关系进行的奸淫或者性猥亵行为等。
(2)同居权。这是指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权是配偶权的一种。同居权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共同进行性生活。在一般情况下,同居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性生活。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性生活,一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法律义务。
性不仅是一种生理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其他许多方面的权利都有关。除了上述基本的性权利和派生的性权利之外,还与一些人身权和社会权利有关。与性权利有关的人身权还包括身体权(公民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健康权(公民维持自己身体健康的权利)、名誉权(公民维持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声誉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公民依法享有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公民依法自愿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