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女的性权利问题的质疑
文章导读: |
潘绥铭先生的原作《少女的性权利是什么?》(以下简称《性》文)。因为文章的核心是性法律问题,所以本文专门要从性法学方面与潘先生讨论一下与此有关的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本人认为,《性》文在法律方面有如下四个错误,现在提出来有请法学界和潘先生批评指正。
一、对性权利概念的错误虚构
《性》文认为,性权利“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而且是广泛存在的,因为这种“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生理和性心理活动过程中”,还因为“女性的性权利绝不仅仅指结婚后妻子的性权利,更不仅仅存在于性生活当中。”女性在婚前、婚后、婚内、婚外都“拥有”广泛的性权利,这就是《性》文所虚构的性权利概念。实际上,法律上所说的性权利并非如此。在法律上,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比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某种权利,权利人就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为)和要求他人作①女性学咨询323页一325页马晓年主编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相应的行为(义务行为),必要时权利人可请求国家机关(比如法院或行政机关)用强制办法协助实现其权利。简言之,权利就是法律许可的行为,性权利就是法律许可的性行为。《性》文在这个概念问题上存在如下 一些错误:
1.认为性权利不是体现在性行为上,而是体现在性生理和性心理上,把性生理欲求和性心理要求都错误地当作法律上许可的性权利,即把自然人的动物本能和社会人的法定权利错误地等同起来,并认为这就是天赋人权,实际上成了本能就是权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说是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的体现,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天赋的,也即与生俱来的,就性而言只有自然人的性本能,这种本能是受社会规范约束的,包括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任何人都不可能有随心 所欲,任意放纵性本能的自由意志。
2.认为女性在婚前、婚后、婚内、婚外都“拥有”广泛的性交权利,这是十分有害的性自由观点。人类社会不存在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性行为,《性》文与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规范都是背道而驰的,没有一个国 家的法律允许人民享有如此广泛的性交自由权。
3.认为这种广泛的性权利就是少女应该拥有的“庄严的性权利”,并向少女及其家长兜售。在这里,不仅没有一点庄严可言,而且连丝毫社会责任感也没有,只能起到欺骗少女,唆使少女参与性乱活动,以及愚弄 父母和危害社会的作用。
4.主张少女的性权利只有生理属性和心理属性,而没有社会属性。这是《性》文的要害。因此,错误地强调“肉体只属于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异性”。认为“进入青春期后”,“她们也有权利”去“显示自己的性能力”。而对法律、道德和习俗等社会规范则只字未提,避而不谈。这对少女来说,只能导入歧途,对少男来说也不例外。这种本能就是权利的天真幼稚的主张一经在青少年中传播开,就必然引发一系列反社会行为,而不仅仅是误导青少年参与性 乱活动。
二、对法律规范的凭空臆造
《性》文称:“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少女年满14周岁以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利”。据潘先生称,少女们在年满14岁以后就具有的这种法律许可的、与他人进行性交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这种权利高于母女及其他一切亲属关系”,是什么人都无权过问的绝对权利。简言之,女性自14周岁起就有自由 性交的绝对权利。在这里,我们要问:
1.中国的哪一条法律有如此荒唐的规定?2.西方的哪一条法律有如此荒唐的规定?如果 有,请指出来。
在当今这个世界上,这样的法律条文是找不到的。为什么?因为这不仅是凭空捏造的,还因为这是非常有 害于少女利益的,因而是十分荒唐的。
对女性自身来说这是荒唐的。女性年满14周岁,似乎永远进入了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和任何男性自由性交的极乐世界,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自由性交的结果必然是陷入违法犯罪的悲惨境地。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女性将触犯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和猥亵儿童罪等罪名。有的女性还可能触犯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随意和他人性交或卖淫以致造成性病传播的行为)。不把这种名为性自由的快乐而实为性犯罪的痛苦的事实告诉女性,却要求她们抱持一种快乐的心态去追求痛苦,这不又是十分荒唐么?如果年满14周岁以后的男性也如此追求的话,那就更加荒唐。因为男性将触犯更多的法律,除上述罪名之外,还将触犯奸淫幼女、嫖宿幼女和胁迫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等的强奸罪。患有性病的男性还可能触犯传 播性病罪。
对国家法律来说这更其荒唐。所有与性行为有关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其目的均在于协调处理性行为的自由(即性自由)与性行为的制约(即性制约)之间的矛盾,求得性自由与性制约的相对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宁。在这里,性自由和性制约都是相对的。没有什么自由性交的绝对权利,个人的性自由都是在法律、道德的制约下和家庭、社会的监督下存在的。如果似《性》文所说,我国法律规定了女性自14周岁起就有自由性交的绝对权利,那么,对我们的国家和法律来说,岂不成了国不国、法不法了吗?世界上还有比这种凭空捏造国家法律,把个人的错误主张强加给社会,以误导社会和父母让14岁以上少女去自由性交更荒唐、更邪恶的么?潘先生如果不是有意在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少女,缺少有关法律知识的弱点,以推行西方的性自由生活方式的话,那么至少也证明他对法律的无知。法律是严肃 的,任何人都无权任意捏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