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恋的立法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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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91年至1992年上海中医学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进行2190例大学生性调查时发现,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3%、9.2%。张敏杰于1998年4月通过网络调查方式研究714名中国内地男同性恋者,其平均年龄仅26.6岁,年龄最小者为l6岁。
而李银河教授调查后则保守估计我国同性恋者在3600--4800万人。这些数据说明在我国确实存在着绝对数量不少的同性恋者,因此从法律上关注弱势人群,给同性恋者以法律保护,使他们敢于走到阳光下生活、做人,同时又用立法约束同性恋者,使他们像异性恋者那样具有责任感、义务感。使同性恋群体从无序走向有序,不仅对其本人、对其家庭、而且对于社会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就目前国内有关同性恋立法而言,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首先应加强对同性恋者正当权益的维护。由于同性恋者大多处于“地下”活动状态,他们在有些地方受到罪犯的袭击,或被其他同性恋者强奸,或被知情者敲诈勒索;也有的因同性恋身份及其活动被单位开除,被家人逐出家门,被送到精神病院,或被作为“流氓”受到处理。同性恋者受到侵害却不敢报案,受到不公处理却无处申诉,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为此,应对同性恋者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有准确的界定,保护他们的合法行为,使他们有权得到社会上的公平待遇和观念上的平等对待。
一般认为,同性恋者的可能危害表现为:
(1)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性对象多变,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
(2)在现有主流文化下,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其心理压力大,承受能力不佳,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如自伤、自杀、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等;
(3)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性欲,会采取欺骗、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的手段对青少年实施同性性行为,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包括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等)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这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同性恋本身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
综上所述,建议有关同性恋的立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人格不受歧视权。同性恋者有权同异性恋者一样,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歧视、侮辱。
(2)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和病史等资料。在目前主流文化还不能接纳同性恋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同性恋者的性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宜。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网络也不得披露该同性恋者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3)明确界定同性恋者的违法行为。这包括在现行刑法中“猥亵妇女罪”(第237条)的罪名基础上,制定“强制猥亵他人罪”;制定同性奸淫罪;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性恋行为,如强制猥亵他人或儿童的、实施同性性行为的,从事同性恋卖淫活动等等,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4)明确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对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先生就持相反观点,他指出:人类婚姻制度的设计,包括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道德规范都是为异性婚姻而设计......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但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这一点仍然是各国法律所公认的。因此他强调,尽管同性恋并不违背法律,同性生活并不违背法律,但是没有必要硬要把同性恋者的同性生活叫做“婚姻”。
一尽管如此,为了保证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不使同性恋者因为怕曝光而步入异性恋婚姻,加剧其心理压力,造成潜在的异性恋婚姻的不稳定因素,也为了防止我国成为亚洲又一个艾滋病高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问题还是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的,虽然这么做显得步履维艰。来源:《中国性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