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交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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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婚的问题一直是人们非常关心并经常涉及的问题。如果能在这个方面取得较为全面的共识,那么,这对性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会是大有好处的。
为了便于研究,首先需要对性与婚的概念,尤其是对性的概念做一些探讨。
首先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性是人类的性,是正常人的性。这一点很重要。弗洛伊德研究的是病态人的性心理和性行为。这和我们研究的正常人的性心理和性行为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这里所说的性是指男女异性之间的性交。
第三,这里所说的性是从性的全部属性来考虑的。
如果单从性的自然属性来考虑,那么,性的意思只是性本能或性欲求。一个意思是性交,另一个意思是性本能或性欲求。那么,究竟什么是性交呢?简单地说,性交就是异性之间的性的自然属性和性的社会属性的结合。这个概念的特点是体现了性交的结合性,即男性和女性的结合,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性的基本特征就是这种结合性。性的生命力就表现在这种结合中。在性的概念上重视这种结合性,也许是必要的。一向的说法是:社会属性是性的本质,性的自然本能是性的根源。但是,究竟是本质重要,还是根源重要呢?这种一对一的说法,确实不易说清,并带来歧义。现在,这个揭示结合性特点的性概念,则可消除歧议,且其重要性也许在于能使中国社会避免西方性革命可能带来的混乱。
基于这样的性概念,我们在考虑性的功能时,亦得考虑性的自然属性和性的社会属性。比如性享乐功能和性生殖功能,看起来似乎只是性生理方面的自然功能。其实不然。它们必须与性心理属性、性社会属性相结合而存在。也就是说,它们必须经过性心理的选择(允诺或拒绝及其相应的选择后果),它们必须接受性道德和性法律的监督(许可或反对及其相应的行为后果),这些功能本身已非单纯的自然功能。又如性健康功能,也好像是因性的单纯调节而带来身体的健康,其实,所谓性调节也是和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等密切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