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性的刑事法律调整研究
文章导读: |
关于重婚和破坏军婚
1979年《刑法》设有专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其中关于重婚和破坏军婚的是:
第180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81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第258条与1979年《刑法》第180条完全相同,未作任何修订。
新《刑法》第259条的第一款与1979年《刑法》第181条相同,但增加了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干涉婚姻自由
1979年《刑法》:第179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新《刑法》第257条只是把1979年《刑法》第179条中的“引起”二字改成了“致使”二字。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1979年《刑法》:
第141条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刑法》:
第240条拐卖妇女JL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迫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新《刑法》修订前后,都有这样那样的讨论意见,还能听到来自社会不同层面的议论和反映。可略举几例:
1.有学者认为,新《刑法》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鸡奸男子或者男性未成年人也构成犯罪,是一个疏漏。不仅妇女可能成为性侵害对象,男性,特别是男童也可能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法律同样应予保护。实际部门对此也有反映。
2.有学者认为,新《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关于“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与第236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有冲突,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刊,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为什么就应比“奸淫幼女”处罚轻呢?按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否则可能不利于遏制卖淫的低龄化,并且便宜了嫖客。
3.有学者主张应参照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淫为犯罪。然而,同时也有人提出其他的不同意见。性的刑事法律调整有相当的复杂性,从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需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继续更新观念,进一步加强研究,以求不断改进,特别是有必要与整个性科学的研究结合进行。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