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套广告是违法的性教唆
文章导读: |
第五,该广告的发行实际上捏造了我国社会认同少年和未婚青年有权利与他人自由进行性交。这是骗人的谎言,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因此,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和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六,该广告认为,广大少年有能力选择与他人进行自由性交的方式。这是骗人的谎言,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因此,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和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七,该广告的内容不但有虚假内容,(比如第五、:六两点所称谎言的内容),而且这种虚假宣传同时也是‘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此外,避孕套预防怀i孕和性病艾滋病并非百分之百有效,而是有一定失败率的,广告应该如实向消费者交待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以引起消费者重视。但是该广告完全隐瞒了失败可能性的事实,而是以用了避孕套就是安全行为的谎言欺骗和诱惑青少年参与非婚姻的性交活动。因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第八,该广告的性乱内容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因此,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性》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第九,该广告宣扬婚前性行为的内容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
以上所列各项为该广告的种种违法事实。对这样的违法广告,自然应当依法取缔。至于应该运用何种程序和适用何种处罚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再作如下三点说明:
第一,广告的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有关的举报程序。本案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可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举报程序,即“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有关的处罚条款。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