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政策
文章导读: |
有关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政策
1998年10月26日,由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就曾指出:我国在短期内艾滋病有加速流行的趋势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内流动人口数目庞大且难于管理”,所以,“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
有鉴于此,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中,结合我国实际,在管理措施部分专门为流动人口列有专条,规定:国内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报告和管理,并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感染者或病人遣送回原籍”。国际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包括回国人员和来华境外人员。如“回国人员在入境口岸被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按规定向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通知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来华境外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护管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的“行动措施”中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扎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当地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已经发现较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与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要有高度有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的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在宣传政策方面,国家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中,对流动性比较强的人口也做出规定。“营业眭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流动人口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建议
到目前为止,艾滋病仍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问题又是这一严重社会问题中的难题。世界各国对有关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措施与政策表明,预防与控制有关流动人口中艾滋病的传播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
1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与法制观念的教育
为了达到“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的目的,应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与法制观念的教育放到重要的日程上来。鉴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我们认为对他们的教育应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定期性。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低,处于性活跃期,因此,要对其加强正确的性观念和性行为的教育,避免因环境的改变而产生对性行为过分宽容和将性商品化的不良观念。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地、集贸市场等地开展定期的文化教育讲座和流动宣传站点的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成立外来人口法制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法规教育。
鉴于流动人口以初中文化的农村青年为主,建议在农村中学中加强预防艾滋病的教育,提高农村人口对性病艾滋病的防范意识,使流动人口得到预前教育。
2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规范管理
我们认为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和方法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各级政府应像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那样,给予充分的重视。应由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因为越来越多的城市流动人口打算作为“永久居留者”而非“暂住者”定居下来。应定期对他们进行宣传和检查,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卫生防疫条件,避免性病艾滋病在这一人群中广泛地流行开来。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咨询服务;定期查访和检查流动人口的健康状况,监测艾滋病在这一群体中的发生、发展状况;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情况,协同控制和治理。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人们因流动而改变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 为农村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农村流动人口经济条件普遍较差,重大疾病的抵御能力较薄弱,因此对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如住院医疗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当他们身患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救治,有效阻断疾病的蔓延。只有从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艾滋病毒的传播和蔓延。《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