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卖淫嫖娼的法律分析
文章导读:对卖淫嫖娼查禁不力源于对其危害认识不足、法律责任失当及执法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原因,应对的策略应该基于如何影响人们的认识、如何确定适当的法律责任及如何有效执法来展开。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不失为现有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 |
卖淫嫖娼是指行为人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和接受有偿“性”服务。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对其历史客观性及惩处必要性的讨论一直存在,但在当今的中国,其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新中国成立后,卖淫嫖娼一段时间被禁绝,改革开放后,其又大量出现,并迅速蔓延。公安等政府部门历来把打击卖淫嫖娼等涉黄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近几年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查处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然而为什么会出现严查与违法并存的局面?对卖淫嫖娼有效查禁的对策为何?这是本文试图要研究的问题。
对卖淫嫖娼查禁不力的原因剖析
笔者认为从对卖淫嫖娼危害的认识、责任设定及执法资源等层面考察,可以更全面和深入了解问题的所在。
1 从认识层面来看
法律对一行为作否定评价是因为其有社会危害性,而对危害性的认识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对卖淫嫖娼的查禁也有赖于对其危害性的认识,有赖于卖淫嫖娼者、执法者及社会对其消极影响的充分认识和估量。实践中至少有三方面因素影响到对卖淫嫖娼危害后果的认识。
一是卖淫嫖娼多数情况下不会立即产生直接的受害者。在卖淫嫖娼中,卖淫者获得物质利益,嫖娼者获得生理上的满足,他们都不会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反而会认为“各得其所、双方受益”。
二是卖淫嫖娼具有历史性、国际性,对其合法化呼声一直存在。自由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主张卖淫嫖娼的非罪化和合法化,世界上一些国家也承认卖淫嫖娼的合法性,而且我国也有较长的青楼历史,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卖淫嫖娼违法的统一认识,分散对其危害性的关注。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出于某种考量而对卖淫嫖娼态度暧昧,淡化其危害性。他们会认为,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局下,改革开放出现卖淫嫖娼具有必然性,不会影响政治稳定和全局,适度容忍卖淫嫖娼有利于营造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增加妇女就业、拉动需求等。
态度影响行为,由于对卖淫嫖娼危害缺乏统一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卖淫嫖娼者为了利益往往会放纵自己的行为,而社会对卖淫嫖娼现象也会有一定的宽容。在执法上,受资源所限,往往也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配置执法资源,对卖淫嫖娼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必然会影响对卖淫嫖娼的执法力度。
2 从法律责任的设定上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我国对卖淫嫖娼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且法律责任也明确,为什么行为人还卖淫嫖娼,选择不遵循法律?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设定增大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总和大于违法收益,从而使行为人不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法律不被遵循是因为不遵循某法律对行为人而言有着更大的收益;行为人积极违法是因为违法行为对其自身有利可图,法律正是通过改变行为人的成本-收益结构而引导经济人遵循法律,这是法律规则对人发生作用的基本机理。所以,从法经济学分析的视角考察,面对既定的规则而行为人仍然选择卖淫嫖娼,究其原因在于对卖淫嫖娼法律责任的设定失当——偏轻,因而没有有效地改变卖淫嫖娼者的成本收益结构,使其遵循法律的成本小于不遵循的收益,不遵循法律是其理性选择。
3 从执法资源层面来看
目前有限的执法资源也限制了对卖淫嫖娼的查处,让大多数执法人员都去查处卖淫嫖娼是不现实的。另外,从客观因素上看,与其他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观察进行检查、发现相比较,卖淫嫖娼是不容易被发现的涉黄违法行为。据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查处数字的10倍以上。有限的执法资源和卖淫嫖娼的难以发现,共同导致了对卖淫嫖娼的查处率比较低,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卖淫嫖娼法律规则的遵循。因为法律责任加重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并使其遵循功能的实现还取决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责任施加于违法行为人只是一种或然成本,非必然成本,作为法定的或然成本要转化为现实的必然成本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因为真正进入行为人决策视野的成本在量上往往是法定成本与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之积。卖淫嫖娼的大量存在就与对卖淫嫖娼的查处率低有关联。对行为人而言,虽然有法律成本的存在,但因为一般都不会被查处,违法成本的或然性高,为了一定的利益及享受,卖淫嫖娼会成为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