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卖淫嫖娼的法律分析
文章导读:对卖淫嫖娼查禁不力源于对其危害认识不足、法律责任失当及执法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原因,应对的策略应该基于如何影响人们的认识、如何确定适当的法律责任及如何有效执法来展开。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不失为现有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 |
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行动的评价
有震惊社会的重大恶性事件发生——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出台专项整治文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部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检查、处罚行动——总结表彰,公布一系列的数字,宣布专项整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是学者对运动式执法较形象的总结。
运动式执法虽然是目前执法机构常用的一种治理工具,但大多数研究文献对其持批评和否定态度。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运动式执法源于权力者的偏好,有悖于法治精神,会降低法律权威;二是具有形式主义特征的运动式执法,既助长了政府执法的随意性,降低政府信用,又助长了违法者的投机心理;三是效率和工具主义取向的运动式执法,往往导致对执法的公正性以及人权的侵害。作为运动式执法,对卖淫嫖娼等涉黄行为的专项治理自然也存在上述问题。短期内,集中一切力量对卖淫嫖娼进行专项治理,从快从重处罚,释放了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权力好恶的信号,使法律的实现呈现出不规则运动。
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的运动式执法虽有弊病,但在具体的社会情景下,也应看到其现实性和有效性。卖淫嫖娼等涉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普遍关注,政府的压力剧增。面对强烈的公众需求,政府不能不回应。为缓解环境的压力,同时为了塑造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必须尽最大努力来解决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在管理资源匮乏和制度能力不足的背景下,政府除了采取运动式执法这种手段之外,几乎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其他政策工具。卖淫嫖娼的专项整治是资源制约下政府回应环境挑战的现实政策工具选择。另外,运动式执法具有社会动员的功能,通过动员改变目标群体的需求与偏好,从而改变和塑造人的行为。执法机构对卖淫嫖娼的集中查处、大众传媒的广泛报道及全社会的动员,多管齐下足以影响人们对卖淫嫖娼的认识,再结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主观性强的特点,只要人们认识到卖淫嫖娼的违法及不道德性,就有可能影响其行为。在遵守规则还没有内化为人们习惯的背景下,执法者选择运动式治理,希望通过“重拳出击”产生的威慑效果来实现既定的秩序,尽管存在着过度使用或迷信惩罚的弊病,但不失为一种使人们去遵守规则的可行途径,也不失为现有背景下的次优选择。
完善卖淫嫖娼查禁对策的思考
卖淫嫖娼的查禁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围绕如何使行为人选择不卖淫嫖娼这一主旨来进行,具体的对策应该基于如何影响人们的认识、如何确定适当的法律责任及如何有效执法来展开。
1 有效说服
卖淫嫖娼是带有主观性的违法行为,对其查禁也应从人的认识入手,以期影响和改变。态度决定行为,通过影响人们对卖淫嫖娼的态度,使其作出不卖淫嫖娼的行为,实则是一个说服的过程,社会心理学对此的研究可资借鉴。社会心理学认为,说服的效果会受到说服者、说服信息及被说服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此,对卖淫嫖娼的有效说服也应关注以下几点。第一,社会舆论的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会受到他人及社会舆论的影响。通过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学校、社区及单位等全方位的宣传,逐渐形成卖淫嫖娼违法、不道德及对其危害的社会共识。社会的共识、他人尤其是与之有联系的身边人的看法会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减少卖淫嫖娼的发生。第二,恐吓诉求的运用。恐吓诉求是说服过程中常用的一个手段,指通过激发人们的恐惧感来改变态度。对卖淫嫖娼危害一般性的宣传不一定能够真正影响人们态度和行为从而能够唤起人们强烈的情感体验,但是恐惧的信息能够提高说服的效果。现实中,通过文字、视频等途径强化卖淫嫖娼与性病传染之间的关系、感染性病对身体及家庭的伤害等对卖淫嫖娼负面影响的全方位、重复宣传,可以有效起到阻却卖淫嫖娼的效果。
2 选择最佳的法律责任
一是责任的轻重。我国相关法律对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责任较轻不足以对行为人产生威慑力和制裁力,并且查处率较低,所以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往往被行为人忽略,在决定卖淫尤其是嫖娼时,不会作为重要的决策因素予以考虑。这就需要立法上加重对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在短期内法律无法修改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重对卖淫嫖娼违法者的处罚。
二是多种责任形式的配置。不同的主体利益追求和所处环境有差异,同一的责任形式在不同人群的决策权重、成本构成中可能会有巨大的差别。500元及5000元以内的罚款,对经济状况差的人来讲是一大笔支出,而对拥有相当财产的人来讲可能不值得一提。所以,对卖淫嫖娼责任形式的配置要多样,要配置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最“怕”的责任,通过配置使责任主体在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名誉、社会评价等)、近期利益(财富的多少、能力和自由的限制)和远期利益(通过卖淫嫖娼的不良记录,使其丧失从事某些职业、晋升等机会)等方面都受到切实的影响。在执法上,也要尽可能进行个别化对待,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施以对其利益影响最大的责任。
三是使相关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与卖淫嫖娼相关的主体除卖淫者、嫖娼者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介绍者、组织者、容留者及信息发布者等,因此在责任的设计中,应让这些主体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卖淫嫖娼涉及的每一个环节予以控制,编织一张严密的法网,卖淫嫖娼将会得到有效抑制。
3 如何应对执法困境
一是有限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短缺构成卖淫嫖娼查禁的重要障碍之一,加强执法资源投入是解决执法资源短缺的一种有效路径。但加强执法资源投入在现实中往往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而这一约束往往难以解决。面对有限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配置得当也应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受警力等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全天候在所有区域对卖淫嫖娼进行查处,为了提高查处的绩效,就需要各个地方对本地卖淫嫖娼的情况作一个科学的调查分析,明确本地卖淫嫖娼分布的时段、地段及人群等情况,掌握了这些情况,有的放矢,把有限的警力等资源投入到卖淫嫖娼高发的时段、地段及人群,应可以起到最大限度的查处打击卖淫嫖娼的良好效果。
二是建立卖淫嫖娼信息悬赏举报制度。卖淫嫖娼难以通过简单的外部观察来获知,这一特点制约了对卖淫嫖娼的查处。如果能够获取行为人的卖淫嫖娼信息,对其后续查处就会相对容易。悬赏举报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交易制度,可以使公权机关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信息,从而增强公权机关的信息能力。所以建立卖淫嫖娼信息悬赏举报制度可以弥补执法机构信息不足的难题,增加卖淫嫖娼违法者被查处的概率,进而威慑卖淫嫖娼违法者与潜在违法者。当然,在查处卖淫嫖娼中建立悬赏举报制度,关于奖金的设置、来源、领取及保密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和在现实中具体把握。
《中国性科学》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