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性伴是男男性行为者的女性之相关生活、态度和认知
文章导读:主要依托固定性伴是MSM的女性所创办的同妻网站进行动员,调查对象限定为其固定性伴是MSM的在婚、已离异或尚未结婚的女性。针对不同亚人群共设计出三套问卷。数据收集通过互联网调查软件“问卷星”进行。结果:有效样本144例,在婚组100人,离异组33人,未婚组11人。与MSM固定性伴在经济上是“AA制”者约3/5。有婚史者认为MSM结婚的最重要原因是亲长要求,用婚姻来证明其“正常”。在知道(对方是MSM)真相前,MSM对固定性伴仅1/4有过主动亲吻行为,性交时3/10喜欢爱抚女性乳房。有婚史者中多数人通过MSM的移动互联网活动发现真相,约1/6直接发现MSM与其他男性的性交往;结婚3年后才知道真相者约2/5,在女方说出真相时,对方承认者不足3/10,MSM婚后主动说出真相者不足1/11。知道真相后她们几乎都曾试图尽多了解MSM固定性伴,少数人甚至雇用私家侦探。在婚组中与MSM有子女者3/4,已分居者约1/4;尚未离异的最重要原因首先是顾忌到子女和财产分配,认为自己生活(较)幸福者仅1/12。离异组中女方提出离异者9/10,通过法院离婚近1/10;女方“净身出户”或仅得到很少财产者占3/5;离异前的最大顾虑是对子女、自己和亲长的影响;离异的最重要原因是认为自己有权利寻找幸福婚姻和夫妻性生活严重不和谐。有婚史者在婚期间有过婚外性伴者3/10,其原因首先是解决性饥渴,恢复自信心和宣泄对MSM固定性伴的不满。该女性群体在为性伴侣状况苦恼时普遍得到过帮助,但最重要的帮助者通常是互联网上的“同妻”、亲人和女友,她们希望获得心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艾滋病性病专家帮助。她们中知道同性爱是正常现象者仅1/3;有婚史者中对与MSM结婚仅3%不后悔,约9/10反对MSM与女性结婚,普遍认为若提前知道真相则不会与MSM结婚,MSM隐瞒真相结婚是对女性权益的重大伤害;认为与MSM结婚未对自己造成重大伤害者仅1/12,认为应同情MSM者仅1/9。她们普遍认为我国有关性向的性科学教育严重不足,应加强这一教育。她们认为MSM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MSM不结婚者占2/3,认为同性婚姻应合法化者约1/2,认为应有法律保护“同妻”权益者超过9/10。大多数女性对其固定性伴给予明显负面评价。 |
固定性伴是男男性行为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MSM)的女性,即MSM的固定女性性伴侣,包括三个亚群:(1)与MSM处于婚姻存续期内并有(过)性交行为的女性;(2)曾与MSM结婚且当时有性交行为的离异女性;(3)与MSM有性交行为并可能结婚的未婚女性。中国社会对这类女性通称同妻,各亚群分别称在婚同妻、前同妻(离异同妻)和准同妻(同女友)。MSM一词见于艾滋病流行后的艾滋病和性病防控界文献,包括4个亚群,男同性爱者及男双性爱者、男跨性别者(transgender people)、向男性或女性提供有偿性服务的男性性工作者。从人口数值考虑,MSM通常泛指男同及双性爱者(以下统称男同)。
据估测,我国与男同在婚和可能结婚的女性多达1400万人以上。张北川等已有专文介绍研究此种女性的初衷、本项科研的方法、该组女性与艾滋病和性病传播有关的性行为及感染状况和心理健康问题等,并进行了初步论证。本项调查的内容主要根据本文第一作者10余年间接受该女性群体的求咨问题设计。对已报告的内容,除个别外,本文不再重复。本文关注该女性群体的相关生活、与婚恋有关的重大经历、态度和认知。现将描述性结果报告如下。
方法
主要依托“同妻家园”网站(2011-2012年)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均具备三个条件:(1)有(曾有)固定男性性伴(包括丈夫、前夫及有性关系的恋爱对象)的女性;(2)确认该固定男性伴和其他男子有性关系;(3)调查开始1月前已在该网站注册。对三个亚群采用三种问卷(与性有关的主要问题相同),主要问卷约含210个问题。调查对象采用一对一方式招募;对所有调查对象发放由软件自动生成的密匙;调查采用软件“问卷星”,在2012年4月至6月进行。
结果
回收问卷147份。有效问卷144份,含在婚组100份,离异组33份,未婚组11份。统计数据凡未写明组别时(样本未分组),为三组亚人群均有参与。
有效样本144例,在婚组100人,离异组33人,未婚组11人。与MSM固定性伴在经济上是“AA制”者约3/5。
有婚史者认为MSM结婚的最重要原因是亲长要求,用婚姻来证明其“正常”。
在知道(对方是MSM)真相前,MSM对固定性伴仅1/4有过主动亲吻行为,性交时3/10喜欢爱抚女性乳房。
有婚史者中多数人通过MSM的移动互联网活动发现真相,约1/6直接发现MSM与其他男性的性交往;结婚3年后才知道真相者约2/5,在女方说出真相时,对方承认者不足3/10,MSM婚后主动说出真相者不足1/11。
知道真相后她们几乎都曾试图尽多了解MSM固定性伴,少数人甚至雇用私家侦探。在婚组中与MSM有子女者3/4,已分居者约1/4;尚未离异的最重要原因首先是顾忌到子女和财产分配,认为自己生活(较)幸福者仅1/12。
离异组中女方提出离异者9/10,通过法院离婚近1/10;女方“净身出户”或仅得到很少财产者占3/5;离异前的最大顾虑是对子女、自己和亲长的影响;离异的最重要原因是认为自己有权利寻找幸福婚姻和夫妻性生活严重不和谐。
有婚史者在婚期间有过婚外性伴者3/10,其原因首先是解决性饥渴,恢复自信心和宣泄对MSM固定性伴的不满。
该女性群体在为性伴侣状况苦恼时普遍得到过帮助,但最重要的帮助者通常是互联网上的“同妻”、亲人和女友,她们希望获得心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艾滋病性病专家帮助。
她们中知道同性爱是正常现象者仅1/3;有婚史者中对与MSM结婚仅3%不后悔,约9/10反对MSM与女性结婚,普遍认为若提前知道真相则不会与MSM结婚,MSM隐瞒真相结婚是对女性权益的重大伤害;认为与MSM结婚未对自己造成重大伤害者仅1/12,认为应同情MSM者仅1/9。
她们普遍认为我国有关性向的性科学教育严重不足,应加强这一教育。她们认为MSM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MSM不结婚者占2/3,认为同性婚姻应合法化者约1/2,认为应有法律保护“同妻”权益者超过9/10。大多数女性对其固定性伴给予明显负面评价。
讨论
经检索,国际及国内未见类似定量调查。作为性研究本土化的尝试,本文第一次从女性视角,给出了中国异性爱女性(一般女性)与男同有稳固性关系期间及部分此种女性离异后状况的多种数据。
本组女性与男同的恋爱起始年龄较晚,有婚史者自恋爱至结婚的“间隔期”多相对较短,结婚时年龄偏大,估计与样本中多数人上学时间较长有关。特殊的是,她们与男同成为固定伴侣,甚至在婚后,高比例的家庭对双方收入采用“AA制”管理。从她们的了解看,虽然男同结婚是多种复合因素的结果,但最重要的是由于亲长和周围人们(即社会)意志的抉择。这提示我国依然影响深广的传统婚恋文化和“孝文化”左右着大量男同的选择,而“有后”(生育)并非多数男同结婚的首要目的。国际间已有大量科研结果证明性向首先取决于生物学基础。很多生物学及医学研究发现,许多受先天因素确定的性状的发生时间,因个体差异和环境(后天)因素的影响而不同步。本项样本中部分女性对男同结婚添加的解释,提示一些男同对自身性向的确认是与女性间性实践的结果或说是性实践激发出了“预设”的性本能,而非单纯情感因素所致。
潘绥铭等的调查发现,“完全异性恋”的男女性交中90%以上的人曾接吻,半数以上男性经常抚摸女性乳头(乳房)。本组女性与男同间亲密行为的发生状况和她们与男同的性交状况,提示女性身体对男同性引力的不足。推测主要是这类诱因促使该女性群体意识到伴侣关系存在问题,进而寻找真相。近10年前的调查已发现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为高比例男同间的性交往提供了极大便利,近年艾滋病防治界许多调查证实了这一状况。本项调查显示,同样因为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很多女性发现固定伴侣隐匿的生活方式,而大多数女性知道男同隐戒的真相后力图进一步了解自己面对的问题时,主要也是通过移动互联渠道。本研究表明,在外界向她们提供信息时,互联网上的男同和有过相同遭遇的女性起最重要作用,但这两个群体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简单展示信息,后者则兼有心理支持功用。对本组女性中在婚者的调查表明,她们未离异的最常见原因是从子女角度的考量和财产问题,她们和男同虽然仍是法律认定的配偶,但实质关系甚至往往达不到“同床异梦”水平。已从这种婚姻中“出走”的女性离异的原因则提示,很多女性已经有了权利和平等意识,尽管性生活不如意是最常出现的原因,但它通常不是决定因素。
中国的多项调查发现,已婚男同较独身男同有更多同性性伴。相比而言,尽管本组女性有婚外男性伴的百分率明显高于一般女性,但她们并非普遍有婚外性行为。本文报道了本组女性遭遇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的高发生率,家庭暴力反映出一种权力关系,估计这类情况是驱使部分女性有婚外性行为的主因,而传统文化对女性的要求,特别是女性对家庭和对子女的责任感等综合作用,抑制了女性的性本能需求,以至她们并非普遍有婚外性行为。
从本组女性获得帮助的情况看,虽然提供帮助的途径较多,但最重要的帮助来自有相似遭遇的女性、其家人和女性好友。值得注意的是她们中很多人希望得到专业人士帮助却只有少数人如愿。推测随社会开放程度的提升,会有更多心理卫生界和法律实务界等人士介入对这一群体的帮助。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的一般性建议(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指出,离婚时丈夫应补偿妻子在婚姻期间为家庭经济所做贡献,应有配套的离婚制度保护女方权益,包括离异后男方应对女方承担抚养义务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组女性离异时多数“净身出户”或只得到家庭的很少财产,由此反映出性别歧视的深刻社会烙印和她们离异的难度。
有男同社区组织负责人明确强调开展对该女性群体的科研“毫无意义”和科研结果会强化歧视,而在国内媒体报道“同妻”自杀事件后男同社区组织失声。但男同秦旭、沧水分别指出,针对同妻现象,需要解释一些重要问题,如男同能否以他人歧视为由而伤害另一个弱势群体,在男同争取人权时应考虑是否侵害他人人权等;1980年后出生的男同,生存空间已显著扩展,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谋生技能的男同,不需要再通过婚姻让无辜女性提供保护,应对男同倡导一种有责任感和尊严、对人生负责和无伤于他人的生活方式。法律实务界张爱军指出,即便男同是“文化暴力”的受害人,也无法律理由加害于属于无辜者的女性伴侣。法学界张建伟指出,男同隐瞒重大真相结婚,是欺骗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性向歧视环境中的男同是“理想的受害人”,但他们的女性伴侣,是“更理想的受害人”。张北川认为,男同和一般女子的婚姻,是势力强大的性向歧视和性别歧视造成的恶果,弱势群体的平等和解放不能依靠剥夺另一个弱势群体的尊严或通过对另一个弱势群体的压迫而获得,对不同群体人权的保护是相互关联的。
以上是来自男性群体的声音。需要更为重视当事性别女性群体代表人士的观点。前同妻小雯和萧瑶分别指出,与女性结婚并非男同改善生存状况的惟一选择,同妻和男同都有生存权,希望已婚男同用良知善待配偶;同妻都经历了“孤独的自救”,强调女性即便发现配偶偏好同性也很难离婚,呼吁未婚男同不与一般女性结婚。《同妻联合声明》指出,男同隐瞒性向与不知情的女性结婚,严重损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同妻的生活比男同更为边缘,呼吁学界加强同妻研究,社会和各有关部门提升对同妻的关注并伸出援助之手。女同禹沛衡指出,异性爱主义把同性爱者驱赶到传统婚姻中,得到男权制支持的男同剥夺了同妻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女性小雨指出,她对男同的看法曾经“中立、同情”,但媒体披露同妻自杀事件后,她对男同丧失了以往的“同情和好感”,认为一些男同在婚姻中的表现是“无下限的无耻”。传媒界宋美娅指出,已婚女性对性有正常欲望,在不能得到来自配偶的性爱并长期受冷漠时,性的意义就变得相当复杂,她们还把有无性生活作为丈夫是否在意她并愿意与她建立亲密关系和婚姻是否稳定的重要表征之一,这是女性建立和维护自信心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强烈心理渴望的意义更为重要。人类文化学专家何小培提出反性向歧视的社会性别视角问题,指出目前男同有倾诉和获得性满足的渠道,但有性需求的很多同妻却无法表达其需求和欲望,这种非常不公平的情况与男权制有关。女性学和性别研究界刘伯红指出,不能因为自己受到歧视,就自认为拥有歧视他人的特权;不能为了达到自己不被歧视的目的,就让不知情的女性理所应当地为自己做出牺牲;反对性向歧视的同时,也应当反对性别歧视和对女性的歧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坚持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在所有领域都应该是一致的;为此,男同应当爱护和善待为他们做出重大牺牲的不知情的妻子,在争取自身权利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尊重和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
本项研究与上述批判性思考表明,有必要加强对男同的教育,鼓励男同反对性向歧视的同时,积极提升性别平等意识,支持青年男同拒绝传统婚姻,引导已婚男同进一步善待配偶。需要使男同普遍认识到,把侵害女性权益合理化,并以此作为获得平等的正当权谋,是无法获得伦理支持的,男同的这种对策会使自身群体陷于被动地位,进而强化性向歧视。
本项科研的最后部分的许多信息有重大提示意义。在中国抗击艾滋挑战的进程中,男同民间抗艾组织是各高危行为人群中的优秀表率。男同批判性向歧视时同样站在“道德高地”。然而本组女性对自己男同伴侣的负面评价,却反映出已婚男同的道德窘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这组女性和男同有共同生活史并通过多渠道了解相关知识,可多数人并不知道当代科学把同性爱定位于正常现象。生活使她们对当今中国社会有关性向教育的严重匮乏产生真切感受并渴求性别平等,她们没有把不幸婚恋的责任简单归咎于男同,相反,其中相当多的人意识到推进与性别、性向有关的权利保障水平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路径。本研究结果证明,性向歧视迫使男同普遍结婚,进而使一个受害群体成为另一个弱势群体的苦难之源,传统婚姻和生育文化制造了双重苦难;当同性爱者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之时,同样受损的是一般女性的权利;女性权利如果拥有充分保障,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男同与她们结婚;平等的大环境会鼓励男同更负责任地面对个人生活。有调查表明,当今中国仅1/8的成年人“非常同意”赋予同性爱者平等权利。因此,中国需要积极推进面向全社会的性向教育并提升民众对性别平等的认知水平,意识到平等之城不可能建构在性向压迫的流沙之上。在这一过程中,学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谨此向《同妻家园网》(2011—2012年)创办者萧瑶女士和网站志愿者、向参与本项调查的所有女性真诚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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