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伴侣分手暴力的质性研究
文章导读:同性恋伴侣分手暴力指的是同性恋情侣之间,面临结束情侣关系时,双方之间的暴力。本研究采取质性研究方法,主要从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中收集案例来进行研究。文章分析了四个方面:(1)同性恋和异性恋伴侣的分手暴力的相同点与不同点。(2)同性恋伴侣分手暴力与异性恋相比所存在的独特性。(3)“被逼暴力”——暴力的流动性。(4)同性恋运动与同性伴侣分手暴力。伴侣暴力的预防与处置首先要破除受暴者都是女性,施暴者都是男性的迷思,其次是破除施暴者与受暴者二元对立的迷思,注意到权力关系与暴力关系的流动性。 |
伴侣暴力通常指有伴侣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的暴力,包括婚姻关系、约会关系、同居关系或前任的伴侣关系。伴侣暴力的形式通常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行为控制、经济控制。分手暴力属于伴侣暴力,即分手过程中双方发生的暴力。同性伴侣暴力指的是两名同性恋或双性恋伴侣之间的暴力,除了没有婚姻关系,他/她们之间同样存在着上述的三种伴侣关系形式。同性恋伴侣分手暴力是同性恋情侣之间,面临结束情侣关系时双方之间的暴力,其背后可能是歧视同性恋的文化,以及个人性格、情感等因素的影响。
1 问题提出
近年来,在异性恋家庭暴力现象社会可见度显著提高及社会各界反家暴立法呼声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反家暴法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计划中。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所遭受的暴力已经成为学界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针对大学生情侣间暴力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近年同性恋社区内部和学者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权益问题关注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同性恋伴侣暴力开始浮出水面。
同性恋社群内部是最早开始关注同性伴侣暴力议题的,我国首份由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资助的关于女同性恋者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同性恋者中遭受过同性伴侣暴力的几乎占到被调查人数的近一半(42.2%),可见同性伴侣暴力比较常见。在我国大陆地区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尚未纳入主流社会价值观,对同性恋权益也缺少足够重视的情况下,对于同性伴侣暴力的关注自然少之又少。2014年11月25日开始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将同居关系、同性伴侣关系置于该法之外。相比而言,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2007年的修法过程中,已将有同居关系的同性恋伴侣纳入保障;香港在2009年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同时条例更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本文希望通过对同性伴侣分手暴力的研究,促进社会对同性伴侣暴力的认识,了解其与异性恋伴侣暴力的相似与相异,提出应对同性伴侣暴力的建议。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质性研究方法,所用案例主要来自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的“白丝带男性终止性别暴力热线”(4000 110 392),该热线为公益性质,免费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帮助。国际社会以往在使用“性别暴力”概念的时候,通常指“针对妇女的暴力”。但白丝带志愿者网络的负责人提出,性别暴力应该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包括性倾向暴力。所以,同性恋伴侣暴力也在该热线关注的范围。
本文利用来电者与接听者的咨询录音文本作为分析材料,对热线中三个同性伴侣分手暴力的个案进行分析。此外,还有一个案例来自2013年在同性恋社区广受关注的女同性恋分手暴力,利用的是受暴者的微博上公开的自述文字。
研究中涉及对象的基本信息如下:
A案:
A1,女,受暴者,38岁,公司职员;
A2,女,施暴者,32岁,目前无业。
B案:
B1,男,受暴者,42岁,工人;
B2,男,施暴者,35岁,目前无业。
C案:
C1,男,受暴者,40岁,国企高管;
C2,男,施暴者,28岁,国企员工。
D案:(此案的信息取自微博。)
D1,女,受暴者,30岁左右;
D2,女,施暴者,30岁左右。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对于可能泄露出其身份的信息做了必要的处理。
3 应用理论
本研究应用的主要是莎伦·布雷姆关于伴侣间权力关系的理论。
从社会交换的角度来看,权力是对价值资源的控制。在一段伴侣关系中存在着权力关系,关系中的一方可以通过控制对方从该段关系中获得自己想要的,可能包括对共度时间的控制、对于示爱的控制等等,这就是控制权力的产生。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在两个人的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程度就是一种“权力货币”。对关系依赖较少的人,往往拥有更大的权力。社会交换理论认为替代性选择也会影响权力平衡,在当前的关系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替代性选择的人会对关系更为依赖。
权力的表达方式包括言语和非言语行为,暴力就是表达权力与控制的方式之一,言语行为的暴力在实施权力中更普遍。另一种理解权力过程的方式即考察使用权力的一般风格。学者对于不同性取向和性别的人群的研究指出,使用权力的一般风格的研究中一方面是直接的权力类型(如要求)——间接的权力类型(暗示),另一方面是双边的风格(如说服)——单边的风格(如抽身而退)。研究还发现,同性恋与异性恋的权力类型没有显著的差异,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之间也没有显著差异。总体来说,在关系中拥有更大权力的人会更多的使用直接的权力策略。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同居和婚姻关系中的伴侣之间的吸引力水平是相当的;婚姻作为对关系维持的影响因素比性取向这一影响因素作用更大;同性恋者的伴侣关系的解体要比已婚的异性恋伴侣的离婚的可能性要大。
布雷姆还从个人的人格角度探讨了权力关系,相关研究认为权力需求反映的是对弱点的担忧,不安全感强的人渴望权力以便获得力量和安全。
4 文献综述
西方对于同性恋伴侣暴力的研究成果较多,其次便是我国台湾和香港,大陆起步较晚,所以成果较少。
近十年来我国大陆对于异性恋家庭暴力的研究开始增多,重点关注于家庭暴力中受暴妇女的权利问题,并没有直接关注离婚暴力的研究。
大陆为数不多的对于分手暴力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大学生恋爱中被迫结束关系的一方对主动结束关系一方的暴力,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甚至更严重的敲诈勒索、故意杀害对方的犯罪行为。暴力主要涉及三种形式:对自己的暴力、对对方的暴力和对与其恋爱关系的结束相关人的暴力,如情敌等。前述对于大学生分手暴力的研究,主要关注的不是分手暴力,而更多是针对大学生这个受全社会关注群体的身心健康,分析失恋后的暴力对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影响。所以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所关注的基于性别的分手暴力有一定的差别。
与大陆相比,香港和台湾对于同性伴侣暴力的研究相对丰富,如香港同性亲密伴侣暴力行为研究显示近半数受访者曾遭伴侣身体攻击、身体损害及/或性威迫,且通过对比显示同性亲密伴侣暴力问题较异性伴侣更严重。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还支持出版了同志伴侣亲密暴力自助手册。
台湾和香港有专门针对分手暴力的研究调查,针对如何安全分手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根据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公布的新闻调查结果:从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底,台湾平均每月就有14.7件恋爱暴力、分手暴力和情杀的新闻事件被报道,调查认为性别权力不平等仍旧是此类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调查还显示一方提出分手是最容易发生暴力的情况。根据香港针对青少年处理恋爱分手的调查\[13\],2011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拥有恋爱分手经历的被调查者中存在分手暴力的情况,且每个人可能是多种形式暴力的受害者和实施者,其中包括被对方骚扰(32.2%,65 人)、要求复合 (19.3%,39 人)、被对方用言语中伤(20.3%,41 人)或用言语中伤对方(18.4%,37 人),甚至自我伤害(18.3%,37 人),还有人会选择一些伤害性更大的行为表达其不能接受分手的现实,他们会用社交软件中伤对方(8.9%,18 人)或被对方中伤(10.4%,21 人),阻止对方(9.4%,9 人)或被对方阻止发展其他恋情(7.5%,15 人)。
西方对伴侣暴力研究拥有着成熟的成果,对于暴力的形式以及成因皆有理论加以解释,像权力与控制、暴力的循环都是在探讨伴侣暴力时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同性伴侣暴力的关注与研究挑战并发展了认为只有女性是受暴者的观念。同性伴侣的分手暴力在西方也少有直接讨论的,一般也是作为伴侣暴力的一部分被关注。很多西方学者从性别气质角度来研究同性伴侣的暴力问题,例如,对于女同性恋伴侣暴力而言,存在着对于偏男性气质一方的性别偏见,该偏见导致偏男性化的女同性恋通常会被认为是施暴者。但一些从同性伴侣暴力的个体生命经验考察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已经不再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考察因素并作为解释变量,同性伴侣暴力是由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动力学等复杂的相互作用的因素共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