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问题的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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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与非骚扰的鉴别
骚扰与非骚扰必须加以鉴别。
在未婚男女之间,以相互尊重和双方自愿为前提,以各种为对方所愿意或能够接受的方式,表示爱慕,表白爱情,以至提出求婚,虽然也是以性爱为基础的,却不是性骚扰。
性骚扰有时被称为“非礼”,可见有礼貌地求爱和求婚,被追求者尽管可以委婉地或断然地拒绝,却不能斥之为“性骚扰”。
求爱遭到拒绝之后,继续不断地送鲜花、寄情书能不能定为性骚扰?每天等在家门口和单位门口,你走到哪儿他跟到哪儿,能不能定为性骚扰?此类情况一般不宜轻易定为性骚扰。不过,如果行为人是已婚者,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示爱”,或虽未结婚,但已经屡次遭到明确拒绝,仍然无休止地纠缠,亦可定为性骚扰。至于连形式上的文明礼貌都不讲,而是作露骨的性要求或性表示,自然只应视为性骚扰。
社会对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性骚扰的社会对策必须考虑到两本基本点:一要有利于被骚扰者进行正当防卫与自我保护,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人身安全与合法权利;二要能够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以“性骚扰”的罪名进行诬陷与敲诈。
总体而言,性骚扰的社会对策必然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前述多因素论的原因论正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根据。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就是要针对导致形成性骚扰行为心理结构和行为机遇的社会因素、心理意识因素,以至生物因素,分别采取从近期到远期的有效的系统对策。其中包括:
法律对策(立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教育对策(性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行政对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纪律处罚),医疗、保健、优生对策,等等。
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全方位、积极、恰当的性教育是针对性骚扰以至一切性犯罪的最重要的治本措施之一。性教育内容中应包括性智育、性德育、性体育、性美育和性技术教育,其中也包括性骚扰对策辅导。
性骚扰的个人应对
全社会,特别是易受骚扰对象(易受侵害对象),应当得到性骚扰对策辅导。这也是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至少在目前,一般老百姓遇到性骚扰,的确还是一件很难对付的事。社会还没有提供特别有利条件,以保障公民不受骚扰的侵害。
据笔者研究,现实生活中,被骚扰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应对类型:1.怯懦忍受型;2.失措盲动型;3.强烈抗御型;4.机智斗争型;5.趋利上钩型;6.同流合污型。
笔者推崇的机智斗争型,首先是保持头脑的冷静,迅速判断怎样才能针对骚扰者的具体情况最有效、最成功地抵制和战胜骚扰者,而不是失措盲动,也不是简单地不顾效果地强烈抗御,当然更不是怯懦忍受、趋利上钩或同流合污。
其次是婉言或断然拒绝骚扰者,提出严正警告,令骚扰者放弃非份之想。同时,避免在封闭环境中单独与骚扰者接触,万一进入封闭环境则尽快脱离。第三是酌情向纪检部门举报。如果有条件,可以设法取证。取得证据后,即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指控骚扰者,请求公安机关对骚扰者进行处罚。
证据与取证
除了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利用人多拥挤进行的性骚扰而外,性骚扰一般很少在大厅广众之下公开进行,常常都是私下进行的。因此,不易有证人,也较难取证,因而很难到司法部门举证。然而法律是最讲究证据的,这是一个矛盾。其实,因为大多数性骚扰者都不会轻易罢手,有准备地取证还是可能的,例如用自己家或自己办公室的录音电话结合“来电显示”可将骚扰电话录下来作为性骚扰证据之一,自己家的和办公室的录像(包含录音)亦可成为证据之一。被骚扰者举报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还可以进一步依法采用必要手段取证。
关于录像和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过去曾有过“未经他人许可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只要通过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
被骚扰者的直接指控理应同时被视为重要证据之一,不过,仍应有其他佐证予以印证,才好认定,否则将难以确保完全排除自称“被骚扰”而诬陷他人的可能。
立法前有临时对策
在尚未制定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更为完善的法律或法律条款之前,可酌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下列条款: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结伙斗欧,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作为临时对策,建议权威部门对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将性骚扰明确地包括在“侮辱妇女”的概念中,规定被骚扰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报后必须立案侦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在查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被骚扰者的名誉和人身安全,以增强查究和处罚性骚扰者的操作性。还应指明男性特别是少年儿童遭受性骚扰者与女性应享有同样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被骚扰者不应仅限女性。
立法思考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补充关于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并做出较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制订专门的《性骚扰预防和处罚条例》。此项立法工作应力求达到:
1.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不是学术界定);
2.力求有效地遏制性骚扰的蔓延,确保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性)尊严和性权利不受性骚扰的侵犯;
3.大大增强预防、指控和查处性骚扰的操作性。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