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中国对一夫一妻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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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的一夫一妻制,指的是中国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的一夫一妻制。新中国已经建国五十周年,新中国的婚姻制度可以分为前三十年和后二十年两个阶段。后二十年的婚姻制度就是本文要探讨的现在中国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前三十年中国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提倡妇女解放,提倡男女平等,提倡婚姻自由,保护军人婚姻,反对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废除童养媳制度,禁止重婚和纳妾行为,禁止通奸和卖淫。结果是消除了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一夫多妻现象和卖淫嫖娼现象,使旧的一夫一妻制得以进入一夫一妻制的新阶级,并使新的一夫一妻制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得到了稳定和发展。
(一夫一妻 只是原则?)
但是后二十年中国的婚姻制度怎么样了呢?如果说,它仍然属于新阶段的一夫一妻制的话,那么应该说,它已经进入了一个遭受严重破坏的阶段。破坏的具体表现是:卖淫嫖娼死灰复燃,泛滥全国;通奸养妾肆无忌惮,蔓延全国。其中有养“小蜜”,有些人发财后养二奶。婚外同居者形同夫妻,实为重婚。通奸者有了新说法,将奸夫、情妇称为“拥有魅力”的“第三者”。有些“第三者”抛头露面,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行为振振有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些台湾商人破坏两岸法律在大陆重婚或通奸,妻子在台湾求告无门台湾妇女界对此颇多微词,戏称此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现象为“一国两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种破坏现象,在前三十年的中国是不容许存在的。这是后二十年的社会病态,我们必须予以纠正。
上述社会病态反映在修订后的刑法中所新增的一些罪名,便可充分证明现在中国的一夫一妻制确实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什么刑法要增设这些新罪名呢?因为通奸者已经不满足于一对一的通奸行为,而追求一男多女、一女多男或多男多女的群宿群奸,于是,中国刑法不得不在第301条增设聚众淫乱罪。因为嫖客们已经不满足于嫖妓女,还要求嫖男妓,于是,中国刑法不得不把被嫖的对象由“她”扩展到“他”,从而将旧刑法第169条,“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规定修改成新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其中,不但扩展了被嫖的对象,而且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还增加了“介绍他人卖淫”这个行为选择要件。
与此同时,新刑法还新增了第358条的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以及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因为嫖客们要求妓女“年轻化”,要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结果“童妓上床”,于是中国刑法不得不在第360条增设嫖宿幼女罪。在一夫一妻制受到严重破坏的同时,嫖娼、卖淫和通奸等行为也造成了性病的死灰复燃,于是,中国刑法又不得不以第360条增设了传播性病罪。在上述修改后的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之后,在新公布的共产党的纪律中,嫖娼、卖淫和通奸等三种行为都是要受到处分的。所有这些现象,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现在中国的一夫一妻制确确实实正在遭受严重的破坏。
这种破坏的严重性究竟表现在哪里?回答是破坏了一对一的平等的独占性的夫妻关系,如果任凭这种破坏继续发展下去,那么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便从事实被取消了。这样一来,家庭也要遭受破坏,因而使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所追求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等理性婚姻原则在中国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