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前的少女性权利的问题
文章导读: |
由性法学专业季员会建议发起的关于开展“少女性权利”的讨论,确有必要,因为它涉及到准确地理解法律和正确的舆论导向问题,因此愿就个人的认识,发表浅见,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关于“少女性权力”的相关讨论,本人最深之体会为研究要科学,宣传须谨慎。
(卡通少女形象)
关于女性性权利
“女性性权利”这个名词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针对传统的以男权为中心的旧观念,特别是针对在报刊上时有披露的“婚内强奸、性骚扰”等案例而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按照新近出版的《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性权利”即个体在性关系和性活动中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的个人权利。一般说来,性权利应该由法律确认和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补偿。
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待“性权利”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到保护,使之不受侵害(婚内强奸就是侵害了已婚女性同意或者拒绝性交的权利);二是合法地、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利。
14岁周岁前的女性性权利就主要体现在第一方面的内容,即受到保护,使之不受侵害。因为此时的女性无论从智力到身心都还不具备行使性权利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性权利不仅指性交的权利。如14岁前的女性有不受性骚扰,要求成人予以保护的权利;身心正常发育,不受歧视和虐待的权利,了解自己身体构造的权利;月经期要求休息照顾的权利;展示自己青春魅力的权利;与异性正常交往的权利等等。对这一时期的女性,法律规定是严格禁止与之发生性行为和性关系的,不论女性同意与否,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这是法律保护女性性权利的最低的、不可超越的界限。至于说此时期女性自己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活动”,只要在实际行为上不涉及他人,不影响社会,哪怕是自慰,也属于个人的私事,个人的权利。然而如果少女沉湎于其中而影响身心健康发展,法定保护人从关怀、爱护考虑出发,也应给予正确的教育和指导。这种合理干预是保护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能以无权干涉为由加以否定或剥夺。
从14周岁到不满16周岁的女性是否就有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即行使性权利的自由了呢?否!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这部分人,在某些场合,可以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在另一些场合,还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和意识对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等做出辨认、判断和控制,没有行为能力,而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保护人代为负责。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这部分人也属于“相对责任年龄”。因此说“少女年满14周岁以后就具有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利“这句话是不能成立和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从16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直到20周岁(女性法定结婚年龄)前是否可以自由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和性行为呢?也不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性行为以男女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具有这种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和性关系,才随之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没有“法定性交年龄”的规定,只有“法定婚姻年龄”的规定,也就是说,“性交和婚姻在法律上是一回事”。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允许做的行为。”确实,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14周岁女性性交的规定,但不能说法律没禁止就可以做。我国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一般包括三种规范,即肯定性规范(指人们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指人们不应该这样行为,任意性规范(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这第三种规范,法律的目的也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宏观的评价标准,法律就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律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合法或违法。当然,仅根据法律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一般地说,法律只能作为判断是合法不是违法的准则;同时,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大量的人们的行为,法律不加调整,由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再有,不违法并不一定等于合法,法律对某些行为虽然不明确禁止,但也不意味法律就支持和保护这种行为。我们并不否认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婚前、婚外性行为,但必须明确指出,这些行为是违反有关性的法律规范的,只是尚未构成犯罪,多数被确定是思想认识问题和一般性错误行为,基本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通常使用批评、教育、道德舆论和宣传谴责的方法解决,也采取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来规范调整。因此所谓“14周岁前的性关系是严格禁止的,14岁后就不禁止了,不禁止的就是许可”的推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既有害于少女的身心,也有害于社会的正常秩序。它既不符合国情,也不会被有社会良知和正常道德观念的广大人民所接受。
关于正确的舆论导向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并在这方面判定了许多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我们常说“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目的就是为了宣传主张发表作品时要注意社会效果,要有利于“两个文明”的建设,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要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我们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无论是研究学问还是发表作品,都不应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首先在研究时要力争科学、严谨和准确,其次在宣传时还要讲究范围、场合和分寸。尤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时,更要十分谨慎,以避免“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避免以讹传讹,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