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社会心理层面解析
文章导读: |
近几年来,围绕《婚姻法》的修改与实施,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论的某些焦点已超越了法律的范畴,径直涉及婚姻的本质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何去何从这样的深层问题。婚姻关系毕竟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毕竟是整个社会对婚姻关系进行维护、监督、调节和舆论干预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一个社会的婚姻法都必须反映该社会文明进步的主流要求和大多数人认同的价值规范,否则就会失去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者有责任参与婚姻法的讨论。
然而,正如大家所知,社会学者们发表的意见不尽一致,原因不仅在于本身的知识水平、信息来源、研究方法以及阅历、价值观等个人情况的差异,而且还在于婚姻家庭社会学在我国尚属新的学科,迄今并无成熟的、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学派及其广为接受的研究结论。因此,发表一些个人的肤浅看法。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长期进化的结果
有人提出,现代社会的婚姻法要进一步保障夫妻聚散的权利,尊重个人行使“性权利”的自由,解除一夫一妻制强加于男女的道德义务,维护“私权”,体现“人性”与“人权”,云云。这些言论,乍听起来很是悦耳,而且得到部分有影响的媒介宣扬与炒作,在社会公众中引起诸多困惑,甚至混乱:似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了,需要来一场两性关系的“大革命”。
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人类曾经历过漫长的野蛮时代,那时是没有婚姻的。男女群居、杂交,聚散自由,性发泄出于本能,随意享用天赋的“性权利”,孩子生来不受父母保护,谈不上责任义务。也正是在那样的野蛮时代,有些人种与部落自生自灭,衰亡绝种,与野生动物世界的情形差不多。
但人类毕竟是最高级、最聪明的动物。万年之前,人类有了禁止乱伦的规则,那便是第一部《婚姻法》,它标志着人类无婚状态的结束,也标志着两性之间合法性关系的开始。禁止乱伦使人的“性自由”受到了最初的限制。随着人类文明的持续演进,两性关系的法定形式就从群婚到多配偶婚、对偶婚,最终建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其中的每一步进展,都对本能的“性自由”施加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体现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规律,从“自然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的进步。
那么,人类为什么在其文明进步过程中要对自己曾随意享受的“性自由”、“性权利”加以限制呢?首先当然是为了生存繁衍。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婚姻制度来限制人类本能的性欲发泄和保护人类的生存繁衍,人类文明会达到今天这样的局面吗?可以说,今天存续下来的人种与民族,正是被婚姻文明制度拯救出来的幸运者;人类之所以能创造出今天这样的繁荣,首先要归功于以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为基础而确立的社会文明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创造发展才得以充分保障,“人性”与“人权”才可能真正实现。
的确,在有了婚姻制度,特别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后,男人女人的性欲发泄就没有多么自由了。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里,都不得不克制甚至压抑本能的性冲动,以保证其正常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和家庭生活。这,难道不是作为最高级动物的人类与低级动物之间的本质区别吗?如果我们冠冕堂皇地把自己称作人类,而又向往着甚至实行着动物世界的那种性交配自由,那我们究竟属于哪一类呢?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史蒂芬·考伟曾经指出:“人类两性生活的组织法则,并不是被某个人发明出来的,而是对人类进化规律的反应。正是这样的法则,奠定了人类生活的牢固基础,并维护着人类生活组织的持久性,从家庭组织到社会组织。”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米德在考察了各种文明制度的兴衰之后总结说:“就我们所能找到的人类最早期活动的记录来看,我们的祖先总是以家庭为生活据点的。我们没有发现过任何民族在毁坏家庭并以别的生活制度取代它之后能够持久兴盛。尽管有人一次又一次地倡导家庭革命并付诸实验,人类社会却依然肯定非依靠家庭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单元不可,即由父亲、母亲与子女所组成的家庭。”这两位学者所提到的家庭,显然都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孩子与双亲生活在一起的完整家庭。单亲家庭和其他形式的家庭,不过是意外和非正常情况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