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越轨的边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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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至少在克隆人合法化且普遍化以前,性行为仍然是维系人种延续、维护人种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性越轨是越轨社会学的一个重要领域。随着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的拓展以及社会生活、交往方式的变迁,社会规则和规范也在发生悄悄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性越轨问题不仅显得必要,而且对于重建性秩序,建立文明、理性的性观念,维护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究竟什么是性越轨,或者说性越轨的边界究竟是如何确定的?本文试结合学界已有观点,对传统意义上的几种性越轨行为重新进行思考,以期在社会运行的不同层面重建性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
1“轨”和性的社会性
“轨”是维护社会运行以及能否得到社会群体默认、接受或认可的潜在或现实规则、规范。“轨”是在人类长期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等实践中产生的,并且因为人类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变更而推陈出新不断变迁的。因此,社会性是“轨”的根本属性。
就目前社会运行而言,“轨”所调节的范围至少包括四大方面:(1)知识领域——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之一;(2)精神领域——是心理学和哲学等人文学科的探讨对象;(3)现实物质生活领域——是伦理学、法律等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4)网络空间——是与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关的科技、经济和法律调节的对象。无论是那一个领域,“轨”所调节的对象只能够是人或人类的产物;所调节的范围只能够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人所参与的物质或精神活动及其产物。
与“轨”一开始就是人类生产或生活实践方式及其产物不同的是,性行为一开始就是个体生理和心理成长与发育的结果。因此,性行为既是一种为维持人种延续,也是维持自身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的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自然属性至今仍然保留在不同类型的主导文明中的对异性健康或雄壮的审美追求中。即使在今天,在对异性智慧这种纯粹的类或社会产物的认可中,与其说是对纯粹的社会行为的认可,不如说是对异性在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与竞争的演化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生存本能中隐含的那种择优取向所决定的。现在人类学和生物学研究已经有力地证明:这种择优取向不仅存在于属于人这个类的社会,而且存在于其他动物群体,乃至于包括植物在内的一切高级生命体中。因此,自然属性在决定性行为选择对象上仍然在潜意识甚至是无意识的深层面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人类文明演化到今天,尽管在性行为的选择对象上,自然本能仍然在潜在层面发挥重要、有时是根本性的作用。但是人类学的研究所提供的更加具体的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群体对性与性爱对象的选择上,仍然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在中国云南尚存的以女性为主导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中,身强体壮恰恰是对女性而不是对男性的要求,这表明对性和性行为对象的选择在取向上和心理上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恰恰是性和性选择行为存在着社会性的重要标志,这种标志是因生产、生活以及交往实践方式的差异所带来的结果。以主导观念或行为支持范围的多寡来判断性行为是否越轨,显然不是人类学、社会学所提倡的方法,也不是研究者应有的视野(仅仅是信徒的虔诚)。
2判定性越轨行为标准的可变性与确定性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科学研究中,究竟哪些性行为是越轨的,哪些属于一般性性行为,二者之间很难划分出一条清晰的边界。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明确的二分世界,其中间有灰色地带,有些性行为的属性是模糊的,是介于越轨和一般性性行为之间的。比如,发生在两个处于无婚状态中的男女没有在恋爱的名义下,不以婚姻为目的,没有金钱利益关系而发生的性行为,他们是自愿的、对彼此没有伤害的、在私密空间中进行的个人的性行为,很难将其界定为是越轨的,但其随意的性行为,和社会群体共享的准则,价值观念的思想、感受或行动又是有距离的,也很难说其不越轨。我们可以确定,人类的越轨行为是分层次的,分等级的,连续的和过渡的。
越轨行为是相对的,互动的,视不同的文化环境而定。就是说对越轨行为的判定具有不确定性,是动态的。罗素曾言:“罪恶因地理位置而异。”某种性行为的属性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时代是有差异的。在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演进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环境、生存条件的差异,使生活和行为方式也表现出种种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轨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中同样存在差异,由此而带来了判断标准上的差异,这就使判断标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说我国云南摩梭人的“走婚”,在当地的文化环境中就是正常的或非越轨的;而在以定居和农耕为基础上形成的汉文化看来就是不正常的或越轨的。婚姻形式社会认同上的差异表明:判断是否越轨的标准即使在横向空间角度上也具有可变性或不确定性。同时,这种差异之所以能够被辨别出来本身也表明,对于特定的、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下的居民,其判断是非、曲直、好坏的轨(标准)又是确定的。例如,即使到20世纪末,男女同在一池游泳在汉文化主导的中国农村仍然被看成是一种行为放荡;而在中国城市则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在更强的法律意义上,一些国家把合法婚龄定在13岁或15岁,这在以18岁为法定婚龄底线的国家中显然是非法的。
所以,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某种属性,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某种结果,是一种社会标准。行动本身所处的文化环境对其属性的界定,具有直接影响。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时代,因性规范的不同,对其行为属性的界定不同。另外,行为的越轨的层次与行动主体自身的身份密切相关。比如卖淫,是否处于婚姻中,其越轨带来的伤害就有差异。
因此,是否越轨既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社会问题?性越轨的判定标准既有不确定性,又有确定性,使得性行为越轨或越轨性性行为成为越轨社会学中的一个难点。在越轨社会学看来,越轨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正常的、固有的现象,否则“轨”既没有变迁的必要也没有变迁的可能。轨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至少提供了一种可以为人所接受和认可的心理和行为边界。无边无界,就无轨可言,有轨才有越轨。只有确定准则的标准理清了,性准则确定了,我们对性越轨的内涵和外延才有清晰的把握,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性行为,维持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