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性教育教材内容的时效性评估——以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书为例
文章导读:本文以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书为例,通过拟定性教育教材的时效性标准,对馆内性教育教材的内容进行时效性评估,得出过时教材的具体情况,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与性教育教材编写者提供相应建议。 |
3 性教育教材内容的时效性评估
3.1 时效性标准的拟定
本文要对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现有的性教育教材进行时效性评估,因此时效性的标准是此次研究的重中之重。性教育教材的时效性评估目前国内鲜有研究,因此笔者在阅读了一定的参考文献后,拟定了以下五条评估用参考依据。
3.1.1 对婚前性行为的表述
传统性道德禁止女性发生婚前性行为,俗称“守贞”,与此同时,男性则鲜被要求杜绝婚前性行为。这种传统性道德至今依然有很强大的影响力,同样是发生了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负面评价往往高于男性,甚至有认为男性性成熟后迟迟没有发生性行为是男子气概薄弱的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对女性婚前性行为的约束往往比男性要强。然而这种做法很明显是性别不平等的表现。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性教育教材当中提倡女生拒绝婚前性行为,而又对男生没有相对应的要求时,那么该书是过时的。此参考依据的评估方法是关键字句筛查,如果被研究图书出现了“守贞”、“避免婚前性行为”的相关字眼,则考量是否对女生和男生都提了相对应的要求,或是否同时列举了婚前性行为对男女双方的危害。
3.1.2 对性犯罪客体的理解
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关键点在于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括男性在内。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在进行性安全教育时没有把此条例纳入考虑范围,对男生也进行一定的性安全教育,那么该书是过时的。此参考依据的评估方法是关键字句筛查,如果被研究图书出现了“性安全”的相关字眼,则分析是否对男生和女生都进行了以可能被侵犯为前提的性安全教育。
3.1.3 预防艾滋病宣传的恐怖渲染
艾滋病预防宣传是当前国内性教育被普遍接受的形式之一。出版年份较早的艾滋病预防教材倾向于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展示艾滋病的恐怖,触发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以此来达到预防艾滋病的结果。具体形式包括用图片、文字来展示和描述艾滋病患者并发症的症状,案例分析来展现艾滋病患者的悲惨遭遇等。1996年美籍华裔科学家何大一提出的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俗称“鸡尾酒疗法”),此后经临床实验证明对艾滋病疗效显著。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鸡尾酒疗法的成本逐步降低,已达到普通民众可以接受的程度。虽然此疗法具有不可忽视的副作用,且不能彻底根除HIV病毒,但此疗法已经能够大幅延长患者的寿命,有效防止并发症的发生。因此,过分夸大艾滋病患者的症状是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的。而且这种恐怖渲染也有污名化艾滋病患者之嫌,对减少乃至消除普通民众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毫无帮助。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性教育教材在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时使用了恐怖渲染,则该书是过时的。此参考依据的评估方法是筛查教材中是否出现以下两种情况:①展示艾滋病患者症状的图片;②夸大艾滋病的危害,其列举的危害与客观事实不符,如认为艾滋病患者寿命很短且无法治疗。
3.1.4 对待同性恋的态度
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第三版(CCMD-3)》将自我和谐的同性恋从性变态条目中删除。至此,在中国,(自我和谐的)同性恋不再是精神疾病。同性恋非病化发生在2001年,很多2001年前后出版的性教育教材依然对同性恋持有排斥态度,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疾病,而这与《中国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第三版(CCMD-3)》是冲突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被研究的图书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是排斥、避免、抗拒的态度,那么该书是过时的。此参考依据的评估方法是关键字句的筛查,主要关注的是教材如何描述、评价“同性恋”,尤其关注是否将“同性恋”与“预防”、“避免”、“性变态”、“性心理障碍”等能体现出编者认为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词联系在一起。
3.2 教材内容的时效性评估
根据上述五条时效性评估标准,2016年10月21日至23日,我对选定的性教育教材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3.2.1 对婚前性行为的表述
选定的性教育教材在面对婚前性行为这个话题时,大体上有以下这6种情况:①对男女双方都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的要求;②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但没有明确对男女双方进行要求;③强调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危害;④强调婚前性行为对男性的危害;⑤不明确要求规避婚前性行为;⑥没有提及婚前性行为。以下是前5种情况的详细评估结果。
3.2.1.1 对男女双方都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的要求 张明在《性教育学》中对婚前性行为做出了这样的评价:“这种贞操观念并不仅指女性,男性随意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同样是不道德的、是违法的。所以青少年男女都应当保持自己的童贞。” 胡萍等的《门开了,何必翻窗:青少年性健康教育读本》则分析了婚前性行为对男生和女生可能产生的危害。这部分教材对男女双方都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的要求,虽然部分观点如“婚前性行为是违法的”是有问题的,但至少没有过分强调婚前性行为对某一性别的影响,淡化对另一性别的影响。因此,这部分教材是不过时的。
3.2.1.2 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但没有明确对男女双方进行要求 孟南奇在《青春健康同伴教育活动课程》中提出了规避婚前性行为的要求,但没有男女之别,也没有提及婚前性行为对男女双方的危害。类似的教材还有姜顺礼等的《男生女生大不同》和董惠娟的《性心理新视野——青少年性心理与性危机干预》。这部分教材也没有过分强调婚前性行为对某一性别的影响,因此也不过时。
3.2.1.3 强调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危害 林敏在《苦涩的「禁果」——青春期性道德》中批评了封建的贞操观,但同时又带有一定的封建残余:“女子如果在婚前失身了,往往会给婚姻这一终身大事带来阴影,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在很多男性的潜意识里把女性的贞操看得是头等重要”。田书义等在《性教育学》则只强调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危害:“‘婚前性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不合乎道德的,是有损于妇女的身心健康的。” 这部分教材只强调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伤害,进而向女性施加压力,无形中传达了只有女性应该避免婚前性行为的观念。这样的教材不符合时代发展,是过时的。
3.2.1.4 强调婚前性行为对男性的危害 科列索夫在《性教育漫谈》中,在谈及婚前性行为的危害时,大量地描述了对男性的危害。“男青年和成年男人的心理发育不仅停止在蒙昧无知的水平,而且受到破坏。他们不能理解自己的异性伙伴,他们同女人的交往时成功或是失败仅仅取决于生理上适应或是不适应。”“有些男人由于缺乏认识女人个性素质的能力,因而对女人的行为做出歪曲的判断,对其动机也无法做出判断。” 与此同时,此教材完全没有提及婚前性行为对女性的影响。因此,此教材也是过时的。
3.2.1.5 不明确要求规避婚前性行为 方刚在《性权与性别平等:学校性教育的新理念与新方法》中认为“大学生、中学生的性活动也并不必然影响学业,关键是如何处理,如何引导”。姜顺礼等在《男生女生大不同》中的表述则为“过分强调贞操和纯洁的性教育,对于不太了解性为何物的小朋友来说,会带给他们很大的压力和心理伤害,甚至造成社会问题”。这部分教材不强调规避婚前性行为,认为过于看重“贞洁”,过于强调婚前性行为的危害,并不是好事。到底能否允许婚前性行为是道德伦理学要考虑的问题,不过至少这部分教材没有只强调婚前性行为对某一性别的影响,因此这些教材不过时。没有提及婚前性行为的教材,有的是因为受众原因,还没到需要讨论这一问题的阶段;有的是教材主题的原因,不会讨论性道德话题。因此这些教材不能判断为过时。综上所述,在这一项评估标准下,过时的教材为上述情况中的第三种与第四种。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教材有6本,属于第四种情况的教材有1本。过时的教材共7本,占总数的18.92%。
3.2.2 对性犯罪客体的理解
选定的性教育教材在面对性犯罪这个话题时,大体上有以下这六种情况:①同时对男生和女生进行了性安全教育;②进行性安全教育时没有明确提出对某个性别进行教育;③同时对男生和女生进行了性安全教育,但性犯罪法律条例陈旧;④强调对女生进行性安全教育,男生的性安全教育一笔带过;⑤只对女生进行性安全教育;⑥没有提及性安全教育与性犯罪、性侵犯。以下是前五种情况的详细评估结果。
3.2.2.1 同时对男生和女生进行了性安全教育 张超等在《漫画青春囧事》中有这么一段论述:“性骚扰主要是女生会碰到,但是,男生也不是就一定遇不到,而且,也可能由于你的忽略,产生严重的后果。” 江汉声等编写的《性教育》中则表述为“受害者不全是女性,男性也会遭受性虐待。”这些教材明确提出要同时对男生和女生开展性安全教育,能有效破除“只有女生会被性侵犯”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男生的性安全意识。因此,这部分教材是符合时代发展的。
3.2.2.2 进行性安全教育时没有明确提出对某个性别进行教育 田书义等在《性教育学》中,在论述性安全教育的开展时,受教育对象表述为“儿童”,论述过程中没有明确提出对某个性别进行性安全教育。泽普、依莲娜·布吕莱的《性教育读本》与邹宇华的《青春期性教育指南》的情况与之类似。这部分教材没有明确提出在对女生进行性安全教育的同时,也要关注男生的性安全教育,不利于破除国内民众的普遍错误观念。但至少这部分教材没有过分强调只对女生开展性安全教育,因此这些教材至少是不过时的。
3.2.2.3 同时对男生和女生进行了性安全教育,但性犯罪法律条例陈旧 胡萍等的《门开了,何必翻窗:青少年性健康教育读本》同时对男生和女生进行了性安全教育,但在介绍性犯罪类型时,保留了已经被废除的嫖宿幼女罪。这本教材虽然核心观念是符合时代发展的,但其性犯罪法律条例陈旧,所以依然是过时的。
3.2.2.4 强调对女生进行性安全教育,男生的性安全教育一笔带过 秦云峰等在《幼儿稚童有性吗:和家长谈儿童性教育》中提到了男生被性侵犯的案例:“有的男孩子到个体书店去看书,遭到老板的猥亵。”但其性安全教育的标题为“教给女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贝圣爱等在《我知道的性知识》中对性侵犯的客体描述是没有男女之别的,但选取的性侵犯案例中受害者为女生,且通篇论述主要是针对女生的。这部分教材强调要对女生开展性安全教育,虽然意识到了也应该对男生开展性安全教育,但只是一笔带过。这样的教材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是过时的。
3.2.2.5 只对女生进行性安全教育 张明在《性教育学》中认为性犯罪的客体只是妇女,比如流氓罪有关性犯罪的部分是“侮辱妇女、猥亵妇女”。陈树恒在《诱人的误区——青春期性罪错》中同样认为性犯罪的客体只是妇女,性安全教育的标题则为“少女的自我保护”。这部分教材完全只意识到女生需要性安全教育,忽视男生的性安全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容易疏于防范,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部分教材是过时的。没有提及性侵犯的教材,有的是因为受众原因,还没到需要讨论这一问题的阶段;有的是教材主题的原因,不会讨论性侵犯。因此这些教材不能判断为过时。综上所述,在这一项评估标准下,过时的教材为上述情况中的第三种、第四种与第五种。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教材有1本,属于第四种情况的教材有4本,属于第五种情况的教材有5本。过时的教材共10本,占总数的27.03%。
3.2.3 预防艾滋病宣传的恐怖渲染
选定的性教育教材在面对艾滋病预防宣传这个话题时,大体上有以下这五种情况:①没有对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进行污名化,也没有提倡传播其症状图片;②使用或提倡使用艾滋病患者的症状图片进行恐怖渲染;③认为艾滋病十分严重,死亡率很高;④没有讨论如何开展艾滋病预防的宣传工作;⑤没有提及艾滋病。以下是前三种情况的详细评估结果。
3.2.3.1 没有对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进行污名化,也没有提倡传播其症状图片 方刚的《性权与性别平等:学校性教育的新理念与新方法》中针对性传播疾病与艾滋病有这么一段论述:“介绍性传播疾病与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但是,要警惕不要因此把性污名化。” 这部分教材意识到进行防艾宣传时,要避免学生因此对性产生错误认识,也要尊重HIV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因此,这部分的教材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时效性很高。
3.2.3.2 用或提倡使用艾滋病患者的症状图片进行恐怖渲染 董惠娟的《性心理新视野——青少年性心理与性危机干预》中在提及防艾宣传时有这么一段论述:“我们可以通过制作图片宣传栏的方式,告诉他们(大学生)性滥行为的危害——容易感染艾滋病。” 而贝圣爱等在《我知道的性知识》中直接使用了大量艾滋病患者的症状图片,来恐吓受教育者(见图1)。《我知道的性知识》是一本韩国作者原著,台湾译者翻译,以学龄前儿童与小学生为主要受众的性教育教材。向这批学生传播这样的恐怖图片,虽然能让学生认识到艾滋病十分严重,但也让学生对性与艾滋病产生恐惧感。而且现如今“鸡尾酒疗法”已经能够让HIV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避免图中的症状,这种图片并没有反映真实情况。因此,这部分教材是过时的,不符合时代发展。
3.2.3.3 认为艾滋病十分严重,死亡率很高田书义等在《性教育学》中针对艾滋病有这么一段论述:“艾滋病即后天免疫缺乏综合征,这是一种严重且致命的疾病。” 张明在《性教育学》中也提到:“就艾滋病传染性而言,并不非常高,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患者的死亡率则很高。” 这两本性教育教材都是1998年出版的,当时对艾滋病的治疗技术不及现在,艾滋病确实是一种十分致命的疾病。但现在“鸡尾酒疗法”的不断升级,已经能让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病毒水平低到无法检测,寿命接近正常人的水平。因此此两本教材的这种观点已经严重过时,不适应时代发展了。没有提及艾滋病或防艾手段的教材,有的是因为受众原因,还没到需要讨论这一问题的阶段;有的是教材主题的原因,不会讨论艾滋病。因此这些教材不能判断为过时。综上所述,在这一项评估标准下,过时的教材为上述情况中的第二种与第三种。属于第二种情况的教材有2本,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教材有2本。过时的教材共4本,占总数的10.81%。
3.2.4 对待同性恋的态度
选定的性教育教材在面对同性恋这个话题时,大体上有以下这6种情况:①尊重、包容同性恋者或有此倾向;②无明确表示对同性恋的态度;③有排斥同性恋的倾向;④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是性变态;⑤书中同时出现对待同性恋基本相反的态度;⑥没有提及同性恋。以下是对这6种情况的详细评估结果。
3.2.4.1 尊重、包容同性恋者或有此倾向 泽普等在《性教育读本》中,谈到“男生喜欢男生是否正常”时,有这么一段论述:“没关系,你可以慢慢问自己,到底是喜欢男生,还是喜欢女生。最终,你会找到一个正确的答案。” 姜顺礼等对同性恋者也有这样的论述:“爱情是无法预测的,必须懂得体谅、包容和信任。” 这部分教材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是包容、尊重,或表示出这样的倾向,体现了编者对少数群体的关注与尊重,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3.2.4.2 无明确表示对同性恋的态度 徐震雷等在《性教育学》中,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为基础,对同性恋进行了介绍。此教材指出了同性恋者群体容易遇到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教材没有表现出对同性恋的明确态度,只是罗列了一些事实与CCMD-3的论述。这种做法至少没有将同性恋归入“病”和“罪”的行列,因此这部分教材至少是不过时的。
3.2.4.3 有排斥同性恋的倾向 金雪莲在《性教育从“零”开始——如何跟孩子谈“性”》中对同性恋有这样的表述:“渐渐滑入了同性恋的阵营”。胡萍在《善解童贞2:6-13岁孩子的性发展与性教育》中描述青少年同性恋的案例时,选取的是一名男孩认为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是“变态”而产生自杀倾向。这两本教材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性恋是不正常的,但其用词与案例选取上体现出排斥同性恋的倾向。这部分教材是不值得鼓励的,这些案例中的学生受到如此大的压力,根本原因并不是其同性恋性取向,而是社会所灌输的错误观念。这两本教材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反而使得读者对同性恋产生错误的印象,因此这部分教材是过时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两本教材出版时,距离同性恋“去病化”已经过了整整10年。而且这两本教材的主要受众都是家长,占了受众为家长的教材的一半。因此,笔者认为编者在写教材时,为了迎合年纪较大、对同性恋接纳程度低的家长的观念,避开了对同性恋的正面描述。
3.2.4.4 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是性变态 刘彤等在《青春的困惑——青春期性心理》中对同性恋有这样的描述:“同性恋是当今世界上涉及面最广的一种性变态。”;“同性恋违背了性的自然规律”;“同性恋是中国文化传统所不能接受的”。秦云峰等在《幼儿稚童有性吗:和家长谈儿童性教育》中将同性恋的“成因”归结为“反性别抚养”,并且混淆跨性别者与同性恋者的概念,认为其“难以逆转”、“有弊无益”。毕比等在《性教育学》中提出“同性恋是一种越轨行为”,“需要精神医生的介入”。这类认为同性恋是精神疾病、性变态的性教育教材不在少数,而且基本还能被借阅。持有这类观点的教材都是上世纪出版的,已经完全落后于时代发展,是严重过时的。
3.2.4.5 书中同时出现对待同性恋基本相反的态度 江汉声等编写的《性教育》是由十数位专家学者针对某一话题、章节进行编写,最后整理成册的。由于主编没有刻意统一各方的观点,因此在一本教材中同时出现了对待同性恋基本相反的态度。医学出身的周励志对同性恋有着科学的认识,尊重同性恋的主体性,驳斥了不少常见的对待同性恋的刻板偏见。而社会学出身的彭怀真强调对同性恋者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同性间性行为的地方,应当有更好的管理与娱乐设施,使无意于此种行为的人可免受诱惑。”由于此教材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是割裂的,因此无法简单判断其是否过时,但也不建议继续在外借书库流通。
3.2.4.6 没有提及同性恋 在以上这5种情况以外,还有16本教材完全没有提及同性恋的存在。这些教材没提及同性恋,看上去貌似看不出教材编者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但实际上淡漠与无视也是对同性恋的一种暴力。这些教材在话语上抹去同性恋的存在,剥夺其话语权,对同性恋的伤害同样存在。因此,这部分教材也是过时的。综上所述,在这一项评估标准下,过时的教材为上述情况中的第三种、第四种和第六种。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教材有2本,属于第四种情况的教材有6本,属于第六种情况的教材有17本。过时的教材共25本,占总数的67.57%。
3.3 小结
通过拟定的五条时效性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评估过后,笔者发现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书中的性教育教材主要在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上是大多是过时的,其他部分大多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其中有三本教材在三条或以上的评估标准中,被判定为过时。因此这三本教材已经严重过时,需要特别关注。这三本教材分别是《性教育学》(张明著)、《性教育学》(田书义、蔺桂瑞、刘晓晴著)、《我知道的性知识》(贝圣爱、金大植、方明杰、iwi 《我知道的性知识》原由韩国作者写成,由台湾地区的译者翻译,iwi为译者的笔名,真实姓名不可考。刘芸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