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国际人权法和部分国家立法审视中国同性恋现状及建议
文章导读: |
各国(地区)对同性恋的立法状况
1 立法规定可结婚
(1)1988年12月丹麦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2)美国马萨诸塞州和加州允许同性结婚,但有8个州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家庭的权利,比如佛蒙特州允许建立登记伙伴关系。(3)荷兰给予同性恋者和异性恋婚姻相同的婚姻权,走在诸国最前列。(4)比利时、瑞士也允许同性结婚。
2 给予类似婚姻权
芬兰、法国、英国、匈牙利、格陵兰岛、德国、挪威、巴西、瑞典和南非给予同性恋者类似于婚姻权的权利,虽然没有达到荷兰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婚姻权,但也向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3 明确禁止同性结婚
波兰、拉脱维亚、韩国、越南、澳大利亚等国通过宪法或法律明确禁止同性婚姻。
4 对同性恋给予刑罚
(1)中国1997年修改前的刑法有“流氓罪”和“鸡奸罪”,禁止同性恋行为。(2)阿富汗、也门、毛里塔尼亚、越南、苏丹、沙特阿拉伯、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国家对同性恋的最高处罚为死刑。(3)孟加拉、不丹、印度、马尔代夫、乌干达、尼泊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圭亚那等国对同性恋的最高处罚为终生监禁。(4)巴哈马、不莱梅、埃塞俄比亚、伊拉克、牙买加、科威特、马来西亚、斯洛文尼亚、坦桑尼亚、汤加、津巴布韦、阿联酋、尼日利亚、肯尼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阿尔巴尼亚、阿鲁巴、奥地利、保加利亚、毛里求斯、叙利亚、多哥等国都会对同性恋行为处以不等期的徒刑。
由此可见,各国对同性恋的态度是大相径庭的,这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不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但也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应该尊重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干涉他国内政,但将同性恋行为处以死刑的确是严重的践踏人权,对此,不得不深表遗憾。
中国同性恋者的地位
1 社会地位
随着中国的开放,公众(尤其是青年人)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超过4000万的同性恋者,其中约有三分之二为男性。同性恋者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是恒定的,不会因为国家禁止或允许同性行为而减少或者增多。在以前,以及当前的很多人都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如果说他们(她们)真的不道德的话,那就是相当数量的他们(她们)结婚了,欺骗了对方,也使得婚内的性生活不如人意,导致了家庭的不幸。而至于其他的方面,并没有不道德之处。反对同性恋的人的观点大致也就是集中在“变态”、“疾病”、“违反自然”、“不能生育”等几个方面。但目前,随着公众的开放,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断提高的,在某些地区甚至已经超过了西方的发达国家。
因此,中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也是不断和异性恋者的地位缩小差距的。可以说,当今中国人对同性恋的认可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与国外不同,中国是公众认可同性恋程度高,而政府认可程度低,国外很多国家往往是政府认可程度高,而公众认可程度低。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已经有两个州认可了同性婚姻,但其实还有其他的州,州政府已经完全认可了同性婚姻,但由于本州公众的反对,而不得不暂停了对同性婚姻的讨论。
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是受严格意义上之宗教影响最小的国家之一,尽管儒学对国人的影响不可小觑,但其终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而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是反对同性恋的。从这点来说,中国的同性恋者是幸运的,因为大部分人不会把其当做犯罪来对待。中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具有潜在的“优越性”。所以,纵观世界,仅就单纯的社会地位而言,中国同性恋者的地位是略高于世界其他各国的。
但最大的问题是同性恋者之间不能生育,而中国又是一个太看重生育、太看重传宗接代的民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深入人心,如果谁是同性恋,人们往往会认为他(她)很不幸,这也是在中国推行同性恋合法化的最大阻碍。中国同性恋者社会地位的进步,也因为生育问题而受到强大阻力。
2 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李银河曾多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提案,在今年(2011年)的两会上,她再一次提交了同性婚姻提案,这也是李教授第10年提交此类提案了,不过都没有通过。但这种行为极大地引起了强烈之反响。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下,虽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者的所有权利,但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歧视、压迫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的权益还是相当部分受到了保护,除了在性行为和婚姻方面(当然,如果同性恋者欲和异性结婚,法律还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