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国际人权法和部分国家立法审视中国同性恋现状及建议
文章导读: |
对中国同性恋立法的建议
上述分析可知,中国有超过4000万的同性恋者,这个数字足已超过许多国家的总人口。如果这些同性恋者全部与异性结婚,那么将会有8000万的人陷入不幸,至少他们的婚后性生活会不如人意。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一个走向世界的大国,当我们面对世界人民时,所应该展现的不仅仅是强大的综合国力,民族的开明与包容、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同样要展现于世界人民眼前。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给予他们和异性恋者同样的权利,将会大大提升中国的国家形象。我们现在建立和谐社会,就要充分考虑各种身份的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人民的幸福,才会带来社会的真正和谐。因此,进行立法,允许同性恋结婚或者允许同性恋者享有类似婚姻的权利,是一个立法工作者应该开始考虑的任务了。
1 完善社会福利
首先,完善社会福利似乎与同性恋立法毫不相干,但这一问题在中国却又迫在眉睫,完善社会福利其实不仅仅关系到同性恋立法问题,它也同样关系到人口问题。中国人经历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生活,以往都是重农抑商,自给自足,儿女多了,晚年自然也就有了保障,因此,四世同堂成了人们心中最美好的景象,这也是中国人口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像“子孙满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其实最终都是希望老来有人养。
而同性恋者之间是不能生育的,尽管可以通过领养或其他方式获得子女,但大部分的国人还是钟情于“亲生”、“血脉”、“传宗接代”等字眼。由于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福利制度并不完善,低保的标准也很严格,一个普通人如果没有子女,晚年的生活并不会很好。大多数同性恋者家长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反对同性恋合法化,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于他们担心自己的子女晚年没有孩子而生活不幸。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承认,公开自己身份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家长。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老有所养,既是推动中国同性恋立法工作的关键,也同样关系到人口问题,进而关系到国家的发展问题。
2 建立稳定的同性婚姻制度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只允许异性间的婚姻,但同性婚姻制度也并非没有借鉴之处。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同性婚姻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许多理论家也予以总结。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M克斯提尔将同性恋关系立法归纳为四种基本模式:(1)零星的规制模式:这是一种最为谨慎的模式,是对同居伙伴制定的一些特别规则。包括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这种模式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竟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是跨越古老的“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二分法的第一步。例如两人同居生活很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却不能继承他(她)的财产,因为法律并不承认这种婚姻关系。而零星的规制模式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立法机构决定对同居者制定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例如瑞典、西班牙的自治区域如加泰罗尼亚、亚拉贡和那瓦拉过去就采取这种立法模式。(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不仅规定了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但这毕竟不是真正的婚姻制度,因此令很多同性恋者不满意,因为他们(她们)希望得到的是和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关系。法国、比利时、荷兰和美国的佛蒙特州就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例如法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建立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由此法国成为了世界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天主教国家。(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毋庸置疑,荷兰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典范。这种模式就是将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统一化,赋予同性婚姻者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义务。目前除荷兰外,比利时、丹麦、西班牙、加拿大、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和加州都通过了同性婚姻立法。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同性恋者可以申领结婚证,具有婚姻的名义。
事实证明,不管是登记伙伴制度,还是同性婚姻制度,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丹麦为例,丹麦专家发现丹麦人总体上对新法表示满意,甚至原先持怀疑态度的人士现在也表示肯定,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接受得到实质上的提高。丹麦政府的一位部长曾在新法颁布后带着他的同性伴侣出席了丹麦王后举办的一次宴会,据说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
那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中国,也应该在同性婚姻法上有所进展。对此,李银河教授曾指出,所谓和谐就是不同民族、不同性倾向的人群之间的和谐相处,汉族和少数民族,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之间,都应当和谐相处。尽管如此,实现同性婚姻还是有很多阻力的。从国内来看,尽管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接受程度比较高,但呼声却并不是很普遍、明显,这当然和中国人的性格有关,而且很多同性恋者自身也有自卑的情绪,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更不用说去积极的呼吁推动同性恋立法工作了;还要看到的是,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一个小小的反对者比例其实就是一个很庞大的人口,这些反对声和社会上的流言蜚语足以给同性恋立法工作带来巨大的打击;国内主要的学术专家更是凤毛麟角,积极推动同性恋权益保护的仅有李银河、张北川、崔子恩等学术名人。从国际上来看,中国目前并没有受到同性立法的压力,因为真正从法律上认可同性恋的国家也并不是很多。
上文已述,李银河曾三次提案,呼吁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李银河教授的观点是通过一部专门的同性恋婚姻法或者在原有的婚姻法中加入同性婚姻内容。笔者认为,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虽在子女问题上有很大的差异(其实这也是最重要、最有争议之处),但在一部婚姻法中详细予以分别也未尝不可,国家的法律怎能惧怕细致呢?不必要单独制定出一部同性婚姻法。而至于是否应该先建立登记伙伴制度,等时机成熟再建立同性婚姻制度,笔者认为无需多此一举。登记伙伴制度虽然和严格的婚姻制度有区别,但也已经很接近了,如果我们有足够的信心与耐心,为何不一步到位呢?毕竟维护人权是不能拖延的,尽管我们应该保质保量。
建立稳定的同性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修改婚姻法,允许同性结婚。在这个方面,荷兰显然是典范。其赋予同性恋婚姻和异性恋婚姻同样的权利,且事实证明,社会并没有因为同性婚姻的通过而发生混乱,相反,更加和谐的社会突显了此项立法的正确性。中国可以以荷兰为范本,在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上,修改婚姻法,允许同性结婚,赋予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相同的权利。既然是和异性恋者享有同样的婚姻权,那么同性恋者的义务也应该和异性恋者大致相同。像目前婚姻法中的忠实、尊重义务,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义务,双方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等等,同性婚姻者都应该无条件接受。不可否认的是,此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立法行为,因为如果通过同性婚姻,那么像继承法、收养法甚至刑法等法律的部分内容都要做相应的修改。当然,立法本身就是一项负责到底的事情,不能畏惧细致与庞杂,至于具体的修改措施还有赖于立法者的辛苦劳动,非本文所能及也。(2)完善获取子女渠道。除性别外,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最大的不同在于子女问题上,因为同性恋者之间是不能生育的。纵观世界上允许同性间结婚或建立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在子女问题上无非是两种方法——人工受精或收养儿童。南非就是承认人工受精的国家之一。2003年3月28日,南非宪法法院裁决同性恋通过人工受精方法所生的儿童是合法的,并且其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而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收养儿童的办法,包括丹麦、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瑞典等国。
鉴于我国严峻的人口压力,笔者更倾向于收养儿童的方式(这本身就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很好实践)。同性双方应该到民政部门通过合法的手续领养儿童,抚养儿童,使其接受教育,活得幸福。若离婚,则应由法院判决儿童之监护人。但同性婚姻者若坚持用人工受精的方法获得子女的话,笔者认为,这也是应该得到许可的,但这种行为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大国,作为一个已加入了国际人权宣言的国家,应该以更加包容而理智的态度,以更加和谐而开明的风貌,面向多元化的世界。温家宝总理说,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性恋人群,这个占据了人口总数超过百分之四的群体,有理由生活得幸福而有尊严。
《中国性科学》2011年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