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
文章导读:长期以来,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同性恋在强大的主流社会面前显得很弱小,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性恋者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迫害、压力。他们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只是因为“性倾向”不同而把同性恋归为异类、变态是没有道理的。同性恋者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需要而且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现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很不到位,很多处于空白状态,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把同性恋乃至同性婚姻都合法化的今天,中国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 |
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至5200万左右。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男性人群的2%~4%,以此估算,中国约有500万~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不仅对其本人,而且对其家庭和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如在就业、受教育、职位晋升、婚姻、收养等方面同性恋者往往总受到歧视性待遇,甚至同性恋者一度被认为是精神病患者。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的原则。《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也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类对同性恋认识的深入,在西方世界内已经形成了保护同性恋权益的法律。尽管它们在模式上存在着差别,但无一例外地都承认同性恋者享有最为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世界性的保护同性恋的立法正方兴未艾。
目前世界对同性恋政策的情况和立法状况:一部分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他们包括: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以及墨西哥墨西哥城(2010),美国马萨诸塞州(2004)、康涅狄格州(2008)、艾奥瓦州(2009)、佛蒙特州(2009)、新罕布什尔州(2010)、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0)。
承认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他们包括:丹麦(1989),法国(1999),德国(2001),芬兰(2002),卢森堡(2004),英国(2005),安道尔(2005),捷克(2005),斯洛文尼亚(2006),瑞士(2007),匈牙利(2009),奥地利(2010),爱尔兰(2011),新西兰(2004),乌拉圭(2008),哥伦比亚(2009),厄瓜多尔(2009),巴西(2011)。而美国,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的部分地区也承认民事结合。此外,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在国家一级的法律上虽不允许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但将同性伴侣视为同居关系,因此也包含在区域二部分内。
国家和地区承认其公民在海外或国内其他行政区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但在本国或本地区不进行登记,他们包括:日本,以色列,墨西哥(仅墨西哥城),阿鲁巴(仅荷兰),美国的纽约州和马里兰州。
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合法,但是同性伴侣的任何关系不被法律承认,这部分国家和地区占了大部分。
既然我国在《宪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平等权,在近些年也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但是,我国的法律却未将同性恋纳入调整的范畴,甚至在法律领域根本不承认同性恋者现象,这就根本谈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作为我国的公民,同性恋者与所有的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人格上应该是平等的,不应以任何特定事实如性取向方面的差异而被剥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性恋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同性恋者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只不过他们的性倾向不同而已,其他一切与正常人无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前中国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或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法规,如同《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一样来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落实自由平等原则的回应,也是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
基于此,我们特提出这样一部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的草案建议稿,供立法机关参考借鉴,其中一些好的条文我们希望将来能够吸收到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