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
文章导读:长期以来,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同性恋在强大的主流社会面前显得很弱小,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性恋者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迫害、压力。他们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只是因为“性倾向”不同而把同性恋归为异类、变态是没有道理的。同性恋者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需要而且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现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很不到位,很多处于空白状态,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把同性恋乃至同性婚姻都合法化的今天,中国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人平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同性恋者是指对同性别人产生性欲的意念和情感,而不论他(她)们是否有明显的性行为。
第三条同性恋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同性恋者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同性恋者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同性恋者。
第四条国家鼓励同性恋者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性恋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同性恋者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社会权益
第六条同性恋者享有人格不受歧视权,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不因其性取向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歧视侮辱。
第七条同性恋者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资料。
第八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同性恋者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同性恋者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同性恋者。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性恋者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三章 人身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同性恋者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十三条同性恋者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同性恋者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同性恋者的身体。
第十四条禁止同性恋者之间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同性恋者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同性恋者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