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始置营妓”辨伪考
文章导读: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有“营妓始于汉,历六朝唐宋不衰。《万物原始说》:‘一曰,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见《汉武外史》。’”的说法。本文从:一、《汉武外史》此说违背史实,且仅为非正史间接引证,既无汉代正史资料为依据,又无可信史料作旁证;二、营妓名称的由来和性质;三、卒妻妇并非营妓,也非后世意义上的军妓,这样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阐明“汉武始置营妓”之说有如“管仲始创妓院”一样,是历代作者在未经追踪溯源的考证,未获取确切史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后世的社会观念对古代史籍进行摘取、揣测、臆断的结论,以致歪曲、虚构了历史,并代代因循,人云亦云,因而纯属以谬传谬的产物。 |
2 营妓一词的起源和含义
营妓源自女乐。“‘女乐’,简言之,是指女性娱乐人员,它是古代贵族阶层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乐的称谓,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的记载。同书《管子·七主七臣》还有“昔者桀纣是也……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的记载,说明早在夏商时代就存在女乐。其后,春秋战国、秦汉的史籍,有关女乐的记述逐渐增多。
汉代是女乐发展的一个鼎盛时期,“由贵人、材女、宫人、女伎组成的掖庭女乐则是汉代宫廷礼仪燕飨及后庭娱乐活动的重要力量。大量史料证明,汉代的掖庭女乐曾经极为繁盛,并影响了诸王、列侯、公卿、士大夫、豪民、富吏等中下贵族阶层蓄伎之风的形成,成为促进两汉乐府音乐、乐府文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两汉掖庭女乐发展的盛况,反映出当时对雅乐和俗乐的重视。汉代女乐是有音乐歌舞技艺的女性,最初服务于宫廷,主要以音乐歌舞娱乐皇帝,以后扩展到王侯将相府邸,再到地方军政府衙,自然也会进入军营为上层军官服务,成为军中女乐。然而汉代没有任何史籍记载“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女乐。汉代掖庭女乐“大致有四个来源。一、选拔良家子弟。……二、取自臣下蓄养的歌舞伎人。……三、由郡国奉献。……四、有很多官宦子弟。……”
时至北魏,女乐有了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来源。据《魏书·刑罚志》记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通过这一途径,北魏“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乐籍等级低贱,属非良人,只能与门当户对的同籍人通婚——本文作者注),以此作为惩罚。……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这种罚配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世的许多朝代,并进而发展为将犯罪官员的妻妾、女眷,乃至前朝皇族的女眷罚配为乐籍充当女乐。
女乐并非仅仅为帝王权贵娱乐享受而设,其基本职能大致有三:一是祭祀,敬天地,祭鬼神;二是礼仪,贺庆典,恭迎送;三是声色,奉王侯,娱权贵。前二种职能用的音乐称为礼乐或雅乐,第三种职能则是“声色娱人”,所用音乐称为俗乐,也称郑声或新声。“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女乐最基本的职能。这种特殊性质是决定女乐命运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后世误解古代营妓就是军妓或妓女的主要原因。
两晋、南北朝时代同样盛行宫廷女乐。隋代承袭北魏的乐户制度,隋炀帝时设立教坊作为征集,培训和管理音乐、歌舞等演艺人才的机构,有乐籍的女乐是教坊成员的主体。到唐代时,除了罪犯家属外,从民间征集的艺人及自幼选入教坊、乐营培训的人员也都具有乐籍。
重视雅乐,尤其是重视俗乐的唐代,是中国古代音乐、舞蹈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女乐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有关唐代音乐机构和演艺人员的史料十分丰富,记述详尽。其时,朝廷设立教坊、唐玄宗时又增设梨园,教坊和梨园的女性乐人称为宫妓,专为皇帝和宫廷服务。地方设立乐营,乐营的女性乐人称为营妓,为地方军政衙门服务。宫妓和营妓的职能与前朝的女乐一样,“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承担雅乐和俗乐的演奏。宫妓和营妓均属官妓,都有乐籍,由国家供养。宫廷教坊、梨园的宫妓和地方乐营的营妓以及乐籍,应该是历代女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从唐代开始不再沿用女乐的称谓,女乐就这样演变成为营妓。
由此可见,营妓一词始自唐代。具有乐籍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是营妓的两个基本特征。因为营妓有乐籍,隶属乐营,所以官府、军镇的官妓通称营妓,并不是在军镇或军营中的官妓才称营妓。唐代剑南西川节度使府,是掌管当地政权军权的官府衙门,并非军营,隶属该府乐营的著名女诗人薛涛,就是有乐籍的营妓。宋继承了唐的乐营制度,因涉嫌与官员有性关系获罪的南宋营妓严蕊,隶属浙江天台府乐营,并不供职军营。可见营妓因乐营得名,而非因军营得名。
唐宋营妓和历代前朝女乐一样,都是具有音乐、歌舞技能,以艺为本的女艺人,当时营妓的“妓”实质上仍然是“伎”,虽然身份低下,但是决非后世以色娱人的妓女。
作为公职女性演艺人员,营妓是中国封建文化的一个特定历史社会概念,不同时代会有不同含义。以艺为本的营妓,在唐代,其职能是声色娱官;到了宋代,营妓的职能主要限于以艺娱官。除了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和职业世袭的乐籍制度,以及观众群体外,营妓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于当代国家和地方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机构,以及军队文工团的女演员,而绝不等同于妓女或军妓。
自宋代开始,历代均有法律严禁官员与营妓有性关系,南宋严蕊一案更是营妓不是妓女的明证。不过尽管受法律禁止,官员依旧免不了犯禁与营妓私通,史籍记载由此获罪的官员不在少数。就像一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存在官员和女演员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一样。古今不同之处,在于当代没有法律禁止,所以官员也不会因此获罪,但是禁止官员嫖妓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营妓也不同于现代的公职影星、歌星,因为营妓吃皇粮,不收取官员报酬,现代公职影星、歌星走穴演出是有优厚报酬的。至于当今世界的达官贵人与知名女演员有染的并不罕见,她们都能从中获取丰厚的名利报酬,甚至成为晋升和进入上层社会的手段。她们与富豪的涉性交往,更要索取巨额钱财,然而政府并未因此把她们的职业或身份定为暗娼和妓女,公安部门决不会抓捕她们送去劳动教养,社会也不会这样看待她们。
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女乐一样,营妓是古代中国社会特有的历史存在,她们是创造、发展中国音乐戏曲艺术文明的主体,也是代代传承的载体,在中国的音乐戏曲艺术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贡献,这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营妓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军妓性质截然不同,因而中国的营妓绝不等同于古代欧洲的军妓。
唐宋营妓与历史上所有女乐一样,是“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女性演艺人员。首先是“以艺为本”,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职业功能,决定了女乐在中国古代音乐、歌舞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其次是“声色娱人”,作为等级制度下身份卑微的乐籍贱民,注定了她们遭受奴役、压迫、欺凌的不幸命运。她们在为生存而受尽屈辱、蹂躏的苦苦挣扎中,创造和传承了绚丽灿烂的古代音乐歌舞戏曲艺术,为中华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永远受到后人的尊重和敬仰。
从女乐到营妓的演变中可以清楚看到,不论汉代军中女乐,或唐代军中营妓,其设置目的都不是为了“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
3 卒妻妇不是营妓,亦非军妓
王书奴为印证汉代存在“汉武始置营妓”而引用的唯一有价值史料,是《汉书·李陵传》的“陵曰:‘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始军出时,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陵搜得,皆剑斩之。”作者在引用这一史料时,怒斥李陵犹如土匪。而正是这一史料旁证了汉代军中不存在被称为“营妓”的军妓。
汉代军营虽已有为上层军官设置的女乐,但从“卒妻妇”的名称上看,其身份不会是女乐。因为“军中岂有女子乎?”一语显然表明当时李陵的军队里不允许存在任何女子,其中自然也包括女乐。至于没有乐籍,没有“以艺为本”职能的卒妻妇,是不能称为营妓的。
那么“卒妻妇”会不会是汉代“军妓”的特有称谓?然而从李陵“皆剑斩之”的处置方式来看,“卒妻妇”不可能是汉武帝始设的“营妓”,如果是,李陵就不会说“军中岂有女子乎!”并且他也无权斩杀钦定军妓。
汉代戍边士兵长期屯驻边陲,有妻室的兵卒可携妻在驻地安家,但是总还会有许多兵卒没有妻室。为了让更多兵卒能安心定居边疆,汉代有罚没死罪犯妻子徙边为卒妻的抑配制度,这是“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记载的历史背景。卒妻妇是要一对一地嫁给没有妻室的戍边兵卒的,按其身份不会是军妓。如果说卒妻妇便是军妓,那就等于说有了军妓,兵卒便有了妻子。军妓是为兵卒所共有的,照此推论,岂不是还能就此得出汉代军旅兵卒实行公妻制的结论。
由此可见,“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之说,实际上是《汉武外史》作者既不了解女乐和营妓的性质,又曲解了汉代把死罪盗犯之妻“抑配”给戍边兵卒为妻室的制度,主观臆断地认为卒妻妇就是军妓。由于中国古代没有军妓,因而也没有军妓一词,于是便混淆为营妓。
如果“卒妻妇”是汉代对军妓的称谓,她们就应该是遵照汉武帝旨意配发给军队的,那么不论是营妓或军妓,自然都不必躲躲闪闪地藏匿起来。营妓是为上层军官服务的,如军中有营妓,李陵自当认识她们,也早应知道她们身在何处,根本用不着去搜寻;如果是为兵卒服务的军妓,李陵虽然不会认识,但也应该知道她们的行踪,不必搜寻,只要下令部下处置就可以。再者,虽说“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李陵即使因反对军中有军妓而逆龙鳞,也不至于采取处死的极端手段来抗旨。
实际上今人应该考虑到,如此十万火急的重大战事,战况险恶,生死攸关,不论军官或士兵,都不可能还在想寻欢作乐,统率军队的将领更不会允许这样做。因此“卒妻妇”不可能是合法随军的“营妓”或军妓,而是随军发配去边疆充当戍边兵卒妻室的“卒妻妇”。况且“军中岂有女子乎!”表明她们的随军行动李陵事先并不知情,因而是未经准许的违反军法行为,否则李陵不至于大发雷霆到这种程度。再者,汉代军中虽可有卒妻随军服役,戍边兵卒也可有妻室,但一旦发生战争,军队离驻地开赴前线,如果没有军情需要,不经将帅批准,已安家的兵卒也没有可能携带妻子行军作战。此时所有兵卒都处于无妻室状态,军队是否可能携带数量足于满足兵卒性需求的“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随军军妓?显然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如果带的数量不足,不仅无助于士气,反而会引发矛盾造成严重混乱,这也是卒妻妇就是军妓所不可解释的。
当代学者对汉代“卒妻”身份进行的考证发现,汉代史籍及汉简均有“卒妻”随军服役,乃至参加战斗的记载,然而却未曾见到有可能是随军妓女的任何迹象。《汉代军队中的“卒妻”身份》一文的作者认为,“‘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是一种非法‘随军’的现象。于是李陵对于这些女子,‘搜得,皆剑斩之’。”可见李陵剑斩卒妻妇的原因应该是不合军法。
4 结论
《汉武外史》之所以有“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之说,表明该书出自生活在已经出现“营妓”一词的唐代或更晚的后世作者之手。作为“汉武始置营妓”的始作俑者,并不了解唐代营妓与汉代女乐“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基本性质,也不了解汉代女乐怎样演变为唐代的营妓,而是想当然地认为在军营中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女性就是营妓。更重要的是作者不了解“卒妻妇”是按照汉代抑配制度罚没的群盗妻子,要随军遣送至边疆嫁给戍边兵卒为妻,并不具备营妓的两个关键特征,即乐籍的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因而不是用“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营妓”。卒妻妇与营妓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种不同身份,而且既非营妓,又非后世意义上的军妓。这一切清楚表明,《汉武外传》作者是在对汉代卒妻妇和唐代乐籍营妓的不同性质全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以后世当时的社会观念去看待和理解古代社会现象,并以此进行揣测、臆断,以致歪曲、虚构了历史。
至此,应该有理由认为《汉武外史》作者,误将汉武帝时把强盗之妻抑配边疆,嫁给戍边兵卒为妻室的“卒妻妇”制度,与隋唐时罪犯之妻妾、女眷罚没至教坊,入乐籍为官妓的制度混淆起来,以致产生严重曲解,其中也包含着对营妓身份和职能的全然误解。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朝代是“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后人则轻信了古人不符合史实的联想、臆断和推论,延续了自古以来的人云亦云,一代代以谬传谬,一直传到今天,依旧把汉代强盗之妻发配边陲充作戍边兵卒妻室的“卒妻妇”,曲解为供无妻室兵卒满足性需求的“营妓”。总之,《汉武外史》所谓的“营妓”决非中国古代供上层军官享乐的营妓,然而“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谬种流传,使营妓被视为等同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军妓,或者现代概念上的军妓,以至造成以洋度中、以今度古的更大曲解。这就扩大了《汉武外史》作者将抑配戍边的“卒妻妇”与供上层军官享乐的营妓相混淆的历史误解,最终错误地推断出中国早在汉代就有军妓的结论,虚构了全然子虚乌有的中国军妓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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