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妻”行为参与者的性心理深度叙事研究
文章导读:换妻行为涉及婚姻与性、爱与性、性权利等问题,对换妻行为的性心理研究可以为性伦理、婚姻家庭伦理研究提供实然基础。文章采用叙事研究方法对七对夫妻(情人)进行深度访谈,揭示了换妻行为背后的心理异化机制和换妻者的不同层次分类,再现了他们在性自主、性权利、性与家庭、性与爱的关系方面的性心理过程。就14名被访谈者而言,断定这种行为是性自主的表达有武断之嫌。研究发现,换妻行为背后的去个体化机制、逃避心理和青少年期性教育的缺失都是相对普遍的问题。 |
换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公众的广泛争议,它是一种在法律层面模棱两可的概念,与“聚众淫乱”罪有部分重合,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同时,随着国人性观念的变化,换妻也成为一种挑战原有性观念的行为,涉及婚姻与性的关系、性观念与性道德、爱与性的关系等诸多问题。从现有文献来看,对换妻行为的研究集中于两个层面:一、对其法律与道德层面的探讨,主要探讨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二、对其个人意义的探讨,主要关注个人的性权利问题,这方面的探讨和争议主要存在于网络资源中,其中李银河、方刚等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的观点引发了诸多社会争议和反向,林心雨、黄嘉丽等学者也作出严谨的学术分析。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对换妻当事人的心理过程,尤其是道德心理过程的深入理解和说明。本文针对这一现象采取质性研究,以叙事研究为主,刻画从事换妻行为的夫妻在换妻之前、之中和之后的性过程,以期为换妻伦理研究提供实然基础。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叙事研究方法。叙事研究是一种以呈现事实并加以学术解释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能够对真实世界的真实事件进行刻画,并加以解释和分析。研究对象是完整的个体,而非他身上的单一要素。
1.2 研究对象、地点与研究者
本研究通过某种途径联系到山东某三级市参与换妻行为的夫妻共7对(包括两对以情人关系进行换妻的被访谈者),为保证他们能够自由交谈,我们约在当地宾馆的两个小会议室进行。本研究中的两名研究者为资深心理咨询师,能够熟悉使用一些技术来达到使来访者放松、自由交谈,且能够熟练使用心理探测技术来澄清问题,具备叙事研究所需要的高超交流和沟通能力。有研究者指出,“叙事需要研究者有较好的实践智慧。研究者必须用生成思维方式密切关注情境的变化,敏锐地体察到研究对象的话语隐含的深层含义,以求挖掘出隐藏在研究对象深层的东西。”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能力恰好适合这种叙事研究的需求。同时,他们也是以现实角色(即生活中的夫妻身份)分别对来访夫妻中同性别的一方进行访谈,每对夫妻由两位研究者共进行8~12小时的心理访谈。在访谈开始时说明科学研究之用,无对错之分,并签署保密协议。在访谈过程中除去必要澄清和预定问题之外,均秉持“以来访者为中心”的咨询原则,不做道德评价、不提出诱导性问题,何时访谈结束遵循被访谈者的意愿。
1.3 研究工具与相关概念界定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的研究视角是心理学,受到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影响,我们对研究所采用的理论范畴界定如下:
社会认知领域性:社会认知领域性是道德心理学家艾略特·特里尔(Elliot Turiel)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所倡导的一种道德心理研究取向,其核心思想是:个体对哪些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具有自己的特定认知过程,其特点是规则不变性、规则一致性和规则普遍性,涉及伤害、权利和公正三个基本的主题。而个体对哪些问题属于社会常规领域的认知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即个体认为如果某类问题完全由社会权威决定,则该问题不属于道德领域事件,而属于社会常规事件。同样,如果某类问题应由自己决定则属于个人领域问题。这样,个体的认知可以区分为道德领域认知、社会常规领域认知和个人领域认知,不同认知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不尽相同,与之伴随的感受也有所不同,认为某事件属于道德问题的个体更愿意从事该行为,能产生积极感受,违反该规定后会产生消极感受。而面对社会常规问题和个人问题时,个体较少产生道德感受。另外,除了这三类事件,也存在面对同一事件,个体会同时产生不同领域思维的现象,此类事件被划分为混合领域事件。
我们的研究假设是,换妻行为是混合领域事件,对其认知会涉及到以上三种领域认知,而我们这项叙事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刻画三种领域认知如何在现实情况下相互冲突或者妥协的过程。而基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本研究认为性道德心理界定为与性有关的涉及权利、公正和伤害主题有关的性心理过程可以称之为性道德心理。
性自主和性权利:在道德心理学领域中自主和权利认知属于道德领域认知,李银河教授认为换妻是个体性自主和性权利的体现,应该加以鼓励,我们将从道德心理层面对该问题作出研究。如果换妻者以个体权利的道德诉求来从事换妻行为,那么他会明确认为换妻无害、甚至有益,在换妻之前、之中和之后,存在性感受的同时也会对换妻行为会产生积极道德感。研究将对参与者可能具有的权利和自主感进行澄清和探索。
同时,考虑到换妻与家庭、与性心理异常可能存在相关,我们采用了Nilson婚姻质量问卷以及性成瘾筛查问卷(Sexual addition screening test, SAST,国际创伤和上瘾专业委员会编制)来施测,前者是效度较高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心理测量工具,涉及婚姻满意度、过度理想化等8个指标,效度可达0.75~0.8。而后者可以刻画受试者在因性瘾问诊人群和正常人群的维度中所处的位置,即可以探测他的性问题表现更靠近正常人群还是更靠近性成瘾人群(所测结果以高、中、低划分,高为性瘾人群,中为介于性瘾人群与正常人群之间,低为正常人群)。除此之外我们还预设了以下问题:1、“以下涉及到对孩子教育的三种说法,你更倾向于对孩子说:A性很美好要学会享受;B性很强大,学会控制;C性很肮脏,要远离。”该问题的目的是在自己孩子身上投射出他们对性的基本看法。2、“据说在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只要大家同意都可以进行换妻,你认为他们这么做:A非常错误;B有些错误;C说不清;D有些正确;E非常正确,你为什么这么认为?”,预设问题二目的在于探讨换妻行为的合理性是否具有普适性。
2 研究内容与结果
鉴于研究样本较小,其数据统计缺少应有的信度,因此本文研究者更多将数据作为分析其心理问题的工具,而降低其统计学上的意义。结合录音材料、数据以及两位心理咨询师的共同意见,我们将研究结果总结如下:
2.1 研究中体现了两个矛盾
从对录音资料和文本资料的分析来看,研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矛盾:
第一,自述婚姻幸福的说法与深入访谈结果之间存在矛盾
来访者评价他们的换妻群中的夫妻关系时,都持有如下观点“这个群里的人夫妻关系都很好”,在与来访者的面谈过程中,在开始时,7对夫妻中6对他们也这样评价自己的夫妻关系(剩下的1对中女方认为他们夫妻关系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同时也表达虽然有问题但是很爱对方)。但随着访谈者的不断澄清,6对夫妻中除了1对之外,均承认他们夫妻相处的纠结和矛盾。我们在访谈过程中,也通过电脑让他们做了家庭质量问卷。在问卷结果的分析中,我们找到部分矛盾的原因。结果显示,被访谈者在“过度理想化”维度上的得分均处于高水平。这意味着他们用理想化的方式来看待他们的婚姻,理想化维度高多存在于新婚夫妻中,尽管还没有开始真正的夫妻生活,但他们相信自己的组合是很合适、很美好的。对于这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在理想化程度高可能恰恰说明他们婚姻之间存在问题,但是无力应对或者不知如何应对,于是就采取理想化的方式来自欺欺人以获得婚姻持续的力量。所以,在换妻QQ群中普遍宣扬的口号“换妻有益于夫妻关系的维护”、“群里的人夫妻关系都很好”等此类说法都是无稽之谈,理想化的表达。
第二,自述性自主和性权利的认知与换妻之中和之后的感受之间存在矛盾
对14名参与访谈的访谈者而言,他们在语言上都表达“大家都同意,不害人,不是道德问题是个人权利问题”,除了2位,其他人都肯定自己在换妻过程中体会到积极感受。那么这种积极感受是自主感和权利感吗?深入澄清之后,我们发现了某些矛盾,一般而言道德上的权利感和自主感是个体在自我意识明显时的感受,即个体在自我与他人界限清晰的时候才可以去体会自我与他人的区别,进而界定自我的权利和自主,而在换妻过程中却听到这样的说法“既然大家把衣服都脱了,还顾忌什么呀”、“在那种情况下,大家都头脑发热,不会去想什么。”这样一些说法都提醒我们其积极的情绪是源于自我感的丧失。人在丧失自我的情况下对自我的评价会减弱,同时也降低了消极自我评价,所以,可以体会到积极感受,在“球场中球迷的骚乱行为”、冥想,甚至艺术创作中都涉及这种心理机制的存在,当然前者与道德有关,后两者与道德无涉。可见,他们感受到的并不是性的自主和权利。另外,在换妻结束后,存在积极感受的比例大为降低,只有3位存在积极感受。深入澄清发现,个体会觉得“就是这么回事而已”,“不知道当时怎么就换了”,这种感受恰恰是个体在群体意识影响下控制感降低进而带来的一种无力感,并非自主感。其他3位存在积极感受的被访谈者分别把这种积极的感受解释为性的满足和放松、成就感以及自主感。也就是说,在14位被访谈者中只有1位感受到性自主。所以,可以这样总结,换妻过程的积极感来自于群体影响,换妻之后的消极感来自于自己失控之后的无力感,都与道德无关,把换妻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感受等同于性自主感和性权利意识有失偏颇,故李银河教授此类论述略显武断。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观看点,我们也可以这样解释研究中的大部分换妻者,在换妻之前多将该行为视为个人问题,与个人权利的道德界定无关,在换妻之中,体会到因群体影响而导致的自我感的部分迷失,之后认识到这个个人问题中存在了对自我的伤害,致使自己的控制感降低产生无力感,于是把换妻看成了涉及伤害(人的认知平衡机制使他们没能这面这种伤害,而仅仅表现为无力感这种感受)和个人的混合领域问题。
2.2 研究在其他性心理问题上的发现
第1,对换妻者而言,性和爱能分离吗?
该问题的学术探讨来自于E.O.Laumann她提出的“性要以爱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爱情至上主义者给它一种世俗化的表达“所有不以爱情为基础的性行为都是耍流氓”。研究结果也显示了某种意义上的不可分离。在女方,这种爱与性的不可分离表达的非常充分,例如,在1对来访者中,妻子在换妻的过程中一定要与丈夫在同一房间,一定要看到丈夫的反应,而另一对来访者也制定了“做爱可以,但是不能亲吻和抚摸”的规定,甚至作为情人关系的那对来访者也表达了“做这种事情也不容易,想到他(情人)与别人在一起,心里酸酸的,但是很快也就因为性的刺激而顾不上了”,“这事情(换妻)就像相亲,看到合适的不容易”等等。但是在男性身上,虽然类似的表达并不多,但是多数男性也提到与妓女在一起感觉并不好,更愿意跟自己妻子或者情人发生关系。
第2,对换妻者而言,性和婚姻能分离吗?
我们曾就找情人、嫖娼的问题,在对方默许或者对方不知情两种情况下询问被试认为此类问题的错误程度(从非常错误到非常正确的5级评分)及其理由。结果显示,在这两种事情中,是否默许都是一个重要变量,达到显著水平(f=4.25,p<0.01)。即在家庭中,只要对方同意,性和婚姻可以分离。这个结果为他们参与换妻行为提供了部分解释。但是,深入访谈也发现,这种性和婚姻的分离也多是基于现实的无奈之选,“现在社会这种事情早就见怪不怪了”,“丈夫和妻子是否不能满足啊”,因此并不能简单就此断定这是性权利的觉醒和发展甚至是解放。
第3,换妻是否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
夫妻相互忠诚是夫妻义务,也是性道德的主要内容。换妻从一般意义上看是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违背。但是来访者都表达了“大家都同意,这不是背叛”的观点,为求证这种观点是否是事实,我们主要澄清了换妻者有没有产生道德感。访谈发现,在其中4位女性来访者身上都存在一种羞愧感,但是羞愧感来自于对父母、子女有可能知道这件事情而抬不起头的替代性羞愧,对自己的丈夫或者妻子并不产生羞愧感。这说明无论对这4位还是对其他人而言,他们都不认为换妻是对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违背。
第4,为什么对换妻者来说想象妻子(丈夫)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最刺激环节?
在访谈中6位男性来访者和3位女性来访者表达,换妻或者多人性关系过程中最刺激的部分不是与第三方实际发生性关系,而是想象或者观看自己妻子与别人发生关系。这种激情甚至可以持续到换妻结束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并将之作为夫妻性生活的激情源。如何分析这种心理体验呢?首先,既然双方都同意,那么他们已经不再纠结于背叛的问题,能够在性关系上相互信任,所以,此时他们可以做真正的自我,真正自我的真正需求不是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而是想象或者观看自己妻子与别的男人做,这个结果可能与大众的预设大相径庭。我们分析这其中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打破禁忌会给人带来莫名的快感,观看配偶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恰恰可以带来这种快感(因为配偶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是常人的一个大的禁忌)。第二,在换妻进行中观看或者在事后回想配偶与他人发生关系可以给自己带来快感,激发出来的是集体化的自我,也就是激发了“失去自我”的放纵和刺激,从而达到最原始的性放纵体验。然后在认知上把它视为性关系更加和谐的激情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换妻爱好者需要寻求更多的换妻体验、更疯狂和更强烈的性体验。同时,这在某种程度上又一次否定了换妻是个体性权利和性自主的表达,与其说是性权利的表达,毋宁说这是放弃自我甚至放纵自我,逃避或者放弃其中可能存在的道德认知,进而达到对性权利和性自主的主动放弃。真正的性权利和性自主应该是双方都能享受和快乐,而不是单纯的刺激甚至迷失。
第5,为什么一些换妻者喜欢以“圈里人”的身份标定自己?
12位被访问者都使用过“圈里人”这个词汇,“她(妻子)与圈里人单独发生性关系可以,但与自己不认识的其他非圈里人发生关系是不能接受的”,“在我们这个圈里,大家都是这么想的”等等,圈里人是一种身份认同,意味着换妻者群体设定的一些隐性群体规范,这些规范是“圈里人都是来玩的”,不会发生真感情。记得南京换妻案的主犯也曾经在媒体上说“这就是玩,如果玩不起就不要玩,不能让它影响婚姻”。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换妻者用群体规范来约束他人、保护自己,内心并不能承受性与爱的自然联系而带来的后果,即丈夫或者妻子与第三方产生了情感进而伤害了婚姻。性与爱的截然分离是违反人性的,圈里人的说法说明他们在“玩”的说法下借助群体力量来蒙骗自己,放纵自己。这不是一个成熟、有担当的成人所应有的行为。按照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观点,这是个体在第二水平第三阶段的表现(社会和法律定向阶段,此处的社会指的是他们的小社会),尚未达到伦理取向的第三水平(以公正、关爱甚至权利的伦理原则来定向),可以断定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是基于性自主和性权利从事换妻行为。
第6,为什么换妻者采用底线伦理要求来平衡认知不协调?
换妻者在面对换妻行为过程中存在从众(众主要指的是他们的夫妻群)、好奇、追求刺激等情感反应,同时也有来访者表达了强烈的羞耻感。但是,这种羞耻感来源于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标准和一般观点,“普遍的社会观点认为换妻违反了夫妻忠诚,感觉自己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轻视,所以感到耻辱”。这种耻辱是一种道德感,但在这样一个大众更多以底线伦理作为行为判断标准的社会下,这种道德感被底线伦理所平衡化,“参与的大家都同意,又没有害人”,加之目前换妻QQ群成员都有自己的代号,不用真名示人,所以,耻辱感在不为群外人所知时被消解了。
2.3 基于道德认知的换妻人群的类别分析
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秉持叙事研究的理念,在访谈结束后,对录音或者笔记的反复阅读下,尝试从性道德认知的不同程度表现而进行如下分类,这样可以让我们更好把握换妻人群的特点,但不同类别人群所占比例有待于大规模调查而得。
第一类可以称之为换妻主义者。
有3位来访者可归为此类。“主义”两字表明这种人的特点是对换妻行为的意义和价值加以充分积极肯定,视之为某种“信念和价值观”,不容质疑,坚定相信其价值并经常从事此种行为、或者鼓动别人参加这种行为。这种人经常成为某个换妻群体的核心人物,在情感上感染参与者、在认知上说服参与者,喜欢多人同时参与的群交行为。他们把其中因多人性刺激而导致的性愉悦看成是个体性权利和性自主的表达。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他们认为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合适,认为换妻是人类性行为的某种正常而良好的表达形式。所以,在访谈过程中,有被访谈者说“这没什么不好啊,对于家庭有帮助”(意思是解决了自己的性问题同时维系着家庭的完整)。如果换妻主义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也许会在行为上妥协,但是在思想层面上,他们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换妻也许存在的危害,会是最顽固的人。
为什么会存在换妻主义者呢?从访谈结果看,与此类似的3位被访谈者均有以下共同点:一,喜欢性、享受性,性欲极为旺盛;二,认为性极其美好,对性可能带来的恶视而不见。在回答我们的预设问题,会采用何种方式告诉孩子关于性的问题?都选择“性很美好,学会享受”作为第一个选择,而其他人均选择“性很强大,学会控制”作为第一个选择,在区分娈童、乱伦、同性恋、找情人、换妻、嫖娼、婚前性行为哪些是道德问题时,认为只有娈童是道德问题,其他都不是。三,家庭意识普遍淡漠,认为婚姻和性能区分,一般有多年情人,并不依此为耻,反而认为有助于维持家庭的完整。因此,对性的过分重视和婚姻与性的分离造成了他们对“换妻”行为的坚定信仰。
从表面看,“换妻主义者”符合我国性权利和性法律学者赵合俊所提出的“后婚姻时代”人,该时代以洛克“个人身体归自己”的性存在是人的基本存在为指导,认为“公共机关的任务就是, 惩处一切强迫的、 侵害的、 虐待的性,保护一切合意的性。”在这种后婚姻时代,婚姻对性几乎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如上所分析的三个特点与后婚姻时代人特点不谋而合。但是在访谈过程中,“好东西与人分享的酸酸感觉”说明性存在与自我范畴的其他存在并不能和谐共存,他们身上性瘾问卷中偏高的结果也说明性存在有点“失控”。所以,从心理层面上讲,与其说他们是性权利的斗士,毋宁说他们是体会不到幸福的婚姻生活进而仅把性作为自我表达的表现,性的私密性又使得这种自我表达游走于高空钢丝上,带来强烈刺激的同时也带来强烈的自我存在感。
第二类可以称之为“无知的唯感官论者”。
被访谈中9为来访者可以归属为这一种类。这类人群的特点是:一,性欲较为旺盛,但能够意识到性可能带来的恶,在对娈童等涉及性的问题进行判断时,普遍认为娈童、乱伦、找情人都是道德问题;二,但是没有明确清晰的性道德和家庭道德,所以也就并没有对换妻行为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思考,关于换妻多以底线道德来衡量,“大家都同意,又没有害其他人”。而在具体的换妻过程中,基于那种“场”,个人失去了个性化或者自我意识,成为了如同勒旁在《乌合之众》中提出的“一只长着许多脑袋的怪兽”,他们用群体意识去代替自我意识,“想不了那么多”,迷失在性的快感和狂乱中。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换妻行为对人之成为人的“理性存在”而言是存在伤害的。而这种群体意识的替代表达又从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他们在认知上的成长,无条件的接受了换妻的思想意识。
一般而言,他们也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本身会与“聚众淫乱”的法律罪名联系起来,如果知道了,在法律制裁面前会促进他们重新思考家庭、爱和性的关系,进而会促进其性道德认知方面的成长。
第三类是被动的妻子和软磨硬泡的丈夫组合
在我们的访谈过程中,有4名女性均被动参与,当然“被动”不等于“被迫”。她们对于换妻这种行为并不认可,在性认知方面,他们认为“性是自己家和老公之间的事情,私密不能公开”,在性道德方面他们拒绝一切非自愿的、背叛的,甚至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性行为。而换妻行为也让她们“感觉不好”、“事后有些恶心”,但是为什么去从事这种行为了呢?访谈发现她们与自己丈夫在日常生活的相处过程中,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存在强烈的动机来解决这种婚姻适应不良的问题。同时,她们的丈夫无论基于何种考虑(抵制妻子的潜在控制、追求刺激的冲动、缓解压力),都存在主动诱惑妻子的主观意愿,并采取一定的程序(看A片、换妻群内浏览、诱导想象第三人加入、第三人实际加入、换妻)、采用软磨硬泡等方式长期诱惑妻子最终同意(有时会历经1~2年时间)。此类参与者为了丈夫的需求而被动同意,在进行性行为的过程中多感受不好。有的的会坚决拒绝第二次,但有的访谈者也提及换妻的好处,例如拥有不被世人所许的共同秘密而造成了亲密感、更能在以后的性行为中大胆开放的放开,加之在其后看到丈夫的满足反应,也就进行认知调整,有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他们承认换妻带来的刺激和兴奋甚至是对婚姻关系的促进,但是换妻之后在情感上仍然不接受,感受不好,这种不好的感受我们在访谈中澄清为“丢人”,“干偷偷摸摸的事情,不能正大光明”,较那些换妻主义者,他们不能达到Jenks在1985年所提出换妻心理过程中的第五阶段“理性化阶段”。
这类参与者是出于其他考虑来牺牲性道德方面的考虑,带有自我牺牲的特点。但为什么牺牲的是性道德的考虑而不是其他考虑?原因多与他们丈夫的意愿有关。他们的丈夫一般性欲旺盛,而且多采用性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追求刺激、对妻子潜在控制的反抗、弥补妻子很难达到高潮所带来的挫败感等等。因此,自我牺牲的妻子和软磨硬泡的丈夫就共同构成了换妻行为者的一个典型组合,当然,在我们研究的小样本中这种情况比较典型,但是在大样本中的比重还需进一步调查。
3 讨论与反思
在访谈过程中,我们强烈感受到性问题不能靠回归性动作自身而谈及其性权利和性自主的问题。一方面,研究中的换妻者在性行为之外有诸多诉求,用性来释放压力、用性来对妻子的潜在控制进行反击、用性进行非个体化表达等等。因此他们的性自主并非是真正的性自主。只有一个性心理方面很健康,没有附加各种心理问题的人,才可以去谈及性自主和性权利。但是,在访谈中我们却较少看到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性是一种主体体验,也具有主体间性的性质,即性的感受与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与发生性关系的情形相关,不仅涉及性行为的动作本身,还涉及爱情和亲密、情感表达、人伦和交往,吉登斯也曾提出“可塑之性”来表达类似的涵义,可是在换妻的过程中,却把性回归于性动作本身,同时拒绝自己配偶与其他人发生任何情感联系,一位被访谈者说“看到她给他夹菜,心理不太舒服”“我们约定可以交换性伴但是不能接吻”,因为她与他产生了情感联系,这样一来,主体原先建构的性体验(性行为与爱情、亲密等的建构体)在这种情景下却要硬生生的割裂,这在某种意义上“强奸”了人的自主和权利,牺牲人的自主和权利来换取性的自主和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异化和背离。
为什么要牺牲人的自主来换取性自主呢?我认为,换妻者的性教育存在很大问题,导致他们对性的看法和观点不客观、不科学。目前国际上的性教育普遍存在三个层次,最高的是性权利和性品格,其次是性心理健康,再次是性安全,性安全是基本的教育,但是瑞典、美国等国家都走向了性生理安全教育之上的性品格教育(在性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教育青少年正确认识性在恋爱和婚姻中的作用、性的美好有赖于良好的关系、性方面男女平等等)。而我们的调查结果看,除了1对夫妻,其他所有的来访者都没有在婚前得到完整的性教育,而这1对夫妻所得到的也只是给予安全层面上的性教育。性的私密性、不可公开性导致他们的性学习都是自己摸索的,摸索时并没有找到正确途径,多依赖于A片,A片中的多人性行为、交换性伴侣等开阔了他们的眼界,同时现在的网络色情群提供了交流平台,让他们把A片中的行为现实化。这些媒体信息不缺少技巧,也不缺少刺激,但惟独缺少了性教育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如何认识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成年人生活中的地位。A片中的夸张表现让他们在性观念的白纸上印下痕迹,也就不难接受换妻网络交流群的“洗脑”了。所以他们在认知上接受了“换妻有益”的观点,但如上研究显示,他们在情感方面却显现了自己真正的想法和心思。社会应加强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性教育的层次性,这样可以帮助个体建立完善、完整、健康的性自我,也就可以在追求性权利和性自主的过程中不至于要拒绝人的完整性来获得它了,我国学者方刚提出的“赋权型性教育”,以及上官芳芳、李甦提出的“自我实现式性教育”,都是在这方面做出的探索和努力。
另外,为什么换妻现象屡禁不止?
在访谈过程中,5对夫妻只有1对夫妻关系良好,其他夫妻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婚姻关系,另外2对以情人关系参与这种行为,其所在家庭夫妻关系也是名存实亡。家庭的冲突和矛盾他们无力解决,也没有通过婚姻咨询等相关途径来获得帮助,进而采取了逃避、忽视以及合理化等心理防御来面对婚姻问题,在网络这种虚拟化交流模式下,匿名、群体行为等要素使得这种行为相对安全,所以采取换妻来解决或者弱化他们的婚姻问题也就相对顺理成章了。婚姻家庭治疗师黄维仁曾说,良好的婚姻关系具有治愈作用,具有自我完善的作用。所以,社会层面上如何加强婚姻关系方面的教育、提供专业的帮助,是一件迫切需要做的事情。
总之,换妻及其背后潜在的道德心理表现从某一角度折射出了一定的社会婚姻和家庭以及性心理问题。在看似夸张的行为背后,反映我们社会在儿童性教育方面的缺失,个体不能在成年期之前建立良好的、坚定的性观念,性自我很脆弱,极容易接受成人片以及网络上不良思想的影响,所以把性作为自我表达和弥补其他问题的手段。也反映了社会在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方面的缺失,个体不能通过专业途径获得帮助,于是追求“偏方”来治愈家庭问题。 因此,以上两个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律之外的多方面的努力来促进社会的性精神文明建设,这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化工程。
另外,不可否认,人类的性意识、性权利都存在逐渐发展的过程,我们并不否认甚至欢迎这种趋势,但是研究结果提醒我们在当下,就大多数参与换妻的人群来说,过早用“性权利”来标定他们的行为还为时尚早。当然,这种心理学的实然与伦理学应然之间的差距告诉我们性权利和道德意识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致谢:本研究得到了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许文远、李伟等对该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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